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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区畜禽水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养殖业法律法规为武器,以强化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手段,以提高我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积极探索和建立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区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全区“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品及非法添加物使用和重大动物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全年不发生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生猪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测面达到100%;全区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饲料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为零。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合格率达到98%以上,饲料标签合格率达到98%以上。
4、饲料中和生鲜牛奶中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检出率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5、水产品中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6、上市生猪产品检疫合格率达到100%,病死猪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7、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例行监测面达到100%。
8、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购销和使用登记率达到100%。9、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生产档案建档率达到100%。
10、各执法单位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屠宰场、批发市场、超市、规模养殖场(小区)等监管对象的建档率达到100%。
11、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监管责任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根据上级的监管工作要求,在梳理养殖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区本级、各乡镇(场、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如下:
区本级:负责城区范围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各乡镇(场、办)配合区本级监管;负责城区范围内所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的畜禽水产品的监管。
乡镇(场、办):依法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明确区本级各职能股(站)室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如下:
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全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提出工作计划、实施意见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监管。指导各乡镇(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猪肉质量安全监管。
畜牧水产股: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渔业条例》、《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等养殖业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指导全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水产养殖场的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禽水产业标准化工作。
饲料办(药政、挂靠在区动物防疫监督站):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养殖业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区城区范围内所有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指导名乡镇(场)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小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质量安全监管。
(二)、强化监督管理
1、清理监管对象:区本级和各乡镇(场、办)对辖区范围内的监管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登记在册。
2、落实控制措施。全面实施质量安全责任承诺制。区乡(场、办)二级均要与辖区内的监管对象签订“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公开做出承诺,明确违约者应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建立检查制度。建立健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区本级每月不少于2次对定点屠宰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进行质量安全巡查,不少于1次对饲料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各乡镇(场)每季不少于1次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各办事处每月不低于1次对辖区监管对象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健全监管档案。依法建立和完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对每个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监管部门的监管检查日期、监管内容、处理结果等均要在档案中详细记载,由监管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实行电脑化管理。
5、加强例行检测。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区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制定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确定重点监测区域,明确重点监测对象、品种和监测时间。争取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将例行监测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监测任务的基础上,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效率。并及时通报监测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
6、推行市场准入。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屠宰场等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并落实完善四项制度:一是落实入市畜禽水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除了在有效期内的认证产品与市场建立产销对接的畜禽水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外,其他畜禽水产品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区畜禽水产品批发市场都要设立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测技术人员,确保开展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条件。二是建立有毒有害畜禽水产品销毁制度。经入市检测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不得转销其他市场,对已进场销售畜禽水产品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或工商部门。监督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对造成危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建立市场经营档案制度。批发市场各经营单位、超市要建立畜禽水产品经营档案,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帐等制度。四是建立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加强与当地畜禽水产品市场沟通,建立稳定、有效的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严把入市质量关。
(三)、开展专项整治
1、开展市场主体检查行动。依法对各类畜禽水产品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经营主体,重点检查群众多次投诉的企业和批发大户并建立档案记录。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质的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注销或撤销许可,对证照不全的单位、个人和经营假冒伪劣畜禽水产品生产资料的摊点,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督促建立健全畜牧水产生产资料经营档案制度、质量信誉承诺制度,促进企业诚信水平的提高。
2、开展打击食用畜禽水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安排,对在畜禽水产品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3、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必须从多环节入手,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查处力度,有重点地对饲料、兽药等生产经营单位、养殖场户、贩运商、屠宰场等进行全面检查,坚决铲除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窝点。对违法人员要依法严厉惩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开展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严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
5、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饲料、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莱克多巴胺、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加大农业部颁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规范饲料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6、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力度,严肃查处渔业生产环节使用呋喃唑酮、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督促养殖场户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7、开展猪肉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以屠宰场为重点,开展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测和屠宰检疫工作专项检查,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确保生猪产品安全;要以规模场为重点,开展动物标识和产地检疫工作专项检查,全面落实以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推进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要以交易市场为重点,开展上市动物产品专项检查,建立完善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1、要加强组织领导。区局成立以局长邓小红任组长,朱健民、艾健林、殷小刚为副组长,各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场、办)要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现工作推动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工作实施有规划、有目标、有重点、有措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考核办法,将任务层层落实到各个部门、岗位,形成有效的管理、评价、激励和监督制度。
2、要严格落实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涉及环节很多,无论哪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全局。各部门间必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各乡镇(场、办)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文明考核范围。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要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责任落实到人,对业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要依法追究责任。
3、要依法严厉打击。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要集中力量查处案值较大、影响面广、情节恶劣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震慑犯罪分子。要加强养殖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有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4、要加大投入力度。各乡镇(场、办)要加大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投入,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业。要充分发挥畜牧水产项目资金的作用,积极整合畜牧水产内部资源,保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5、要加强宣传培训。要重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共媒体,加大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技术的宣传,增强人们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营造社会关注和支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