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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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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企业和项目经营管理管理活动中,合同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文章简要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任务,并针对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

Abstract: in the enterprise and project management activities in the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a very important work.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task,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t present,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改善经营,实行经济承包有着广泛而普遍的适用意义,建筑经济合同制的实行也已经成为充分体现建筑企业经营责任的最好形式。因此,合同管理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为与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

1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

1.1合同签订前

分析、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并做出相应的分析报告,计估合同的风险性及可以取得的利润。进行工程合同的策划,如分包合同策划,解决各合同之问的协调问题。并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查。为工程预算、报价、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提供决策的信息、建议、意见等,对合同修改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配合企业制定报价策略,配合合同谈判。

1.2合同签订后

为了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有秩序地进行,需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使工程全部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合同实施的信息,收集各种工程资料,并做出相应的信息处理,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诊断,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甚至警告。进行合同变更管理主要包括:参与变更谈判,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落实日常的索赔与反索赔工作。

2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签署阶段的问题

2.1.1合同签订违法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2.1.2合同内容不规范

(1)技术条件不到位

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或者由于图纸不系统,承包方无法正常、系统地组织施工。也会造成工期和成本的损失。技术规范不明确,只是含混地约定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而不明确指定文本。

(2)施工准备不充分

由于发包方提供的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又不允许顺延,致使承包方进场后无法迅速展开施工,导致工期损失和人员设备的停窝工。

(3)工程计价方式不明确造成

多数发包方一般都愿意采用固定价款合同方式,竣工结算方式较为简单、省事,发包方的风险最小。而承包方通常以较低的报价中标,但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很难变更承包价,索赔的机会几乎没有,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最大。

(4)工程款支付条款不明确

在许多工程合同中,业主凭着在合同签订中的主导地位,对工程款支付违约索赔条款的约定或含糊其辞,或不完整、不严密,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

(5)合同工期条款不明确造成

在当今建筑市场中。发包方为了自身的工期利益,往往不顾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将工期压缩到最短时限。但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工期滞后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合同中往往对逾期交工给以重罚。

(6)工程变更条款不明确

有的施工合同对工程变更的范围、变更程序、计算依据,以及对设计变更相关手续的取得等问题。如现场签证的签发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等,没有明确、具体、细化的约定,导致工程变更时发生争议。

(7)合同履约保证金条款不明确

这是发包方对承包方最有威慑力的武器之一,也是承包方在施工中经常受制于人的主要原因。现在大多数施工合同中,对发包方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程序执行履约保函未做任何限制性规定。承包方如要保护自身利益。所付出的成本相当高。

2.2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

(1)业主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导致工程隐患,压价、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现象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甚至有的工程使用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

(2)应该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2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地履行和目标的实现。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3)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

(4)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当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6)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比如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不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3完善措施

3.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

完善合同管理机构、充实人员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将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合同管理队伍之中,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完善岗位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造价等相关法规、知识进行学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