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殡葬改革健康发展通知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促进全县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使推行殡葬改革的进度与群众的接受程度相适应;因地制宜,科学划分火葬区和文明治丧示范区,实行分类指导,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进火葬,改革土葬,大力引导文明治丧。
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一是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二是各街镇乡抓好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死亡后的遗体土葬管理;三是主城区的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龙水镇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其它中心场镇,抓好文明治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文明治丧服务中心,促进全县殡葬改革健康有序推进。
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火葬区管理
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转达市政府同意大足县“十一五”期间火葬区规划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06〕11号)要求,批准我县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划定为火葬区。火葬区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对城镇居民违规土葬的行为,由接埋地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接埋地政府(办事处)按照《**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强制改葬。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
(一)强化殡葬改革工作目标管理
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县委、县政府继续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实行奖惩;由县督查室进行督查。考核的重点是殡葬乱罚款乱收费治理情况、殡葬执法引发的恶性事件查处情况、乱埋乱葬治理情况、城镇文明治丧规范管理情况、火葬区火化率完成情况。
(二)建设城区文明治丧服务中心
规范城区治丧活动秩序,解决主城区乱搭乱占用公共场所、乱设灵棚(堂)、噪声扰民问题,今年在龙岗街道办事处累丰村(原悼念厅)改建大足县殡葬治丧服务中心。
(三)采取多种方式处理骨灰、遗体
积极探索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遗体处理方式。骨灰处理推行多样化,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型葬法;城镇居民死亡火化后,也可以将骨灰存放在殡仪馆骨灰堂或进入公墓安葬。按照《**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土葬区公民(农村居民)死亡后,允许在《**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埋葬区域以外地区实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但不得将坟墓固化、硬化。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建坟造墓;禁止建活人墓、豪华墓;禁止在国道、省道视线以内埋葬遗体、垒坟立碑。
(四)建立火葬奖励制度,落实殡葬改革工作经费
对土葬区人口死亡后自愿实行火化的,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对土葬区自愿实行火化的,各街镇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免收遗体火化费、遗体接运费;对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给予遗体接运费、火化费减免照顾。县乡财政对推行殡葬改革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按照《**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对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改革的宣传,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负责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的服务管理,规范殡仪服务行为;负责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审批管理工作。国土房管部门对城镇居民违规土葬的,应按照《土地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林业部门对城镇居民违规占用林地、建墓毁林的,应按照《森林法》和《**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人事、劳动保障局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要严格实行凭火化证、火化费收据或遗体捐献证明,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或一次性救济金。劳动保障局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应凭火化证、火化费收据按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死亡丧葬费。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把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作为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重要指标予以考核。公安部门对在丧葬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丧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用品门店。市政部门要依法对占用街道、公共场所和市政设施搭设灵棚、停放遗体举办丧事活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此通知不相符的,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