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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加快城中村改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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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改善城市整体形象,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级指导、镇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实施中,坚持以下原则: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在县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镇、村高起点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结合实际分期组织实施。

(二)坚持拆旧建新、拆建同步的原则。充分利用村庄现有旧址土地资源,杜绝建新不拆旧,通过城中村改造实现节约土地,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三)坚持民主公开、政策透明的原则。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各项政策要进行公开、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城中村改造实行总体规划、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实施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力求与城市化水平相协调。

三、任务目标

力争用2-3年时间,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从规划建设入手,对县城主城区范围内(四至略)的村进行改造,逐步实现城中村居民居住水平较大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生态环境、交通状况和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绿地面积和公共开敞空间显著增加。同时配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把城中村建设成为现代化文明社区。

四、相关政策

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的各项审批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改造工作健康快速运行。

(一)规划政策

1、县政府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规划局负责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打破村庄界限,实施村庄整合。

2、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把关和组织专家论证,经县规划局审查公示后,报县政府审批。

3、城中村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其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服从城中村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规划范围内私自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翻建及改变地形、地貌等行为。

(二)拆迁安置政策

城中村改造由镇(办事处)政府组织,村级具体实施。各村是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主体,在县城中村改造工作组和乡镇(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下,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村改造必须优先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再进行商业开发。

(三)土地使用政策

1、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本村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并依据规划和需要合理确定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面积、位置和控制边界。具体规划控制指标由规划、国土部门与有关乡镇(办事处)和村共同确定。确需利用本村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土地进行周转的,必须按程序报批,严禁未批先占。新增的建设用地在有关村公开出让用地面积中扣回,由县政府按照征地价格收购储备,土地处置后的政府收益主要用于城中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2、城中村村民住宅安置用地,可以保持农民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也可以依法转为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只能用于本村村民安置或在本村集体内部流转;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可按有关规定入市交易。

3、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安置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据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公开出让方案依法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并听取村两委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4、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公开出让地块的土地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让成本后,80%返还相关村,用于补贴城中村综合改造,20%作为政府收益。政府收益的80%用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奖励、补助。

5、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二、三产业项目用地,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使用;需要征为或转为国有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

(四)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政策

1、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内的道路、绿化、亮化、排污等市政、公益设施,由改造主体负责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市政、公益设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后,由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2、按规划进行组团式集中安置、合村并点、异地搬迁的,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公共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资金,由相关村或开发单位按照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五)税费优惠政策

1、县政府对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村,按编制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2、城中村改造中的村民安置住房,免收一切收入归县级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先征后返;事业单位的技术服务性收费按下线减半征收;村集体和村民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办理免收工本费。

3、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单位负责配套主管线到小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中村改造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量大的系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为此,县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县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审核和监督协调工作。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要将城中村改造工作纳入乡镇(办事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严把城中村改造具体实施方案的审批关,严把涉及城中村改造土地返还资金的使用关,确保专款专用。

(二)严格审批程序

1、拟申请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写出改造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查,报县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预审。

2、经预审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村两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户代表签字、村两委盖章的同意本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书面意见,由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查后,报县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正式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的范围。

3、经县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正式批准后,由所在村制定城中村改造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村民安置用地面积、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总拆迁户数及面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资金来源等内容,该方案须先经村两委研究、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查后,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片区户代表)同意,经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批准,报县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备案。

(三)强化宣传

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公开透明。要妥善处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确保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县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