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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计划采伐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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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工业园区,县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政发〔2006〕25号)、省林业厅《关于结转使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函》(林资函〔〕20号)和《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下达全年林木采伐计划18.455万立方米(材积、下同,含自用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根据“十一五”年度采伐限额和省批准结转使用的计划,本次下达的年度林木采伐计划是我县今年最大限量,包含县林业局已审批各地的农民自用材、火烧木等采伐计划。今年是森林采伐管理试点改革的第二年,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继续实行总量控制,不细化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和林分起源分项限额,但在具体伐区作业设计与审批发证时必须区分类型。各乡镇(工业园区,下同)要认真研究计划分配方案,指标分配应按照用材林资源量、林龄分类排序和林业项目实施需要统筹考虑。根据需要留足相应的机动数,主要用于本乡镇的灾害木采伐和符合核销要求的采伐计划的核销。对计划核销各乡镇要在年度计划内自求平衡,确需增加的限额,在翌年扣回。为保证林业还贷、杉木强化抚育(含大径材培育)、防火林带、杉改竹等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单列了还贷材(含配套)、强化抚育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采伐计划;林业经营示范户采伐计划,根据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给予单列安排,积极引导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经营林业。这几项计划属专项计划,相互之间乡镇不得自行移用,审批要求在月底前结束。县林业局可根据各乡镇采伐实施情况,对乡镇间计划余缺进行调剂。对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计划核销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采伐计划而乡镇难以自行解决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在县预留计划中安排。毛竹采伐实行计划到乡镇,可不审批采伐证。各项计划分配详见附表。

二、继续推进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各乡镇要按照《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做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乡镇的采伐改革宣传、集体林采伐申请审核审批、伐区检查验收和林区社会稳定等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力争通过改革形成管理公正透明、经营科学有序、管理与经营相协调的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为全面改革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三、切实加强对林木采伐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采伐改革管理试点简化了采伐管理环节,尤其是核销采伐限额管理环节。为此,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林木采伐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联系片、村明确联系乡镇干部的监管责任。要合理安排,确保林业工作人员有充足的时间从事林木采伐设计、检查与验收等采伐管理工作。在审批发证前要实行林木采伐公示,采伐单位(个人)要与审批单位签订承诺书,林木采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要严肃林木采伐纪律,继续执行“七个不准”的林木采伐制度,特别是在205国道、17省道、主干县道沿线第一层山脊内严禁皆伐。今年采伐期至12月31日,同时将年度采伐执行报告和验收台帐报县林业局。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技术指导和监管不到位,造成森林被破坏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坚决执行采造挂钩制度。为加强“生态县”建设,确保林业产业稳定有序发展。要求各乡镇严格执行采造挂钩制度,及时更新采伐迹地(含火烧迹地),严防新增荒山。今后凡年度造林任务未完成的乡镇,采伐计划给予调减,直至取消商品材采伐。

五、认真做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总结。采伐改革试点工作为期二年,今年是验收之年。各乡镇要对照《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认真总结试点开展情况,做好改革试点的年度总结。试点总结内容应丰富、具体、生动,通过摆事例、列数据,系统提炼在简化程序、联户发证、核销计划等方面的典型经验,为省考核验收做好准备。试点总结于月底前报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