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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清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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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领导

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黄冈的高度,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认识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依法查处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行为,切实加强工资保障金管理,实行依法收缴、专款专用。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确保工资支付保障金落实到位。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

(二)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行动。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的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和有欠薪苗头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要推行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实名制。项目建设中,施工单位要设立2个账户,将工程人工费和工程款分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采取业主、施工单位、劳动保障部门、银行共同监管,专款专用。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置举报投诉信箱,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渠道,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拖欠工资争议案件,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

(四)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工作力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对违法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通过银行征信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一)建立应急周转资金制度。安排一定的资金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在垫付资金后,应及时依法向用人单位收回垫付资金。应急周转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按照“政府负责、属地管理、行业归口”工作原则,制定完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应急工作机制。

(二)加强部门配合。联席会议召集人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换信息,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中存在问题,进一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行为

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参与,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制订欠薪逃匿处理办法。由公安部门牵头。根据法律法规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3号)文件精神,研究制订受理欠薪逃匿报案、依法立案侦查处置的具体办法,严厉打击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欠薪逃匿责任人的信息进行整理、确认,录入银行征信系统,从银行信贷、结算等方面强化对逃匿责任人的制约,形成欠薪逃匿责任人的银行信用监督制约机制。

五、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

各县(市、区)每个乡镇,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大力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简称“两网化”管理工作。网格划分上。城区视街道、社区的用人单位情况划分若干网格,建立对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处理在内的劳动保障工作网格化管理,将预防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机结合。每个网格要配备1名以上劳动保障协管员,人员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足额列入预算或从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途径落实。劳动保障协管员要加强基层日常监管巡查,协调处理劳资纠纷,协助配合劳动监察机构查处劳动保障案件。

六、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力度。一是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不得由“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领。二是进一步明确建筑、交通、水利行业工程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原则。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三是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整顿检查。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确保建筑企业在缴纳了工资支付保障金后再发放施工许可证。依法加大查处违法分包、出卖出借资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发挥建设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功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采取暂停企业资质、清理出本地市场等强制性措施,净化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