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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由市场秩序、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建设与保障和其它五部分组成。市场门类:演出、娱乐、网吧、音像、电影、文物等。
一、市场秩序(最高20分)
(1)评估内容和计分标准:
市场良好率乘以20。市场良好率计算公式:(省、市检查文化经营户总数减违法违规户数)除以省、市检查文化经营户总数乘以百分之百。
(2)评估方法
市由省检查评估。省根据对市辖各县(市、区)日常暗访或明查的结果评估计分。省对各县(市、区)的检查一年内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不少于15家。
县(市、区)分别由省、市根据日常暗访或明查的结果评估计分。市对所辖各县(市、区)的检查一年不少于6次,每次检查不少于30家,其中检查农村乡镇的经营户不少于检查总数的30%。
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违法经营户和游商纳入检查评估范围。
省、市每次检查后填写《日常检查登记表》(表式附后)。
二、行政管理(最高12分)
1、服务与引导(6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①有鼓励连锁经营、规模经营、守法经营措施的得1分;
②文化经营单位连锁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得1.5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得1分,该项目不重复计分。连锁率比上年有增长的得0.5分。
市得所辖各县(市、区)的平均分,最高为2分。
连锁率的计算公式:连锁单位除以文化经营单位总数乘以百分之百。
③市每年2次以上组织进行法规宣传培训活动的,县(市、区)每年对全部经营户进行法规培训的得1.5分;
④制定并实施便民措施的得1.5分。
(2)评估方法
市先自评计分,后由省查看相关资料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自评计分,后由省、市查看相关资料和随机询问经营户后,分别评估计分。
连锁单位必须及时登录**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否则不给该项分。
2、审批许可(4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①审批符合法定职责,无越权审批、无审批不作为的得1分;
②审批程序规范,在规定的审批时间内办结的得2分;
③审批信息录入**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栏目,并以此打印、发证的得1分。
(2)评估方法
市先自评计分,后由省查看档案资料和**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自评计分,后由省、市查看档案资料和**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后分别评估计分。
3、政令畅通(2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令行禁止,认真贯彻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得2分。
(2)评估方法
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市由省,县(市、区)由省、市直接评估计分。
三、执法监督(最高28分)
1、日常检查(9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①各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平均每天不少于1组(2人以上)人员在市场上连续检查的得3分;
②市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全年检查文化经营单位总数不少于5000家次(每月不少于400家次)的;县(市、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每月检查文化经营单位总数不少于300家次,且每家经营单位全年检查不少于12次的得5分;
③每天检查情况填写《日常检查登记表》并及时录入**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检查情况”栏目的得1分。
(2)评估方法
市先自评计分,后由省通过统计该市稽查机构每月反映在**省文化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检查情况并抽查核实原始资料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自评计分,后分别由省、市通过统计县(市、区)稽查机构反映在**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的检查情况并抽查核实原始资料后分别评估计分。
2、举报受理(5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①电话、互联网、书信等举报办法向社会公示并保持24小时不间断应答的得2分;
②举报受理及时并有查处结果的得1分;
③及时查处省、市交办的举报件,并及时上报查处结果的得1分;
④将日常举报受理及查处结果录入**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举报管理”栏目的得1分;
(2)评估方法
市先自评计分,后由省根据暗访、查看**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原始资料并随机询问举报人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自评计分,后由省、市根据暗访、查看**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原始资料并随机询问举报人后,分别评估计分。
3、案件办理(6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①市对省交办查处的案件和举报受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能及时立案查处,或及时交县(市、区)立案查处的;县(市、区)对省、市交办查处的案件和举报受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得2分;
②将查处案件录入**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栏目的得1分;
③办案质量:行政执法主体、处罚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得2分。有一项错误的不得分,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被裁决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的案件比例超出2%的不给该项分;
④执法文书规范,档案齐全得1分。
(2)评估办法
市先自评计分,后由省检查案卷资料和**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自评计分,后由省、市检查案卷资料和**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后评估计分。
4、协调配合(8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文化、公安、工商等执法和管理机构,职责明确得3分;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得2分;
协调机制运行有效得3分。
(2)评估方法
市先由其社文委办公室评估计分,再由省通过检查有关制度、重大行动和大要案查处中各部门的配合情况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由其社文委办公室评估计分,再由省、市通过检查有关制度、重大行动和大要案查处中各部门的配合情况后分别评估计分。
四、建设与保障(最高40分)
1、评估内容及计分标准
(1)党委、政府重视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5分)
①党委、政府对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有部署、有举措得2.5分;
②及时研究解决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成效明显的得2.5分。
(2)长效监管机制建设(5分)
①日常监管机制健全有效得1分;
②社会监督机制健全有效得1分;
③应急处置、大要案报告及查处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得1分;
④按要求实施网吧等技术监管措施得1分;
⑤建立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得1分。
(3)信息与统计(5分)
①市向省、县(市、区)向市按时报送定期信息的得1.5分;
②及时向省、市报送重要信息的得1.5分;
③按要求向省、市填报各种报表的得2分。
信息和统计报表不及时、不真实的不给该项分;未按要求通过**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和统计报表的不给分。
(4)队伍建设(6分)
①能力建设。每年组织本级及下级管理、稽查人员业务培训的得1分;每年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并有1篇以上论文被省、市刊用的得1分;在编人员学历在大专以上,平均年龄在38岁以下的得1分;业务与技能现场抽查考试通过的得1分。
②作风建设。廉政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人员作严肃处理的得1分;文明执法,执法行为规范,无违规执法行为发生的得1分。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被查处的不给分。
(5)机构编制(8分)
①在文化行政部门有内设或单设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市级不少于4名,县(市、区)级不少于3名的得3分;
②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得3分;人员编制市级不少于15名,县(市、区)级不少于10名的得2分。
(6)经费保障(6分):
①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得2分;
②经常性经费有保障得2分;
③稽查专项业务经费有保障得1分;
④稽查设备专项经费有保障得1分。
(7)设施设备(5分)
①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稽查机构办公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同级机关人均面积得2分;非法物品专用仓库不少于30平方米得1分;
②在职人员配备电脑,稽查队暗访取证设备齐全,办公通讯设备齐全得1分;
③配有专用车辆,市2辆以上,县(市、区)1辆以上得1分。
2、评估方法
市先自评计分,后由省查看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原始资料和现场核实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自评计分,后由省、市查看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原始资料和现场核实后分别评估计分。
五、其它(加扣分)
1、评估内容及加扣分标准
(1)获得市文化局、市社文委办公室表彰的县(市、区)加1分;获得市政府、市社文委表彰的县(市、区)加2分;获得省文化厅、省社文委办公室表彰的加2分;获得文化部、省政府、省社文委表彰的加5分。
(2)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扣10分;被文化部、省政府、省社文委通报批评的扣10分;被省文化厅、省社文委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扣5分;被市政府、市社文委通报批评的县(市、区)扣5分;被市文化局、市社文委办公室通报批评的县(市、区)扣3分;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扣5分;被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扣3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扣10分。
2、评估方法
市、县先自评计分,后由省、市根据文件、证书、新闻媒体资料等分别评估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