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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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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籍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鼓励全国“985”工程重点大学(以下简称重点大学)*籍毕业生回家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专项资金。每年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促进*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对重点大学*籍毕业生回家乡工作的奖励,对*籍困难毕业生就业的资助。

二、鼓励重点大学毕业生回家乡工作。

(一)重点大学*籍毕业生回家乡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待毕业生在企业工作满1年后支付给毕业生本人。符合《*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办法(试行)》(吴政发〔*〕31号)中企业骨干人才购房资助对象的,可由毕业生本人直接申请购房资助,政府资助资金直接划拨至其个人账户。

(二)重点大学*籍毕业生,凡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专业要求的,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经统一面试、考核合格的录用为派遣制事业性质人员,工作年度考核优秀的,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扶持困难毕业生就业。

困难毕业生是指就业困难或经济困难的*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是指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经济困难毕业生是指“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贷款进入高校就读的毕业生和经所在镇、开发区确认的其他困难家庭毕业生。

(一)以培训促就业。通过专业培训,提升毕业生就业技能,促使就业困难毕业生“能就业,就好业”。每位*籍就业困难毕业生可享受一次免费专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凭考试合格证明,由毕业生本人向市人事部门申请返还个人所交纳的培训费用。

(二)以见习促就业。鼓励企业吸纳*籍就业困难毕业生进企业见习,通过见习实践,创造就业机会。*籍就业困难毕业生每人可申请参加1次见习活动,见习期间享受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政府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见习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实行就业援助。经困难毕业生申请,由市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布困难毕业生的专业方向和求职意向。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困难毕业生,对接收困难毕业生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按企业为困难毕业生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的50%计算,补助资金待毕业生在该企业工作满1年后拨付。建立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绿色通道,优先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待遇。

四、鼓励自主创业。对*籍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务部门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给予税费减免优惠。毕业生自主创业需申请小额贷款的,可根据《关于印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办〔*〕116号)文件,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报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优秀毕业生从高校争取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创业项目,可进科技人员创业园,并享受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五、优化政府服务。各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力度。人事部门要在毕业生求职信息、举办毕业生“双选”活动、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推荐、就业见习、就业信息服务、档案托管等方面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联动机制,互通招聘岗位和毕业生就业落实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为毕业生提供鉴证、报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档案托管等一条龙服务。公安部门要做好毕业生落户工作。

六、坚持规范操作。

(一)重点大学毕业生回家乡工作奖励金支付,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困难毕业生就业资助由毕业生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拨付。

(二)市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促进*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