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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经过全面修订的《条例》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比,85%的内容是新创设的。
交通问题一直是上海这座特大城市永恒的主题和难题之一。加强城市综合交通管理,不仅关乎市民的出行需求,也是体现市民素质以及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上海市从2016年3月起便开始了高强度的交通大整治,这些整治中暴露的问题,为新《条例》的修订提供了一系列有血有肉的数据和参考。交通大整治,从人治到法治,并配套一系列软硬件设施的上马,相信城市交通的科学有序管理指日可待。
开门立法,集中民智民意
《条例》修订,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的预备项目,2016年6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其转为正式项目。并由原定的9月提前至7月进行第一次审议。此次《条例》的修订创新立法机制,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政府副市长共同负责的“双组长”制,并由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和市政府法制办组成联合起草小组。在各方联动的基础上,联合起草小组对《草案》进行反复打磨。根据道路交通立法内容多、涉及部门多、立法难度大、社会敏感性强等特点,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7月、9月、11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不断完善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使立法过程成为社会参与、社会动员、宣传普法、凝聚共识的过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中的重点条款反复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邀请政府有关部门、法院、专家学者和律师等,对《条例》草案内容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重点条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对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经济特区和其他相关城市的道路交通立法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就公交专用道的划设和使用、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电子警察执法、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调整等问题多次与市公安局、市交通委进行了专题研究。
本次修订坚持开门立法,广泛集中民智民意。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听取本市三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在二审后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241件,对《条例》提出了132条修改意见,积极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作用,分别听取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对电子警察执法、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进行实地调研。此外,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市民提出的规范执法、完善兵民服务等问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率法制委、法工委进行了多次专题研究。
群策群力,二审稿修改重点细看变化
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介绍,就草案的二修稿的重要修改重点可以看到,法制委员会充分吸取了常委会和社会各方的意见。
完善便民措施的有关规定
比如,有代表建议,从便民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有关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缴纳罚款的相关规定。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既要从严管理、从严执法,也要不断完善各项便民措施,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据了解,上海市近期已推出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上海交警”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市民有交通道路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手机便捷地接受调查处理、缴纳罚款。
关于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
有代表建议,在“机动车通行规定”中应增加有关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的要求。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修改《上海市未成人保护条例》时规定,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坐副驾驶座位、驾驶家庭乘用车接待未满四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配备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有必要在本次立法中予以强调。
还有代表提出,现实生活中驾驶机动车时浏览手机短信、微信等现象较为突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建议在法规中增加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为此,在法规中增加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关于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的有关规定
有部门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的管理,建议对有关条款修改完善。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59条“单位交通安全内部管理”中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相应的,在法律责任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59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P款。”
积极听取代表和市民意见
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对加强科学管理、人性化执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如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规划、完善公交专用道的划设和使用、减少“断头路”、科学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提高交通违法信息送达的有效率、人性化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扩大各项交通管理措施的社会知晓度等。
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既需要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学法遵法守法,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为此,建议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落实各自的管理责任,聚焦群众关心的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短板问题,有所作为,努力使道路交通规划更前瞻、道路资源配置更合理、交通设施更完善;应当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探索利用电子设备、网络等现代化技术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研究引导、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参与道路交通服务;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理常态长效机制,根据不同情况细化执法标准和指引,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提升依法履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