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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微商”盛行下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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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商”即是通过“微信”朋友圈与“微信”公众平台等建立起来的一种商品营销方式。随着“微信”交易越来越普遍和广泛,问题也随之而来。“微商”缺少第三方的合法监管与审核导致交易矛盾时有发生。如何保障“微商”在公正合法的环境下正常地发展,政府与立法部门应该如何干预这种网络电子商务交易,以及当前对“微商”产品是否存在合理的约束法例是本文要探析的重点。

关键词:微信;商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0-0091-02

时下最火热的通讯软件便是微信,原因在于其有别于其他软件的私密性,只有互为好友才能看到相关的消息与评论。但不知从何时开始,微信渐渐被营销所侵蚀,微信朋友圈里都会有代购、集赞或店铺宣传的信息,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却难以保障,“微商”交易所凭借的还是双方的信任度,这就给了一些商家钻空子的机会,售假现象屡见不鲜。事实上,微信平台并非不可以进行销售交易,只是要维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监管力度的加大和法律机制的建设刻不容缓,商家、消费者、监管部门三者需要共同努力来维护微信市场的公正,保障产品的质量。

一、当前“微商”市场存在的问题

目前,“微商”市场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假货代购盛行;二是存在虚假经营的情况;三是商家利用虚假广告、虚假消息误导消费者牟取利益。其中第一点和第三点最为普遍。

所谓代购,即是通过他人帮忙代为购买自己所在地买不到或是异地较为便宜的商品,这类物品价格偏中上,商家多为海外代购。调查发现,许多人的朋友圈中都有代购信息,共同点是比市场专卖价便宜,且都是知名的大品牌;而问到是否有在微信朋友圈中购买此类商品时,一部分微信使用者表示不敢购买此类价格较高的商品,但仍有一部分人表示曾经购买过,且事后辨认不出商品的真伪,可见,微信代购还是存在一定的市场的。事实上,价格较专卖店偏低许多的商品一般都是仿制的,且仿制也分等级,在微信朋友圈进行营销的海外代购,很大一部分销售的都只是国内普通的仿制品。

除了打着“代购”旗号的假货外,“微商”还存在虚假经营的情况,即商家通过不存在的货物骗取现金后就销声匿迹,或商品与描述不一致等。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难追讨赔偿,这是由于经营者可以通过清除消息痕迹等手段来逃避责任。

还有一种是商家利用“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我们说的“产品”并不是狭义地指一件物品,实际上,商家提供的服务也可称为产品,只要有交易行为出现,就是一种商品消费。前段时间,一些与腾讯推出的微信公众平台达成推广协议的商家纷纷抛出“关注/转发/集赞即优惠”的噱头,朋友圈转发成风。事后有的消费者表示这是商家为了达到宣传目的的一种欺骗手段,当消费者要求商家兑现承诺时,商家就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这种情况出现后,集赞转发的现象已经减少。

二、“微商”盛行下产品质量监管的漏洞

随着交易模式的革新,我国相关的管理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不少针对网上在线交易的管理办法。像《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2014年正式实施,对于手机网络交易同样适用。我们需要认识到,微信交易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营销。首先,微信营销门槛低,具有私人交流性质,而传统的网络交易必须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管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登记要求以及走第三方交易监管的流程。明显地,微信商业经营目前还没有纳入到该条例的管理范围之内,交易过程中商品描述、付款流程完全由经营者控制,其真实性难以保障,更不用说买到假货之后消费者想要进行赔偿追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个人交易将不纳入调节范围,微信私人圈子交易的特殊性使得法律难以在微信交易中展开拳脚来保障产品的质量。其次,微信朋友圈的广告也是管理难点。虽然法律上对广告有明确定义,是经营者付费后通过某一平台进行产品推销的方式,但微信朋友圈广告的定义就有点耐人寻味了。例如某某分享信息来推荐产品,我们不能判定是真正的分享,还是该产品的商家与某某达成的交易协议付费让其在朋友圈上打广告,若消费者受骗很难通过此类信息来作为索赔的依据。此外,微信广告的追踪十分困难,由于传播是不记名的,广告的和删除都极其便利,想要追踪虚假信息的源头是十分困难的工作。

三、针对“微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新举措

1.朋友圈经营规范。在新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还是能够找到控制“微商”经营的痕迹。目前,私人的交易控制比较困难,但对于推广的企业来说,相关的管理法规还是有效的。朋友圈在“微商”中符合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意义,即腾讯在对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管理时,规定了商家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以便审核等内容,朋友圈在微信交易中承担的提供场所和促进交易的作用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交易平台的表述类似,也就是商家利用朋友圈进行消息、推广的行为从广义上来说可以纳入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范围,据此可以实现对一部分产品的监督管理。

2.腾讯自身对“微商”的监督与管理。微信作为通讯交流工具被卷入商业经营的漩涡,实际上是市场发展的结果。与常规的购物网站相比,“微商”的特殊性在于其事先通过了消费者的许可,在其朋友圈内进行推销,因此在私人交易进行时,对消费者判断能力的要求更高。对于微信商业营销泛滥的现象,主管公司也作出了相的限制与调整。首先是出台明确的规定限制公众平台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进行消费诱导,目的是考虑到自身发展利益,避免商业化带来的风险性。其次,举报制度是避免用户陷入产品陷阱的有效手段。相关负责人表示,微信将对恶意进行广告刷屏、用户举报频繁且涉及违法经销的商户上报到有关部门,删除其微信号并采取法律措施对其进行处理;而在个人交易方面则会控制私人商户的好友人数数量,这是微信实现自我监管的关键性一步。同时工商部门也会通过群众举报控制部分商户的非法经销。

3.网络电子交易市场管理日渐完善。微信监管的难度在于无法将所有产品的信息都归入到广告的范畴,同时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也并非都是商家,如果要实行全方位的监管将是一个非常大的工程。“微商”盛行已经引起了工商机关的高度重视,管是一定要管的,但法律的滞后也是不可避免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可以无理由退换的权利,虽然只对正规的网络交易适用,但其对网络交易起到的规范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类似微信朋友圈的交易立法,相关部门也在积极研究当中,电子商务立法已被正式提上日程。此外,新消保法对商家利用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活动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生欺骗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相应的赔偿。

4.电子商业立法需具备前瞻性。面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法律需要站在一个前瞻性的高度,除了目前面临的商业问题,还必须看到技术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型交易方式。“微商”只是一个开始,但从“微商”可以看出的是法律要争取最大范围的保护,尽可能地把能够规范化的方面都确立清晰的条例,电子商务法的创设讨论就是良好的尝试。而对于边缘过于模糊的交易漏洞,可以采取与公司合作的方法,把软件提供的权限控制在有法可依的维度。立法的根本不是为了阻止当前的违法表象,而是从源头模式上进行技术控制,预测其发展方向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这才是所需要遵循的立法原则。

四、结语

“微商”盛行,对于良心商家来说是创业的绝佳平台,但对于不法分子却是一个投机取巧的好机会。“微商”仅仅是电子交易市场的一个缩影,让我们看到目前的市场管理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而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也不仅仅是针对“微商”,而是整个产品交易市场。只有建立完整的法律机制、相关的风险管理配套完善,才能使新兴电子交易市场形成健康良好的L气,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对于微信这种通讯工具建立的商业平台,也要尽快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围之内,督促软件开发者重视自我监管,创造多方共同努力的局面。

参考文献:

[1]贾娜,樊富强.微信朋友圈“泛商业化”的法律缺位[J].法庭内外,2014,(8).

[2]李想.“微商”应纳入电子商务立法范畴[N].法制日报,2014-12-08.

Analysis on the New Measures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under the Prevalence of "WeChat Business"

YOU Jie

(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Changsha,Hunan 410205,China)

Abstract:"WeChat Business" that is through the "WeChat" circle of friends and "WeChat" public platform to build up a kind of commodity marketing. With the "WeChat" transactions are becoming more common and widespread,the problem also comes with. "WeChat Business" is the lack of legal supervision and audit of the third parties in the transaction conflict has occurred. How to ensure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the "WeChat Business" in a fair legal environment,government and legislative departments should be how to intervene the network e-commerce transactions,as well as the current restrictions on the "WeChat Business" products are reasonable constraints of the law is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