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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计算机网络犯罪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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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计算机网络犯罪给现代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等工作造成了较多难题,基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所造成的困扰,很多的国家成立了主要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查部门,并且拓宽了追踪计算机网络犯罪所需要的侦查范围,依照相应的标准,可以将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措施进行分类。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有关部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时候免受不必要的损害,相关部门采取的措施需要符合司法审查原则和比例原则,避免出现像美国“肉食者”等系统违反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进而损害其他守法公民正当权益的情况。现阶段,我们国家在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存在较多的问题和缺陷,需要进行全方面的整改与补充。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侦查; 比例原则;措施

FR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分类

1.依照侵犯公民隐私权程度的不同,分为侵犯内容信息的侦查措施和侵犯非内容信息的侦查措施。

2.根据收集的信息形成时间的不同,分为已经形成的违法信息的搜查和正在形成的违法信息的监听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及遵循的原则

1.司法审查原则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来,西方的国家对于侵犯公民内容信息的侦查措施,还是以司法审查原则作为一个准则,即要求侦查机关在采用此类侦查措施以前,必须向法官提出申请,经法官审查许可才能实施。

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被称为公法的“帝王法则”。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适合性原则,第二是必要性原则,第三是相称性原则。西方国家对于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查措施都要求符合比例原则。

(三)技术侦查手段存在的不足

1.肉食者的缺陷

值得肯定的是,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建立侦查部门进行监控和监听是能起到不小的作用,但是其中潜在的不足之处也是很大的。比如肉食者系统,它具有很强的收集数据信息的能力,虽然它的系统中存在过滤系统可以摒弃那些不需要的内容与信息,但是安装过这个软件的互联网用户的电子信息都会暴露在肉食者系统的监控之下,这对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威胁,为此肉食者系统受到了人权团体的广泛批判。

2.“棱镜”等项目存在的缺陷

(1)司法审查的力度大大减弱

首先,“棱镜”项目虽然取得了《国外情报监视法案》的授权,在取得法院命令之后可以对情报进行监听,但是只要证明“关系到美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情报可能丢失或者无法及时并且时间紧迫来不及申请法院命令”,就可以有权利进行监听,美国情报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利用这一条规定来逃避司法部门的审查。其次,针对国外情报监视法院法官的选任来看,是有很大难度的起到对行政的监督作用。

(2)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比例原则

客观来说,“棱镜”项目在打击围护社会安定方面有着不容小觑的力量,但是如果以此作为美国政府侵犯全球的公民的隐私权作为基本条件之一,则大大的减少了该项目在公民心中的支持率。显然,绝大多数人认为“棱镜”项目对于隐私权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其对于打击犯罪时取得的成就。

四、我国的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制度完善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慢慢地开始渗透到人们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增多,据公安网络安全保卫局所的统计数据分析,近年来全国公安受理的黑客攻击破坏类案件数量每年增长均超过百分之八十。基于这一原因,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在这方面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案例》、《计算机信息网络轨迹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多个条例,而且我国还设立了专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监督检查部门,主要在网络安全方面发挥作用。通过立法与法规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同时,也很好的关注到了公民的隐私权。我国在采取措施有效的侦查计算机网络犯罪这方面,所拥有的经验是很有限的,同时所经历的时间也不是很长,因而在处理计算机网络犯罪时建立的制度与机构都不是很完善。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职责的认定不够明确,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当前阶段,可以对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侦查的权限有所约束的大部分是公安部的内部规定。公安部在近几年颁布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以及《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等等。但是这些规定中指出,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中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由侦查部门去处理,而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也可以发挥其专业化能力和技术水平,并不是一个完全的行政管理机构。但是上述规定也是有着很大的缺陷的。首先,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只能有权限参与四类有关于计算机为直接犯罪对象的案件,而前面提到过计算机网络犯罪分为两大类。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是最快最直接去接触犯罪线索的,也是具有专业的知识的群体,发挥其主动性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得拓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的适用范围。其次,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有权利去配合侦查部门的工作,这对于打击网络犯罪是很不利的。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去明确并拓宽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同时其他的有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案件,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有配合的义务,充分的发挥其在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优势。

(二)技术侦查措施所涉及的范围有限

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提到技术侦查的适用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技术侦查。这个规定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计算机网络犯罪有着它独特的性质,并没有纳入可以采用技术侦查的范围。后来颁布的《规定》弥补了这一缺陷,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查提供了便利和法律依据。但是《规定》的适用的范围仅仅只是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暴露出的缺陷与不足并没有得到大的根据改善。

1.侦查措施所涉及范围模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严重案件,二是“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上述的两个条件其实总的来说只要一个,就是重大的案件。而后者,“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是一种很含糊的说法,而它所限制的范围也是很狭隘的。为了弥补这个缺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分类,而所起的作用很有限,并没有解决好规定含混的缺陷。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通过立法进一步的优化,建立更加完善的体系。

2.缺少内容信息与非内容信息的区分

西方国家在划分内容信息与非内容信息技术侦查手段方面有明确规定,并且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措施设立了较为完善的适用范围以及条件,因此侦查部门会尽量采取积极有效而对公民的人权有所保障的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及分类,这可能引起很多不良的后果。例如:过分的限制非内容信息的技术侦查措施的涉及范围,很大程度上不能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作用。同时会引起内容信息技术侦查手段的涉及范围过于宽泛和侦查人员不愿意采用不涉及技术侦查手段。

3.扣押的对象为电子邮件,侵犯公民的隐私保护权及通讯自由权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将电子邮件规定为扣押对象,与传统邮件、电报一样。这忽略了电子邮件作为新兴的电子通讯产品所具有的特点,监控和提取电子邮件应划分为技术侦查手段。因为电子邮件是一种通过互联网作为工具的通讯方式,它的内容是很容易被拷贝,不应该与传统邮件一样以扣押的方式去提取有效的信息。而且,电子邮件的提取可以在收件人与发件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提取,而传统邮件被扣押后会被知晓,电子邮件的提取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这符合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再者,电子邮件与传统邮件在作为侦查对象时,所造成的侵害程度是有所不同的,电子邮件被提取后,有可能继续收发邮件,造成进一步的隐私泄露,而传统邮件被扣押后,其数量是有限的,双方也会停止收发邮件。最后,短信、微信、QQ等通讯软件与电子邮件的特点很相似,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递,它们的所涉及的范围应该相同。

五、结论

当前阶段我国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还面临着严峻的任务,同时也是我们不可避免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本文当中,笔者总结了国内外现阶段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以及较为常见的手段与措施,希望能对我国有效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与完善计算机网络制度有一定帮助,进而更好地去迎接计算机网络犯罪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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