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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公共服务建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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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政府公务服务建设项目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资本投资范围

(一)凡属政府安排建设的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国防军事项目除外),能够实行社会资本融资的,均可通过各种方式投资建设。主要包括:1、农业、林业、水利项目;2、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项目;3、教育、卫生、文化、旅游、文物、体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4、市场流通、现代服务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项目;5、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技术改造等中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6、政府经营性资产产权转让项目;7、政府确定的社会资本可以投资的其他项目。

二、社会资本投资方式和回报条件

(二)无收益性公共服务建设项目采取直接融资模式。城市道路、桥梁、公共游园、广场等无收益公益类项目,由政府制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委托有相应资质和经济实力的企业有偿建设。为保证投资方取得合理的投资收益,政府在项目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视具体项目,增加最高限至10%构成项目投资;政府从项目建成投用之日起负责偿还投资或配置国有土地资源和其他资源予以补偿。具体还款期限根据项目属性和投资额度由政府与投资方另行商定。原则上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项目两年还清;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项目三年还清;1亿元以上项目五年还清。

(三)有收益性公共服务建设项目采取间接融资模式。城市垃圾、污水处理、自来水、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和市场流通、民生保障类有一定收益,但其收益又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项目,采取有偿间接融资模式建设。具体方式为:政府投入引导性资金,包括中省政策性补贴;政府提供贷款贴息;政府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或BOT模式;政府出让有偿供给权,如冠名权、广告经营权、有偿经营权等,解决投资方的投资回报。

(四)盘活城市资产,增加政府投资收益。加大政府经营性项目资产产权转让,将已建成经营性项目、设施,采取公开招标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由企业竞争取得所有权或经营权,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处置。

(五)适当减免社会资本投资项目规费。直接融资的无收益公益类项目,项目建设配套费、建筑行业统筹费、供水、供电接口费等各项规费按最低标准30%收取;间接融资的有收益项目,各项规费按最低标准50%收取。

三、社会资本投资程序

(六)定期确定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每年(项目计划实施前一年)市发改委在征集重点项目时筛选提出一批社会资本融资项目,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直接融资项目要明确投资和偿还年限;间接融资项目要明确政府投入引导资金数额、是否贴息、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及有偿建设条件;资产产权转让项目要明确项目经营性质、所处地域和按规划要求拟开发项目性质等。

(七)明确项目申报运作程序。市发改委向社会社会资本融资项目信息后,有意向的企业先向市商务局报名,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分别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社会投资企业对接洽谈,并对社会投资企业资信情况、业绩和诚信度考察后,按本意见提出的进入模式,分项目提出融资合作建设条件,由市发改委归类汇总后提交市政府审定批准,并纳入当年重点项目计划盘子监督实施。直接和间接融资方式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前期审批程序,项目前期费投资由财政列支,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一个项目出现多个企业申报,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直接融资项目政府与投资企业必须签订合同;采取BOT模式的项目,政府颁发特许经营证书或出具相关许可性文件;资产转让项目须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通过招拍挂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四、社会资本投资管理

(八)健全项目决策机构。成立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投资合作条件和投资企业进行评估;市招商引资决策领导小组,对每个成熟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合作相关事宜进行最终决策把关,确保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决策科学,运作规范。评审小组评估方式和决策程序细则另行制定。

(九)严格项目审批程序。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执行,完善必要的立项、设计审批、概预算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手续,重点严把设计准入和概算评审关。所有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均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四制”管理,全面推行质量、工期、投资三控制,科学统筹,精细化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行。

(十)实行社会投资企业责任人制度。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一经政府确定,项目主管部门移交前期手续后,社会资本投资企业即为项目责任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履行建设责任。原则上实行按批准投资额限额设计建设(重特大自然灾害、经政府同意的正常设计变更、政策性不可抗拒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算除外),超额不补。对积极踊跃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且项目建设安全、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好的诚信企业,政府给予该企业颁发牌匾进行荣誉奖励;给予企业法人代表评劳树模优先申报权;在政府主导的开发性项目建设竞标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竞标权。

(十一)创建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管理“绿卡制度”。由市重大项目工作办公室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颁发“绿卡”,“绿卡”内容制成标识牌置于项目建设现场。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职能审批部门对持有“绿卡”项目要优先受理,简化审批程序,实行限时办结;置有“绿卡”的项目建设工地现场,非特殊原因且无“绿卡”颁发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各相关单位不得随意进入工地检查或干扰项目建设,切实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的环境保障。

(十二)建立社会资本融资项目协调促进机制。社会资本投资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建立协调促进机构,加大协调推进力度,及时有效解决社会资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强化批后监管。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执行工程质量终身制,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规划、设计标准、设施配套条件,不折不扣地完成全部建设任务,经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发改、规划、财政、审计、国土、环保、商务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协调监督职能,确保项目健康顺利实施。

五、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