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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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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扶持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科技进步,提升*经济的科技竞争力,现明确我市科技人员暨留学人员创业园如下优惠政策

一、入园企业享受所在开发区区内企业的全部优惠政策。

二、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的20%以上即准予登记,但最低不少于3万元。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建办科技型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

四、进驻企业可得到120平方米以内的研发办公用房,租金第一年免收,第二、三年减半收取。租金标准参照所在开发区标准厂房租金。

由留学人员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建办的高科技企业可得到80—12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三年免收租金。

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来创业园建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二年内无偿提供200平方米以内研发办公用房,期满后三年内租金减半收取。

入园创办高科技企业的留学人员或在园内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孵化期间常住*的(半年以上)可为其安排公寓住房(免租金)。进驻企业可免费得到宽带互联网接入,三年内免收网络费。

以上减免的各种费用由创业园管理机构承担。

五、入园企业从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财政给予科技创新奖励,每年奖励标准相当于企业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不包括稽查收入,下同);进驻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财政给予科技创新奖励,每年奖励标准相当于企业当年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各种规费中本市部分,三年内全免,期满后三年减半收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可根据国家规定免征引进设备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同时暂免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工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八、设立市科技创业发展基金,用于创业园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及奖励。对从事成果转化的项目,经科技、财政部门审定,可一次性贷款10—30万元。对列入省级以上(含省内)火炬、星火计划贷款贴息项目,市贴息经费与上级贴息经费按1∶1的比例匹配。对在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中高级科技人员,可一次性奖励5—20万元。

九、入园企业可优先申请省、市各级科研计划项目和各项基金,优先申报省、市各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

十、对从创业园孵化毕业,在我市*经济开发区、*临沪经济区内自行建造厂房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批租土地,并继续给予支持。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财政给予科技创新奖励,每年奖励标准相当于企业当年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

十一、经留学人员或中高级科技人员本人申请,可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落户本市(镇),暂不迁户口的,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十二、入园企业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由创业园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市科技、财税部门审核后实施。

十三、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