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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旅行社业发展的意义、原则和目标
(一)重要意义。旅行社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串联、聚集旅游各大要素的桥梁和纽带,招徕客源、组合旅游产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几年来,市旅行社总体规模不断扩大,整体实力逐步增强,为推动全市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旅行社“小、散、弱、差”现象仍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旅游业发展的短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把加快旅行社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旅行社行业存在问题,制定措施,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全面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旅行社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二)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战略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和市场配置“三力合一”坚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协调推进,重点扶持拓展地接业务;坚持扶优扶强,实行积极引进市外有品牌、实力和竞争力的旅行社与培育壮大本地旅行社“两手抓”坚持以集团化推动产业集中、以专业化加快特色发展、以信息化延展经营网络、以品牌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全面提高旅行社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三)总体目标。通过5年的努力。力争实现全国“百强”省5A级旅行社“零”突破;推出一批成熟、成型的大别山旅游精品线路,全市旅行社地接接待人次、过夜人天年均增长25%地接收入年均增长20%培养一批适应时代要求的旅行社经营管理和服务人才,持证导游员达到1000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专职导游100人以上。
二、实行对旅行社的系列扶持政策
(四)加快培育骨干旅行社。支持旅行社实施合并、重组。对年旅游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千万元、2千万元、4千万元、8千万元、1亿元及以上台阶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旅行社在主要旅游客源地设立分支机构,宣传推介大别山旅游品牌与产品,组织客源地游客来旅游。鼓励旅行社拓展航空、铁路票务,以及度假休闲、会议展览、商务旅游等业务领域。支持旅行社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旅游开发项目或其他涉旅项目建设,组建涵盖“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的旅游企业集团。
(五)试行地接游客奖励制度。鼓励旅行社开拓旅游客源市场。
(六)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优先将本市地接业务量大、等级高的旅行社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鼓励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在外地进行的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七)支持旅游产品开发与促销。支持旅行社围绕特色旅游品牌。市场认同度高,经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为自主创新特色(专项)旅游产品或活动的给予13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大旅游产品促销支持力度。旅行社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宣传促销活动和展览,由市旅游局统一搭建展台,旅行社免费使用。鼓励旅行社引进申办全国性、国际性的重要会议与活动,经核准通过的对旅行社给予申办经费补助,并按其规模与影响给予奖励
(八)支持旅行社电子商务建设。支持旅行社创新信息化建设、运营和管理模式。积极加入旅游在线平台。支持旅行社旅游网站建设,以传统销售网络为支撑,发展网络旅行社、虚拟旅行社,建立实物与虚拟、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发展新模式。开展旅行社旅游网站评优活动,给予优秀网站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旅行社品牌建设。坚持走品牌引领的发展路子。鼓励旅行社进行CIS设计。支持旅行社争创名优商标,对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开展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湖北省地方标准《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以旅行社的基本条件、经营指标、综合管理、服务质量、企业信誉为依据。对旅行社进行等级评定,把旅行社等级创建、申报、评定工作纳入旅游行业管理工作范围。对被评定为4A级、5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推广宣传,优先列入公务活动采购名录。
(十一)扩大旅行社行业对外开放。积极引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国内外品牌旅行社到市开办旅行社或分支机构。给予与本地旅行社同等的旅游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市内旅行社与境内外大型旅行社开展合作、联合或连锁经营,创新经营模式,拓展业务空间。
三、加强旅行社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开展面向旅行社的人才培训工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旅游等部门要将旅行社经营、服务人才培训纳入全市人才培训计划。面向旅游行业开展成人继续教育、职培训等,培养旅行社管理、经营和服务人才。实行导游全员培训制度。对导游申领IC卡、年审等不同阶段分别实施岗前培训、年审培训和市情及景区景点知识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职业技能,尤其是地接讲解服务能力。
(十三)完善导游薪酬及社会保障机制。旅行社对聘用的导游人员。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意外伤害“五金一保”对带团导游发给带团补贴等导游服务费,建立以基本工资和导游服务费为主体的导游薪酬制度。旅游部门要强化导游规范管理,严格年审考核机制,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旅行社要建立管用的用人留人机制,减少业务骨干外流。
(十四)建立导游激励机制。积极组织导游人员参加市内外、行业内外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并对所在旅行社予以表彰。对取得中、高级全国导游资格证书,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市内旅行社从业的导游员,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评聘成立1015人的市导游礼仪队,为节庆、公务接待活动提供导游讲解服务,给予每名导游礼仪队员每年5000元的补助。每年评选表彰20名市优秀导游员,由旅游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四、切实改善旅行社发展环境
(十五)加大行业扶持、行业管理力度。每年安排扶持旅行社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扶持旅行社发展专项资金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加强旅行社质监体系建设,加大对旅行社的日常检查力度,定期旅行社行业质量报告,曝光违法违规情况,对违法违规及有重大恶性投诉的旅行社实行各项奖励政策一票否决。
(十六)加强旅游客运管理和运输环境建设。通往旅游景点(区)道路要明确路标。确保畅通。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为旅游团队车辆在市、县城区以及各旅游景点(区)停靠和通行提供便利。对来旅游的团队车辆凭随车导游员出具的旅游团行程单,一律免收地方性的过路过桥费用(高速公路除外)旅游车驾驶员、导游员凭有效证件和旅游团行程单进入景点(区)各旅游景点(区)免收门票。交通运输、旅游部门要逐步开通重点旅游景点(区)间的旅游专线。
(十七)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遵纪守法、服务优良的旅行社和旅游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导游的正面宣传力度。大力表彰先进,树立旅行社的良好社会形象,为旅行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增强旅行社特别是导游从业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十八)本意见的组织实施。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的落实兑现除地接游客奖励一项由市、县(市)财政分级负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