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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税法下中小企业增值税的筹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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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纳税人通过学法、懂法、用法这一不断循环的提高过程,就会增强其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从而树立起适应我国日益完善的税收法制体系的国民纳税新观念。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增值税;节税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72-02

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新税法的颁布,经济条件的变化,促使税收筹划的策略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曾一度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直到近期才得到了系统的论述。

我国的中小企业涉及领域广泛,所有制形式多样,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但中小企业治理结构普遍不规范,财务水平较低,在现有的税收环境下,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知道的不多,分不清违法偷税和合法避税的界限,不熟悉税收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减少税收支出的机会,或是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资渠道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也少了很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只能从企业内部一些细小的地方着手降低企业的税负。因此,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更为不易。

一、新税法下中小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是中国流转税中重要的税种之一,它在我国三项流转税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60%左右,在全部工商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在40%以上。同时,由于增值税实行的两档税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明文规定了纳税人在税率、税额、出口退税等方面有众多的优惠政策,加上增值税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或缺陷,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增值税筹划

对于小企业来说,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扩大规模,经常会遇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此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则享有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3%),而一般纳税人则按照规定的购进扣税法计算税额。同样的销售额,同样的增值额,用征收率和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是不一样的。

例如:某企业当月销售额为100万元,进货税额为13.6万元(增值率为20%),适用增值税税率17%。

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3% =3万元。

用购进扣税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17%-13.6万元=3.4万元。

由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经测算,按3%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17.6%的增值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大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大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小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小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测定好增值率后,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利用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在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创造了条件。

具体方法:及时掌握进销项的比重,如果销项大于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货,并及时办理材料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应及时付清货款。这样可加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但此法的操作要注意取得合法发票,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必须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才能抵扣。

(三)利用兼营行为的增值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越来越普遍。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业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种税税率不同,此时应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此时应分别计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例1:某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3%,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3%)×3%=2.91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3%)×3%=2.33万元。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2.33+1=3.33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0.42万元。

例2:若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17%,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7%=17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13.6+1=14.6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4万元。

通过上面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不同的计算方法会有不同的税负。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纳税方法。若企业对兼营业务要分开核算,则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否则就会被要求按高税率的增值税一并增收。

二、税收政策趋势及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现阶段的国家税收政策趋势

总的来说,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征管制度的逐步健全,企业能在现有条件下降低税额的空间越来越小。但由于自去年全球金融风暴的席卷,各个国家的各个企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的整体经济增长速度也在放缓。为此,国家政府必将采取措施,出台相关政策,以抵御和应对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如: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降低从事小规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税收负担,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这样不仅能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里能起到扩大投资、刺激消费和拉动内需的作用,也能达到降低本国企业的税务负担,保障企业的利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力图在整个大环境中站稳脚跟的目的。

(二)为更好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2.政策解读:税收筹划是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的,及时知道国家新出台税收政策并且正确解读十分重要。若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甚至错误的理解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反而还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本来的目标,加重税负。所以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实质,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伴随市场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脚步,国家税收法制化建设一刻没有停息过,为了更好理解现行税收政策,把握新修订出台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这是让会计人员了解并熟悉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最有效途径,并且树立起会计人员节税的意识。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的事,也与员工的自身利益有关,每个会计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为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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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11-10.

作者简介:杜宁(1988-),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企业财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