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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PK酒店 钱物被盗 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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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

“我在中天街中段一酒店吃饭,钱物被盗。我想咨询一下,酒店应该负责任吗?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据曾女士自述,她和亲朋好友共4人在中天街某宾馆2楼餐厅17号桌吃饭。吃饭过程中,曾女士身后的8号桌来了一中年男子,服务员问他是否吃饭,男子答复:等人。服务员倒了一杯水后离开。后来,曾女士突然发现挂在椅背上的包不见了,里面装有1200元现金及身份证、医疗卡、钥匙等物品,合计价值约2000余元,她同时发现,在8号桌“等人”的中年男子这时也不见踪影。

“我既然在这里用餐,酒店就应该对我负责!”抱着这样的想法,曾女士找到了酒店负责人,要求赔偿1000元钱。但是,这位负责人却认为,包是曾女士自己丢的,酒店只答应免收就餐费98元,再另付100元钱(作的士费用)。

但曾女士却认为,在用餐大厅,她没有看见一条注意钱物防盗的警示语(被盗事件发生后,该酒店才在餐厅张贴警示标语),服务员更没有对她将包挂在椅背上做出提醒。所以,酒店就应该承担责任,并做出赔偿。

[酒店]

“顾客在大厅用餐,自己物品应该自己保管,当然,包房例外。顾客钱物被盗,我个人认为,酒店只应该负感情上的责任,而不该负法律上的责任!”12月2日下午,该酒店餐饮部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说,酒店对顾客钱物被盗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才主动提出免收98元钱就餐费,并拿出100元钱给顾客打的。但是对于顾客提出的赔偿1000元钱,酒店觉得无法接受。从感情上讲,不管是酒店,还是顾客,都不愿意发生钱物被盗事件。既然发生了,酒店可以从感情上作些补偿,但赔偿1000元(钱)确实难以接受。

[律师]

湖北同进律师事物所陈律师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按照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酒店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并做出相应赔偿。

陈律师同时表示,酒店应该张贴警示标志,同时服务员要提醒顾客注意提醒贵重物品的存放,而顾客也有保护好自己钱物的义务。

[链接1] 提示牌不显眼,照赔

祖先生一行5人,来到合肥市宿州路某饭店就餐,当大家还在讨论点什么菜时,他们中一位女士扭头发现自己刚才还摆在椅子上的皮包不见了踪影,而包内装着一部价值1400多元的新手机和1600元现金。他们查看发现,椅子靠背上面是空洞,旁人顺手就可以拿走椅子上的物品。他们忙叫来该饭店的负责人,要求饭店方承担丢包的大部分责任。

但饭店拒绝了他们的赔偿要求。饭店前厅经理刘先生认为,饭店贴有“公共场所保管好随身贵重物品”的提示牌,消费者丢包缘于自己的疏忽,饭店没有责任。她还说,饭店服务员见到消费者有包,都会主动前去给包罩上椅套,据当时为这个桌位服务的女服务员回忆,她当时还为该桌一位男士的小夹包罩上了椅套,但她一直没有看见该女士带了皮包。

祖先生请来维益律师事务所的韩永嵘律师到现场。韩律师认为,该饭店虽然有四五个提示消费者注意保管随身物品的提示牌,但大厅那么大,提示牌贴的地方不是很显眼,字体又较小,消费者很难注意到。另外,椅子靠背上有较大空洞,别人可以轻易拿走摆在椅子上的物品,经营者确实有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根据此类事件民事赔偿的惯例,经营者一般应赔偿消费者八成左右损失。

[链接2] “后果自负”无效

无独有偶,吴先生携女友到广州游玩,入住某号称三星级的酒店。有歹徒半夜入房,将他们所有钱财、数码相机等一扫而空,损失达到5000多元。酒店方认为事先已要求将贵重物品交酒店保管,“否则后果自负”。最后经协商,酒店方答应赔付300元了事,吴先生只好自认倒霉。

一位广州某宾馆的大堂经理说,类似事件在酒店宾馆和俱乐部等场所时有发生,酒店方常常在顾客入住或消费时就声明,贵重物品交前台保管,否则后果自负。一旦出了事,酒店方也不会轻易认错担责,一般都会将责任推给顾客,最多也就是出少许费用“封口”,避免较坏影响。

[律师]

针对有些商家所谓“贵重物品交付保管,否则后果自负”的说明,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朱律师表示,这在合同法里属于无效条款。只要是丢了东西,商家就肯定要负责任。至于责任大小,如何分担,应由法院根据当时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