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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调解与判决审限的比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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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结案方式之一的诉讼调解,正逐渐成为人民法院维护稳定、创建和谐的首选。各级各类媒体有关诉讼调解的文章甚多,在此仅从判决与调解在审限方面的比较,探讨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的更佳方式,与各位同仁商榷。

笔者所在*县人民法院,是位于陕西东南角,三面**省的山区法院,具有案件类型少、标的不大、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当事人法律知识贫乏等特点。探究办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对维护山区百姓合法的诉讼权益具有特殊的意义。笔者通过采取查阅本院立案庭收结案登记簿、统计报表、到档案室抽卷查看、走访办案法官等方式,以本院*年1月至2007年6月的结案情况为基数,计算出判决与调解的结案比例等数据,并从婚姻家庭类、合同类、权属类案件中各抽调30个案件,对判决与调解的审限等量化指标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对比分析如下:

一、调解与判决案件审理时限比较与分析

(一)整体情况分析

*年1月至2007年6月,*县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48件,平均审限42.5天,其中判决结案223件,平均审限66.4天;调解(含调解撤诉)结案321件,平均审限29.1天;其它方式4件,平均审限23.3天。所结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402件,其中判决135件,平均审限45.6天;调解267件,平均审限22天。普通程序审结案件141件,判决88件,平均审限130.2天;调解54件,平均审限101.3天。综上可见,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由于法律关系简单,调解结案率高,审理期限短;普通程序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审理期限长,当事人对立情绪相对较强,调解率偏低。但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调解案件与判决案件相比,审理期限都短得多,调解案件审限总的来说仅有判决案件的一半左右。

(二)民庭、速裁庭与基层人民法庭审限比较

在所结548件民事案件中,人民法庭审结385件,判决122件,平均审限49.8天;调解261件,平均审限21.1天;以其他方式结案3件,平均审限12.2天。民庭审结82件,判决65件,平均审限84.5天;调解17件,平均审限43.6天。立案庭所设速裁庭审结81件,判决36件,平均审限84.3天;调解43件,平均审限45.6天;其他方式结案1件,平均审限24.3天。从上述情况分析,民庭的判决率、审理期限均高于速裁庭和人民法庭,而调解率则低于速裁庭和人民法庭。这主要是因为*县人民法院实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基层人民法庭和速裁庭主要审理简易程序民事案件,而将繁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分流到民庭审理。速裁庭、人民法庭的精力主要用在简易案件审理上,且速裁庭和人民法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居多,因而所办案件期限明显缩短,所办案件很少超过三个月。而民庭审理普通程序的案件较多,难度较大,审判周期相对较长。总的来看,各庭调解案件的审理期限都比判决案件的审理期限少得多。

(三)各类主要案件分类量化比较。

根据*年的统计报表来看,各类民事案件的判决、调解周期情况为:婚姻家庭类结案总数166件,其中判决46件,平均审限74.5天;调解120件,平均审限39.2天。合同类结案总数168件,其中判决74件,平均审限49.5天;调解94件,平均审限43.3天。劳动争议类结案总数24件,其中判决10件,平均审限98.6天;调解14件,平均审限54.2天。相邻纠纷类结案总数33件,其中判决15件,平均审限67.7天;调解18件,平均审限52.4天。财产权属类结案总数57件,其中判决31件,平均审限70.2天;调解31件,平均审限32.5天。损害赔偿类结案总数96件,其中判决47件,平均审限70.3天;调解49件,平均审限41.3天。由此可见,无论是婚姻家庭类、合同类案件还是其它各类案件,调解案件的审限全部都短于判决案件的审限。

从上面三个方面的量化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调解案件的审限普遍短于判决案件的审限,调解案件的效率普遍高于判决案件的效率。

二、民事调解结案平均审限明显低于判决结案的原因分析

对各人民法庭和速裁庭、民庭的案件,经综合分析比较,笔者认为调解结案的审限短于判决结案的审限,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调解在程序上比判决更灵活,不像判决那样要受到程序的严格限制。调解可以在审前、审中、审后等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不受普通程序中有关期限规定的约束,比较灵活,因而案件审理期限较短。而判决结案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才能判决,而开庭审理受到民诉法关于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等规定的限制,因而审理期限相对较长。特别是一些较为疑难、复杂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案件承办人需要大量时间了解案情,花功夫做化解矛盾工作,因而审限就更长。

2、判决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要求高于调解结案的案件。调解结案的不少案件,只要当事人能够彼此相互谅解,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能调解结案,而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适用法律,要求并不象判决那么高。调解主要侧重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判决结案则要求认定事实要清楚,事实不清不能下判;适用法律要准确,只有这样处理结果才能确保公正。因而,审判人员在处理判决结案的案件上所花费的时间要远远大于调解结案案件的时间。

3、判决结案的案件涉及鉴定、评估、公告等事项的比例远远高于调解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是房地产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很大一部分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一个月,有时当事人还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在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中,还有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不一致的情形,法官要依法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一方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一旦变更诉讼请求,又要给对方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有些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开几次庭才能查清事实,因而审限相对较长。而简易案件中涉及鉴定、评估的比例要远远比适用普通程序少得多,延长审限和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极少。

4、判决结案的案件审批环节多,占用时间相对较多。*县法院为了提高民事案件的质量,加强对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规定了法律文书签发权分别在独任审判员、审判长、庭长和分管院长。核签调解书所花费的时间远比判决书用的时间少,多数都是当即签发。而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庭长在吃不准的情况下,还要提请分管院长讨论,这样等待的时间就会长,特别是一些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时间会更长。这也是判决结案的这些案件比调解结案的案件审限要长得多的原因之一。

5、考核、激励机制的影响。近年来,*县法院广大法官充分认识到诉讼调解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轻诉累,便利群众等优点。*县法院从各种途径加大调解力度,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多元调解工作机制,把调解率和办案审限作为考核审判人员的重要指标,一定程度上激励审判人员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结案率。如*县法院西营法庭探索出“调解五法”,即法制宣传法、赔礼道歉法、案例教育法、分头调解法、交叉调解法;全省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县法院构扒法庭多年总结出来的调解经验——“三调模式三方法”,将“冷却”择机调解法、亲情感化调解法、案例提示调解法贯穿在庭前、庭中、庭外诉讼全过程。这些调解方法的运用与推广,使*县法院的调解率得到了有效的提高。

6、案件承办人工作责任心的影响。工作责任心较强的审判人员,往往善于做思想工作,调解能力强,工作方法得当,因而调解结案的比例高,判决结案的少,平均审限也偏低。

三、降低判决案件审限的思考

目前,基层法院的调解审结案件的周期短于判决审结案件的周期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确实有许多主、客观方面因素。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判决审限比调解审限略高是可以理解的,但高出这么多,确实值得探讨其深层次的原因:

一是审判监督的加强,特别是错案责任追究的细化,使部分审判人员因对判决把握不准而更青睐诉讼调解。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对审判人员的责任从立案到执行都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甚至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追究责任。这使得法官十分谨慎以明哲保身。此外,各地法院还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细则,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具体的评查。这些评查细则具有可操作性,对提高审判质量很有好处,但在客观上也使审判法官更倾向于首选调解,尤其面对疑难、新型案件时更是有近调远判的心理。

二是判决必须先经庭审的规定,使判决案件的审理期限在一定程度拉长。尽管民诉法也规定了简易程序,但并未明确规定未经庭审可迳行判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规定: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缺席判决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之一。事实上,审判实践中的所有民事判决都是在开庭审理后作出的。

三是公民法律素质整体偏低,影响法院当庭宣判率的提高。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力度加强,“五五普法”的启动,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当前不仅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水平、法律素质未得到根本的转变,就是一些领导干部也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观念不够强,依法行政的理念还未深入人心。正是由于公民法律素质的偏低,法官即便在庭审中已将事实查清,不少案件特别新型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以及政府部门可能败诉的涉府案件,都不能当庭作出宣判。这些案件都需要在庭后做大量的工作,甚至要向当事人暗示甚至明示可能的败诉结果,让其有心里准备后,才能作出宣判。

四是因交通、通讯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制约了速判。山区法院尤其是像*县法院这样各法庭均位于大山之中的法院,客观条件的影响比较突出。如最远的西营法庭,距*县城60余公里,因山路险峻,行车需三个小时,案件若当庭宣判,而审签、文印、校对、用印全需到县法院进行,判决书很不容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至当事人手中。而因有填充式民事调解书存在,调解结案则要便捷许多。

五是法官的审判水平和庭审驾驭能力是影响快速判决的最大因素。由于目前法官队伍在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审判经验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差异较大,法官个体间素质参差不齐,造成部分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而且,因为历史原因,部分老法官业务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更新不快,而年轻干警或难于通过司法考试,或通过了司法考试又嫌山区法院条件差待遇低调离,致使老法官成为法院审判的中坚。如*县法院,近三年来通过司法考试的7名年轻干警,有3名已调离,1名因无公务员身份不能任命法官,任命为法官的仅2人。40岁以上老法官占法官总数的87%,其中部分老法官法律知识不够新,靠经验办案,对定案信心不足,请示、汇报成了家常便饭,因此也造成了判决案件周期的加长。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缩短判决案件的期限应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在坚持错案责任追究的同时,区别对待主观办错案和对法律理解不同造成的错案,不追究法官在实体裁判上的责任。实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但进行错案责任追究时一定要给予法官充分的职务保障,这是法官职业特点的需要,又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需要,更能有效提高法官的社会责任感,使法官敢判、会判、判好,充分发挥判决本身给人民大众以法律标准衡量是非对错的看法,诱导了群众对法院的评价,并引导社会加快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化方向发展的速度。

二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尽快提升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公民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对己不利判决的心理承受力。对人民法院而言,则应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熟悉法律知识,掌握大量案件的优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进行以案讲法,开展法律宣传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宣教等活动。近年来安康中院曾与安康电视合开办的“现在开庭”栏目,以及各县区法院分别建起自己的网站,在网上大量公布裁判文书及以案说法案例,就是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平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力举措,社会效果显著。

三是进一步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淘汰不合格法官,不断提高法官业务技能,努力解决法官的职业物质保障,提高法官的职业地位尊荣,吸引高素质人才到法院,将审判权集中到少数精英法官手中。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现职法官的培训及继续教育,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道德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

综上,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努力保障社会和谐;同时更应当早日创建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从根本上保障判决的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