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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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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只要国家间有商事交往,就会有调整这种商事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商法是随国家间商事交往的产生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排它性。意大利在中世纪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商法,被称之为“商人法(LawMerchant)”。它包括商事合同、汇票、海上保险、破产等,尤以海商法最为发达。这种商人法后来随世界贸易中心转移至大西洋沿岸,波及法国、西班牙、荷兰、德国及英国。商人法的典型特征就是国际性(相对于一国而言)和自治性(纯粹为商人间的习惯约束规则,强调契约自由、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

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各国相继形成了中央集权,欧洲各国便以立法的形式调整各种商事关系。这种法律具备了国家强制性因素,但它们一般也参考吸收了上述商人法的一些内容。在此基础上,大陆法系逐渐形成。随着商事活动范围扩大和复杂化,大陆法系国家制定了很多单行商事法规。此后,随着世界经济中心转移,美国和英国形成了所谓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抗衡,使得国际商法的定义和处理难度加大。

总体来说, 20世纪以前,国际商法基本上局限为国内法或区域习惯法。因此,这种状况不利于科学技术所能提供的商事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于是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民间或政府组织间的国际组织便致力于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或编纂统一的国际商法惯例,而且,这种统一的趋势在加强。

当然,还应看到,全面统一国际商法,短期内是不大可能实现的。这是由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各国经济发展背景及文化差异等因素决定的。发展中国家有相当一部分,不仅有适用国内和涉外两套不同的商法,而且希望将国际经济新秩序原则注入到国际商法中;发达国家则仰仗其财力、物力,竭力地要他国放开市场,在商法中引入表面上看来平等的“自由开放”、“国民待遇”原则。此外,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不是铁板一块,其内部仍然常常存在很大分歧。上述诸多因素都给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带来了难度,怎样才能解决这一难题呢?国际电子贸易(EDI)的产生和进一步扩大,有可能促成国际商法的统一。

二、EDI简述

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关于EDI的定义有多种,对EDI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但关于EDI的严格定义应该是这样的: EDI是使用统一的标准编制资料,利用电子方法,将商业资料由一立的电脑的应用程序,传送到其他的独立的电脑的应用程序。在这个定义中,有三点是非常关键的:(1)用统一的标准编制资料; (2)利用电子方法传递; (3)是独立的电脑的应用程序与其他电脑的独立的应用程序的连接。

EDI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所有相关部门、公司的电脑,能识别和处理商业单据; (2) EDI是用电子方法传递商业资料。这就有别于传统的传递方式;(3) EDI是电脑应用程序之间的连结,这就使EDI能完成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业务过程。正是由于以上三点,使EDI区别于传真、电传、电子邮件和中介交换等传统的贸易方式。

EDI的想法最初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被引进美国运输业。1968年美国运输业的许多公司,联合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开发电子通讯标准的可行性,这个委员会就是TDCC (Transportation Data Coordinating Committee)———运输数据协调委员会。TDCC摘出的方案形成了当今的EDI的基础。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期, EDI的研究进入银行的支付系统。稍后,美国的医院供给网、铁路业等均使用EDI进行商业、行政和日常工作。此后,其他国家纷纷加入,使用EDl广泛地进行商务活动,到今天,应该说EDI成为当今商务活动一个必不可少且越来越重要的商务手段。

三、EDI将促成国际商法的统一

EDI的出现和进一步>!

(一) EDI呈加速发展的势态,即将成为国际贸易的主体

由于EDI的重要性日渐显着, EDI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运用也日益广泛。据统计, 1992年仅美国采用EDI进行交易的国际贸易额就达2亿美元。1995年,在全球范围内应用EDI进行交易的公司达到40万家,其中欧洲占35%。环太平洋地区各国公司之间的单据传递,一半是用EDI方法进行的。国际电信联盟统计显示,通过EDI的商业的营业额, 1997年达到500亿美元,预计到2005年,这个数字将会超过5000亿美元,将达到全球贸易总额的80%。是什么原因促使EDI的发展如此之迅速呢?主要是由于EDI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较,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1)减少了不确定性。在传统的以纸张单据为基础的贸易业务过程中,由于邮寄和处理的延误等原因,使贸易双方在预定的时间内不能有效地完成贸易过程。而EDI则能有效、及时、准确使贸易双方完成贸易过程。(2)省力。有关信息只需输入一次,进入EDI以后即可自动处理,这样就节省了重复录入数据的工作量,城少职员的工作量,节省了费用。(3)开辟了全新的商务方式。EDI不但可以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数据通信,而且可扩展到飞机订票、旅馆订房、订车等各种业务,甚至扩展到医院和其它服务

系统等。正因为此, EDI必将成为国际贸易的主体,现行的国际商法必将为EDI的国际标准所替代。 (二) EDI的标准化程度将促成国际商法的统一

国际商法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在现有基础上统一几乎不可能,而EDI的统一标准有可能使国际商法统一。EDI从其诞生的那时起就着手其标准的制订和推广。1975年, TDCC发表了第一个EDI标准,开始了美国运输业的信息电子交换方法的使用。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全国性委员会———X12委员会的成立,建立了美国全国EDI标准及网络的工作有了显着的进展。X12委员会成立于1978年, 1979年被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批准为“信用标准委员会”。从此, X12委员会开始从事跨行业使用的EDI标准的开发。1978年,美国杂货业进一步推荐了按照已经开发的TDCC标准的模式,研制杂货业的EDI标准,并于1980年制订出来。1980年美国运输业在海、陆、空的货运公司与承运公司之间采用TDCC标准。各公用仓库也同时采用这一标准。1982年,美国全国的自动票据交换场所、协会为合作贸易支付,推荐了第一套标准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