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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融资困境与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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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需求日益多样化

笔者对我国14家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实地调研。调查发现,根据资金用途和时间长短的不同,可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分为四类:一是短期周转性资金需求,如合作社为社员统一购买种子、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由于合作社自身资金有限,需要通过外部融资获取大量短期周转资金。二是长期建设性资金需求。合作社发展壮大过程中,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农机具购置、土地流转、基地建设以及办公场所和培训设施建设等。三是功能拓展性资金需求。当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其业务功能便逐渐由最初单一的生产技术服务和统购统销,向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及品牌建设等环节延伸,以实现农产品附加值的提升,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资金需求。四是社会服务性资金需求。这部分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合作社开展技术培训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资金互助,以及社员维权等社会所产生的资金需求。如定期或不定期的聘请专家举办技术培训,引进农作物和畜禽新品种、新技术,聘请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等。调查显示(见表1):14家受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领域主要集中在原材料购买,基地和办公场所建设以及人员工资等三方面,合计占资金需求总额的83.73%。其中,短期周转性的原材料采购资金需求为2023.9万元,占资金需求总额的50.24%。长期建设性资金需求为939.1万元,占资金需求总额的23.32%。功能拓展性资金需求总额为978万元,占资金需求总额的24.28%;而14家合作社中开展加工和商标注册的合作社仅有3家,但大部分合作社均表示有开展农产品加工和品牌营销的需求,由此所产生的聘请技术人员资金需求达到589万元,占资金需求总额的14.62%,这说明资金不足制约了合作社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引进。社会服务性资金需求总额为87.5万元,主要是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人员培训支出两方面,占资金需求总额的2.16%。以上分析表明,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以简单的统购统销为主,其对加工、科技、文教、法律等功能拓展和社会服务方面的资金需求较少。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度较大

从融资需求的迫切程度来看,10家合作社负责人认为非常迫切,1家认为比较迫切,3家认为不迫切。从对融资难易程度的认知来看,有6家合作社认为非常难,6家认为不容易,只有2家认为相对较容易。融资需求并不迫切和认为融资“较容易”的合作社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合作社发起成立资金互助社,专门为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如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和河北省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都成立了资金互助社来为合作社的资金需求提供支持。二是合作社依托于大股东或者企业,通过外部注资的方式获得资金。如北京亦庄常新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通过理事长与核心成员自行出资解决。但总体而言,随着产业链的延伸,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日益迫切,但融资难度较大。从融资渠道来看,除内部积累以外,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资金供给包括财政项目资金、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社会捐赠以及向企业和个人借款等。调查发现,当前合作社内部融资额度较小,外部融资难度较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扶持“面小钱少”,难以满足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从2003年起,国家财政部设立了“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在全国选拔发展较好的示范性合作社给予财政支持。同时,国家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承担国家涉农项目政策意见,明确提出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合承担的项目都应该将合作社纳入到涉农项目的建设承担主体范围中来,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从2003年至今,中央财政已经划拨20多亿元财政扶持资金,国家农业部的示范项目资金也达2亿多元。与此同时,在中央财政的带动下,地方各级政府也安排了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合作社发展。但由于财政投入有限和合作组织众多,受政府资助的合作社数量不到全国总数的2%,且这些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开展技术培训等,而专门用于对金融支持合作社的贴息项目较少,影响了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积极性。如受访的14家合作社均没有受到政府财政项目资助。二是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十分有限。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供给体系。从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10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1.77万亿元。其中,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余额为6415.6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仅为1.3%;农户贷款余额为26043.3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5.1%,金融机构面向农户和合作组织的贷款比重十分低下。同时,从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贷款对象来看,也很少涉足合作。组织贷款业务。如农业发展银行主要定位于以粮棉油收购、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发展等中长期贷款业务,国家开发银行传统的涉农业务主要是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农产品市场建设等,农业银行的基本服务对象倾向大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涉及合作组织的信贷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放款对象也以农村中小企业为主。受访的14家合作社中,仅有北京西红寺种植合作社获得村镇银行担保贷款55万元、邮政储蓄银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220万元;辽宁铁岭县东山龙须菜中药材开发专业合作社通过政府担保,以合作社21间房产做抵押,获得信用社8万元贷款。这两家合作社所获金融机构贷款占合作社融资总额的比重仅为7.14%。三是内部融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但融资额度较小。在外部融资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合作社一般通过成员缴纳会费、股金以及提取盈余公积金等方式进行自有资金的筹集和积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定农民入社要有一定出资,但并未规定出资限额,也未限定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合作社为吸引农民入社,一般对农户出资额要求不高,因而社员出资额普遍偏低。同时,由于市场化运营能力有限,绝大部分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不足,致使公积金的提取受到限制。虽然如此,但由于外部融资困难,内部融资仍然是合作社最便捷、最可靠的渠道。如14家合作社中,有10家主要依靠社员集资来解决资金需求,内部融资占融资总额的71.43%。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山东冠县万顺合作社和河北遵化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主要依靠资金互助社融资,占融资总额的21.43%,但资金互助也仍属于农村内源性融资的一种模式。对融资渠道选择意向的问卷调查显示,5家合作社负责人希望获得政府支持,4家合作社希望获得金融机构贷款,1家合作社选择民间借贷,4家合作社希望借助内部融资或成立资金互助社。这说明虽然外部融资难度较大,但由于内部融资额度较小、资金互助社尚处于发展初期,大多数合作社仍希望通过政府、金融机构等外部渠道来解决发展资金需求难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

外部融资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意义重大。出于风险规避和追逐利润的考虑,金融机构既缺少向合作社发放贷款的意愿,也没有设计出符合合作社实际情况的信贷产品,致使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难以达到金融机构的放款要求。调研发现,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且内部管理松散,运营模式落后,一旦经营不善就无法偿还贷款,形成金融机构的坏账。尤其是在财务管理方面,因难以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致使金融机构无法对其进行真实的资信评估。同时,部分合作社根本没有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其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财政扶持和享受其他利好政策,因而金融机构不敢轻易向合作社发放贷款。二是政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力度不够。在合作社盈利能力低下的初期,金融机构要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就必须容忍诸多风险的威胁,其盈利目标与支持合作社发展的社会责任便自相矛盾。只有通过政府协调和支持才能处理好这种矛盾,进而实现双赢。但调研情况显示,许多地方政府既没能在二者之间发挥沟通协调的功能,也没能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财税补贴和政策担保,使得金融机构不愿冒险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国家扶持合作社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也不够。如国家规定政府对农民及合作组织参加农业保险给予补贴,但调研发现许多地方并没有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致使农业保险在帮助合作社化解风险方面的功能缺失。三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模式脱离农村现状,且缺乏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金融产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核心基点:一是以会计记录信息为依据产生的信用评级标准,二是贷前的融资抵押担保政策。据此,金融机构只能对享有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提供信贷,借款主体还要提供两年以上的会计报表,如办理抵押贷款,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2009年,中国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但根据现有评定办法和评级标准,如坚持以会计报表和基础资料进行信用评级,则大部分合作社很难达到获得贷款所要求的信用级别。受访合作社中,仅有2家参与过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分别是北京西红寺种植专业合作社被邮政储蓄银行评为“信得过单位”,山东冠县万顺合作社被评为“AAA级单位”。与此同时,合作社特殊的组织形式及其面临风险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新的、可分散风险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都是传统抵押贷款业务,缺乏适合合作社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如农村土地、厂房、机械设备、林地等固定资产均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品。受访的14家合作社虽然都没有借款不还的不良记录,但大多数未能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品”。四是农业担保公司帮助合作社融资的功能缺失。在内部融资能力有限,外部融资渠道又不畅的情况下,蓬勃兴起的农业担保公司成为合作社融资的另一平台。但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担保公司担保费用普遍较高,合作社难以承受;且由于合作社主营业务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担保公司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加上合作社缺失有效抵押物品,政府也缺乏鼓励担保公司支持合作社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致使担保公司并不愿意为合作社进行担保。如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螺峰山茶专业合作社曾想找当地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融资,但因担保公司从未接触过合作社担保业务,不愿为合作社进行担保。

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的思路与对策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融资难既有自身原因,也有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一些不足之处。对此,应从强化合作社内部管理、创新金融产品、强化政府引导等方面去共同推动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是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增强外部融资能力。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建立成员账户制度,明晰成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权益;培育一批合作社财务管理人才,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信任度。建立合作社资本金补充机制、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逐步提高资本实力,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活力和融资能力。二是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拓展农村社区内源性融资渠道和规模。合作社管理服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其建立规范、可控的信用合作流程,解决好内部治理和金融资源支持经济实业效率等问题;给予一定的政策和制度空间,支持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发展壮大。如允许资金互助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和风险状况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融入资金,允许将一些具备适当规模的民间金融组织如合会、标会、轮会、互助储金会、扶贫基金会等培育成新型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等。三是积极探索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特点的新型信贷产品和信贷方式。各类金融机构应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针对合作社组织模式特点和经营管理水平,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放贷方式,简化贷款手续,优惠贷款利率。通过对合作社进行信用评级,为合作社及其社员建立信贷档案,重点将组织健全、运营规范、以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流通储运等产后服务的合作社作为优先支持对象;对实力弱小的可以采取向社员个人发放贷款的方式,灵活选择。并通过实地调查,对合作社资产、盈利能力、发展潜力等各方面做出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来决定是否放贷。四是健全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与信贷担保体系。探索设立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合作社发展基金或贷款担保基金,以贷款贴息或贷款担保的形式,引导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向合作社融资倾斜,并逐步将财政资金从经营扶持转向贷款贴息和风险担保、风险补偿等领域。同时,允许规模大、效益好的合作社探索成立信贷担保公司,凭借其地域和信息优势,为农户及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担保;探索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户”等担保模式,通过互保互益、共担风险的形式,提高合作社及成员获贷能力,缓解银行信贷风险。另外还要加快培育农村资产(产权)登记、评估、抵押、流转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交易平台,推进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推动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和农产品仓单或订单收益质押贷款,使农村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林权、应收账款、订单、农机具等早日能够成为有效抵押物。

本文作者:陈诗波唐文豪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