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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数字时代下我国动漫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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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就其创作之作品,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本文就我国动漫产业的版权保护展开论述。

关键词 动漫产业 版权保护

1数字时代与动漫版权

动漫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就其创作之作品,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动漫作品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和易扩散性等特点,极易遭到非法窃取。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动漫作品不再由特定的媒介物进行传播,而是脱离载体(物理介质),以数字形式记载、呈现,以信息流形式传输、传送或送达。数字化作品所特有的复制的高效性、优质性和廉价性,使得动漫作品的复制变得异常简便和快速,近乎零成本的低投入使得不少商家铤而走险,从而大大刺激了侵权行为的膨胀。

2我国动漫产业数字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法律层面

我国《著作权法》自2001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后,很长时间都不曾改动。这两年来,政府加大了对相关法规建设的重视程度,在2010年进行了局部修订后,又于2012年3月出台了新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2013年3月1日起又施行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由于我国动漫产业的数字版权保护立法时间不长,其中难免存在考虑不周或引发争议之处,还需要适应时代需求进行不断地完善与改进。

2.2观念层面

数字时代的视频网站,提供了共享平台,使用户能够将自己的作品上传至网络,与他人分享。这原本是一项为原创作品提供发表机会的良策,但现今由于民众动漫版权意识的缺乏,不少网民将高人气的动漫作品,尤其是日本流行动漫上传至网站,多家网站普遍存在用户上传动漫作品的盗版现象。而这一类的盗版问题,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上传者的不确定性,很难得到根本的解决。为此,必须提高整个动漫市场中普罗大众的数字化动漫作品的版权意识,从源头来根除此类数字化动漫作品的盗版现象。

对于用户上传动漫的盗版现象,除上传者外,企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目前包括优酷、土豆在内的各大网站,虽然部分网站在用户上传作品时会出现版权方面的提示,但民众仍可以将未经授权的动漫作品上传,并不会被删除或警告。既然网民是将作品上传至网站进行共享,网站应当起到监管与核查的职责,而不是为增加自身内容的丰富性而选择忽视。

2.3盈利层面

(1)版权竞争逐渐形成,版权价格急剧飙高。近年来,网络上各企业开始竞相争抢动漫作品的正版版权,相关的版权费用涨幅迅速,整个动漫行业内充满了火药味,给不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仅以《秦时明月之万里长城》这部动漫作品为例,版权费用是1200万元。2010年,一部优质国产动画片每分钟几十元的价格,如今,每分钟费用几近千元。

(2)企业盈利模式不清晰,难以偿付巨额版权费用。目前,广告收入依旧是大部分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仅靠广告收入很难偿付巨额的版权费用,以至于大部分网站心有余而力不足,没有足够的财政实力来购买正版动漫版权。在这种盈利模式不清晰的情况下,企业一方面想要降低成本支出,另一方面又想要丰富动漫作品,提高竞争力。因此,部分企业选择采用不正当手段非法使用未经授权的动漫作品,知法犯法,刻意忽视动漫作品版权。

(3)内容同质化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竞争优势。部分实力较为雄厚的网站,在财政赤字的压力下,耗费了巨额资金购买了动漫版权,但面对网络上随处可见的盗版作品,版权优势难以显现,反而导致了企业的亏空。内容同质化的严重现象,使得动漫作品的被授权方无法体现其版权优势,在竞争过程中难以体现其内容的独特性。

3动漫产业的数字版权保护策略

3.1健全相关立法

(1)拓展《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的作用对象是“作品”,然而在该法所列举的受保护作品中并未包括数字化作品,也未对动漫形象是否可单独作为作品下定论。为保证动漫产业尤其是其衍生品在版权维护方面有法可依,建议《著作权法》可适当拓宽对于作品的概念,将数字化作品引入《著作权法》受保护对象,并对动漫形象的版权保护作出规定,明确盗用动漫形象的侵权罪责。

(2)设立《著作权法》最低赔偿额度。动漫产业的数字版权侵权案件,由于取证困难,难以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象征性的罚款,无法对盗版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针对这类现象,建议按照作品种类分别规定最低赔偿数额,以提高对盗版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只有设立最低赔偿额法定赔偿制度,才能真正使盗版侵权者感到警觉,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细化信息网络传播权法规。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保护,由于立法时间不长,其中的法规条例还不够细化,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困扰。尤其在处理动漫产业这种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行业案件时,法官很难找出一个具体的标准来予以判决,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针对《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进一步地细化法规条例,补充案件审理判定标准。如,将盗版行为造成的社会舆论以及不良影响分成几个等级,依次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惩罚。

目前很多视频网站,经常以“用户上传”为借口,掩盖自身的盗版动漫泛滥现象。然而,实际上视频网站对用户上传类盗版动漫并非全无办法,采用视频识别标记、关键词过滤等技术,网站可以有效防止很多盗版内容的上传。究其原因,还是企业自身刻意放任为之,对于这种纵容盗版动漫,破坏市场环境的恶意行为,法律应当严惩。

3.2提高版权意识

为解决目前网络上普遍存在的用户上传动漫的盗版现象,以及部分企业放任盗版动漫,甚至使用未经授权的动漫作品现象,必须面向全社会、面向大众开展版权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民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数字时代,媒体宣传渠道多种多样,信息沟通非常方便。可利用移动互联网带来的新方法,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使版权意识深入人心。

在动漫产业的版权意识宣传过程中,可考虑针对不同受众群体,选择适合的版权宣传方式。对于普通大众,可以采用电视专题片、宣传短片,或者是海报等形式。对于青少年,除了教学刊物、网上教材、电脑游戏等宣传资料,还可以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开展各种打击动漫盗版作品的实践活动。在对企业的宣传方面,可联合消费者委员会和各种商业协会,开展正版承诺活动,强调盗版侵权的严重后果。除此以外,还应注重加强法律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宣传普及。

3.3探索盈利模式

(1)合理控制动漫版权价格。近几年,我国动漫产业的数字版权价格疯涨了几十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注意防止由于企业争抢版权而造成的动漫版权费过快、过高的增长。版权费用的急剧飙高很可能造成部分企业没有财力购买,从而诱使企业使用盗版作品。此时,政府应当发挥调控作用,将动漫版权价格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既能够使授权方获得可观的版权收益,又不至于超出大部分企业的接受能力。

(2)寻找清晰产业盈利模式。控制版权价格并不能根本解决企业难以偿付版权价格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寻找自身合理清晰的盈利模式。动漫产业要想盈利最终还是要依靠衍生品的开发。可考虑拓展数字动漫产业衍生品的领域,大力发展数字衍生品,如手机应用,网络游戏,虚拟动漫展,虚拟主题公园等。

(3)大力发展动漫授权行业。动漫产业的版权保护,除了需要严厉打击盗版作品外,更重要的是促进正版动漫作品的发展。为此,需要大力发展动漫授权业,建立规范完善的品牌授权机制,使盗版产品在市场上失去竞争力。作为刚刚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授权业还很不规范,相关的法律条款也并不完善,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规范。笔者建议可以构建动漫产业的授权平台,给予企业足够的空间去展示自己的动漫作品,定期组织活动,邀请知名人士洽商交易,提供机会,促进交易。除此以外,还应着力培养授权人才,加强对被授权企业的培训和交流,为动漫品牌授权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数字时代下,我国动漫产业挑战与机遇并存,既承担艰巨的使命,又有着光明的未来。版权保护是目前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给与充分关注。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办公厅[2006]32号文.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B/OL].http:///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310646.htm,2006-4-25

[2] 张楚.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