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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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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重要的一部分,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多角度理解和认定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本文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入手,厘清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以及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异同,从而应用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区别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会有共同的财物资产,负担共同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时双方争议的话题,区别二者,能更好的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及夫妻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共同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基于共同的意愿,为了共同的生活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抚养子女、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等所负的债务等。共同债务的主要体现为共同生活所负担。涉及到共同债务的,多为夫妻离婚时所适用。夫妻共同生活时,较少出现争议。

湖南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就涉及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及区分。原告甲男与原告乙女系夫妻关系,被告易某与被告肖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5月8日离婚)。2011年3月28日,原告甲男与被告易某就某套房屋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易某向原告甲男转让上述房屋,转让金额为300000元。2011年3月29日,原告甲男向被告易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30000元。该房屋某公司开发的安置房。被告易某收到上述房款后,向开发公司补交了剩余房款。至今,被告易某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亦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7月2日,被告易某以欺骗手段将上述房屋以3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胡某,胡某于2012年7月15日向被告易某支付购房款200 000元,但被告易某一直未向胡某提供该房屋的相关票据和钥匙。2011年9月4日,胡某发现该房屋已售予原告甲男后,以被告易某对其实施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易某抓获归案。2012年8月8日,法院判处被告人易某犯合同诈骗罪。两原告以本案涉案房屋系安置房,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遂向法院提讼,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两被告于2013年5月8日调解离婚,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某处房屋归肖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10 000元由肖某偿还。两被告在离婚调解协议中未对本案涉案房屋进行分割。本案诉讼中,两被告约定:本案涉案房屋归被告易某个人处置。被告肖某声明其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主张任何权利。

首先,肖某虽然未在合同上签字,但本案所涉合同签订的时间、交付房款的时间均发生在两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其次,2011年3月29日,吴男向易某一次性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易某收到上述房款后,随即用该款向开发公司补交了剩余房款。该行为系易某、肖某夫妻双方受益的夫妻共同生产生活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对外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应认定该债务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债务。但在本案中肖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易某所收的房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为此,该债务不能认定为易某的个人债务。根据2003年颁布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后,肖某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的声明,即本案涉案房屋归易某个人处置,肖某声明其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主张任何权利。该声明系两被上诉人的离婚后的声明,不能对抗原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人,不能成为肖某本案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为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后应返还的房款及利息损失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肖某在本案中应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肖某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双方之间的约定向易某追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

(一)二者发生条件不同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个人债务则是基于个人原因发生的,用于个人使用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活动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的。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发生的债务均为其个人债务。只要是因婚前原因造成的债务,即使在婚后其他原因而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发生,也仍为婚前的个人债务。简而言之,夫妻共同债务必然发生在夫妻关系成立之后。根据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可以自由约定的规定,基于双方的自由意思表示,夫妻一方或双方各自的婚前债务,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则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 二者法律依据不同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夫妻个人债务,则是一般多见于《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但书中。债权人在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时,除非债权人明知或夫妻中的一方能够有证据证明,一般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则需要法定的条件和情形,非一般性默示性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按个人债务处理。

三、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区别的启示

(一)明确区分二者,有利于债权人更好的实现债权

明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之间的不同,能促使债权人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债权。在民事活动中,明确划分两种债务的范围,有利于债权人有效的针对适格的债务人主张债权,避免了浪费司法资源。[1]债权人可以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直接找到适格债务人要求清偿中债务,避免了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变更诉讼主体以及有利于法院在作出民事裁决或民事执行中的直接指向。[2]

(二)区分二者,还能保障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可以得知,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只有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个人债务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都是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进行了细化的规定。[3]

综述,不论在民事活动还是司法活动中,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都是有必要且必须的。公民的债权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实现,婚姻家庭中,夫妻共有财产、个人财产的区分,不仅涉及到小家的和谐和稳定,更关乎大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参考文献:

[1] 杨斯空,论我国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年04期.

[2] 陈沈雁,完善我国的夫妻债务制度[J],黑河学刊,2009年01期.

[3] 武建锋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8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