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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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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存在立法、司法等诸多方面的缺陷,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加强对陪审制度的研究,改革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合理地界定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拓宽公民的参与资格,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审判程序,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员;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121-01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

从使用陪审制的案件的整体状况看陪审制的使用不多,存在着地区、案件类别的不平衡。从陪审员产生的方式看法定的选举方式基本上被弃而不用,而被代之以特邀、内部招聘、返聘等方式。在实践中陪审员一般是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如妇联、共青团的干部,甚至有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的,这很难说不与其代表职责发生冲突。从陪审员职权的行使来看,陪审制在实践中运作的结果,要么是陪而不审,要么是偏重于利用陪审员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陪审制的适用范围过于狭隘和模糊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制仅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案件范围包括两类:一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二是由刑事被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第一类案件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制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第二类案件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制则取决于被告人的选择。这两种类型的划分遵循的并不是同一的标准,因而可能发生交叉。

(二)陪审员的参与资格制度不够严谨

比较而言,我国关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对受教育程度的要求过高。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立法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要求最高。这势必造成人民陪审员精英化,结果会导致从官员而不是从老百姓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剥夺了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老百姓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人民陪审制民众参与司法裁判的理念不符。2.对禁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的规定也不尽合理。现行规定导致人民陪审员主要是由人大代表、大学教师、公务员组成,从而形成人民陪审员精英化的现象。这与人民陪审制的民主精神不符合。

(三)陪审员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人民陪审员获得补助、就业保护、就餐便利等权利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费用总的来说是偏低的,支付标准也不统一。除此之外,对有工作单位的只给交通、就餐等费用,不给补助,无固定收入的才能够在交通、就餐费用之外得到补助,明显的不公平。

(四)陪审员参与审判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之外,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由于法律并未授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开庭前的审查和准备程序,并且由于他们往往并非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专业人士,他们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是不大的。

三、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一)合理界定陪审制的适用范围

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上讲,我们必须保证有一部分案件原则上能够适用人民陪审制。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二)取消不合理的陪审员的参与资格规定

如果我们要使人民陪审员资格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民主精神,并且符合利用普通公民的常理、常识、常情的民众参与司法裁判的精神,那么,我们就应当:1.降低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规定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即可;2.拓宽对禁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职务之范围的规定,排除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接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人员、已经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可能性,从而消除官员或者精英兼任人民陪审员过多的现象,为普通公民提供更多的参与司法裁判的机会。

(三)建立人民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

我们应当设立免除人民陪审员陪审义务的情形,包括:1.需要照顾未成年、老年、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亲属的;2.因重病、重伤、残疾出庭确有困难的;3.年满70岁的;4.有事关个人、集体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事项迫切需要及时处理,不能变更日期的。

(四)保障陪审员的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针对我国在此方面的缺陷,要发挥人民陪审制的制度功能,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审判程序,实现庭审实质化。改革庭前准备程序,完善评议程序,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由之路。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1.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开展调解工作等。2.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规范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

参考文献:

[1]陈林林.陪审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功能:以形式合理性为中心的若干思考[J].中外法学,2001(4).

[2]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J].法学家,19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