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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如何把好事实关,是每一个从事审理工作的同志必须解决好的问题。从多年的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要做到事实清楚,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一个违纪人员可能犯有多个错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写在处分决定上。作为处理依据的错误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所犯错误应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要看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是否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侵害了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所调节、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2、所犯错误应是违犯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犯党纪、政纪的错误。
3、所犯错误应已达到了一定危害的程度,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错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作为处理的依据。
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特别是对影响到定性处理的事实,哪怕是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清楚。每一条错误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都有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作为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搞清楚了。对于一些不影响定性处理的细节,如果一时查不清楚,也不必纠缠,以免延误审案的进程,影响办案的效率。
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分清责任,就是要分清在违纪案件中违纪人员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因为对于同一错误事实,由于每个违纪人员的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应负的责任也应有所区别。责任不同,处分也就不同。特别是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要处理好几个材料之间的关系:
1、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与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是违纪案件事实情况的综合材料。证据材料是对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肯定或否定的错误事实,经过调查所取得的依据。因此,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否则,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就不能成立。
2、证据材料间的相互关系。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否则,证据所佐证的事实便无法认定。
3、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的关系。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谁的有道理。不能证明本人所提意见是有道理的或是没有道理的,应进行补充调查。
总之,审理干部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此外,还要注意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认真地审阅案件材料,在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的来龙去脉上狠下功夫,把事实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