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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微生物所、凯赛生物、山东瀚霖之间的专利署名纠纷尘埃未定。
这起“中国专利署名第一案”不但牵扯了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的4位专家、两家规模数亿元的高科技企业,还引发了多起扑朔迷离的官司。
前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但下一步的对簿公堂仍将是硝烟四起。案件背后折射出的高科技专利署名、申请亦耐人寻味。
长链二元酸是一种合成尼龙、香料、油漆等产品的原材料,目前全球市场需求量巨大。按照中科院简报的说法,以长链二元酸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年总值超过420亿美元。
生产长链二元酸目前主要有两种办法,其中一种是生物合成法,由中科院已故院士方心芳开创的。在上世纪80年代,中科院微生物所研究员陈远童开发研究出应用热带假丝酵母菌种来生产长链二元酸的技术。
美籍华人刘修才博士1994年回国创业,对陈远童手中的生物技术和菌种颇感兴趣,两人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此后,刘修才成立上海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生物),并以250万元的价格从中科院微生物所购得5个菌种。
但是当刘修才准备规模化生产时发现,在试验室生产长链二元酸的专利菌种和技术,在低成本规模化生产时达不到实验室要求。
之后,刘修才同其研发团队投资5亿元历经5年,直到2003年10月,才攻克了制配长链二元酸的核心技术。
根据2000年6月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科院微生物所授权凯赛生物拥有专有技术改进后的专利申请权。
2006年8月7日,凯赛生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0610029784.6号“一种以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原料制配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及其制配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在先专利),公开日为2008年2月13日。凯赛公司的科研人员雷光、李乃强在这项专利上署名。
2001年7月,凯赛生物在山东济宁市设立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凯赛),承担长链二元酸项目的生产。
2011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记载专利权人为凯赛生物、山东凯赛。
从2006年5月开始,凯赛生物在国外先后获得4笔近3亿美元的融资。其接下来的动作是在纳斯达克上市。但海外上市的步伐刚迈开,却不得不戛然而止。这一切跟专利有关。随着山东凯赛两个主要骨干的辞职,一系列官司接踵而至。
2008年7月30日,山东凯赛副总经理王志洲提出辞职,接着技术负责人葛明华离职,随他们辞职的还有数位山东凯赛的员工。第一波冲击来自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瀚霖)。2010年年初,山东瀚霖公开律师函,称山东瀚霖对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享有专利权。
此时凯赛生物才注意到,山东瀚霖是成立于2008年4月的民营企业,法人曹务波,最初注册资金为10万元。王志洲离职20天之后的2008年8月20日,山东瀚霖注册资本增至1.6亿元,其中,王志洲出资80万元成为股东之一。同年12月23日,山东瀚霖的经营范围变更为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进出口业务。2009年6月16日,陈远童成为该公司股东。
凯赛生物将山东瀚霖售卖的产品送到上海复旦大学分析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是山东瀚霖的产品与凯赛生物的产品极为相似。凯赛生物认为,山东瀚霖使用的是凯赛生物的在先专利技术。
2010年5月,凯赛生物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讼,山东瀚霖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要求山东瀚霖赔偿4500万元的损失。
2010年7月,山东瀚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凯赛生物的专利无效。2011年1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定凯赛生物的专利无效。
凯赛生物不服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审查决定。2011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
2010年10月,凯赛生物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山东瀚霖,理由是山东瀚霖“虚假宣传”并对凯赛生物进行了“商业信誉诋毁”。2011年8月20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山东瀚霖存在“虚假宣传”,但不构成“商业信誉诋毁”。
与此同时,山东瀚霖与中科院微生物所共同向山东青岛市中级法院了凯赛生物、山东凯赛,理由是凯赛生物侵犯中科院微生物所的专利权,要求赔偿4990万元损失。
至此,凯赛生物、中科院微生物所和山东瀚霖之间,已经在北京、上海和青岛等地打起一系列行政和知识产权官司。
但比较清晰的事实是,中科院微生物所与山东瀚霖合作后,申请了多项专利,这些专利的署名人分别有中科院微生物所所长黄力、副所长刘双江、研究员及山东瀚霖股东陈远童、高级工程师傅深展、山东瀚霖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股东王志洲、职员葛明华等7人。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属于财产权,发明人的署名权是人身权、绝对权,来源于发明人对专利作出的创造性贡献,不受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的约束,也不随着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移而有所变化。
2011年6月,凯赛生物在先专利的署名人雷光、李乃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力、陈远童等7人及山东瀚霖侵犯了他们的发明人署名权。
两位原告提交了王志洲和葛明华在山东凯赛和山东瀚霖先后任职的证据。还提供了山东凯赛2003年至2005年的试验记录、标准化操作程序以及用于研发专利的设备购买合同。
法院将涉案专利与在先专利对比,发现二者在技术构成上或者完全相同、或者在数值选择区间上有重合之处,加上王志洲、葛明华有可能接触雷光、李乃强的技术方案,且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独立研发了涉案专利申请,应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为雷光、李乃强。同时,法院考虑到黄力、刘双江已于2011年2月14日终止了侵权行为,不再判令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为雷光、李乃强;确认7名被告侵犯署名权;陈远童、王志洲、葛明华等5人在《科技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