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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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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来看,我国刑法中的自然人犯罪自首有两种类型:一是刑法典第67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自首;二是刑法典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准自首。 一、单位犯罪自首成立条件 (一)单位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单位的自动投案 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主要是指对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单位的意志代表单位投案。因此有关自然人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应当考察该投案行为是否基于犯罪单位的集体意志、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投案。能够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是参与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是经该单位授权委托并能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包括在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单位如实供述单位的罪行

由于单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的综合体,故投案者除了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除了客观、彻底地供述单位实施的罪行和自身在这其中所实施的罪行外,还必须交代所有一切相关参与人的所有罪行,否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

(二)单位成立准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这些人员又是某起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因单位犯罪已经在案。

2.行为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期间必须代表其单位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单位犯罪事实,且该单位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必须属不同种的罪行。

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立单位犯罪自首认定的原则

由于单位犯罪是一种集体性犯罪,且是由单位与单位中的自然人一体化实施的,这就使得我们在认定单位自首的问题上,也应体现一体化的特征。笔者将实践中的单位自首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经单位集体或者决策机构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如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授权委托能代表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所有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能认同单位的自首意志并如实供认自己以及其他同案犯所参与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均应当认定为个人自首。

(二)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实施犯罪的情形。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理所当然是作为单位的法定集体意志的“代言人”,因此,他们代表单位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后,如果能够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单位全部罪行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在如实供述单位全部罪行的同时,如果还能交待自身罪行的,也应认定为个人自首。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如果所有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随时接受、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犯所实施全部罪行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自首。但如果仅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和其个人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的,仅成立个人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

(三)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形。如果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单位犯罪,该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的,单位成立自首,其个人也应认定为自首;如果直接责任人员代表单位整体意志实施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知情的情况下不表示反对,在判定单位自首时,则需看直接责任人员在投案时是否能够代表单位集体意志,即是否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有单位授权委托,否则,不能成立单位自首,仅以个人自首论。

(四)单位内部的监督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单位犯罪后,主动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单位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单位自首。因为他们作为单位组成部分,能够反映单位的意志,单位被判刑的结果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单位内部机关监督单位活动。

注释:

1 马荣春、关立新.论单位犯罪自首制度.河北法学,2004,(1):49.

2 刘凌梅.单位犯罪自首的理性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3,(4) :44.

3 贾宇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