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综合素质评价既要可信更应可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引起了民众的广泛热议。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于围绕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操作性可行否?评定结果能够真实可信吗?
百姓的疑虑合情合理,他们担心没有分数硬杠子的素质评价能够操作吗?在某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评价结果能够真实可靠吗?
综合素质评价不仅要可行,更要可信,这是百姓关切的关键所在。但从政策层面通盘设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实施方案时,我们应该更进一步,不仅要使综合素质评价可行、可信,更应可用!
可信与可用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若我们的眼光只盯着如何使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真实可信,却忽视了满足高校招生录取时对评价结果的方便使用性,就必然会导致真实可信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政策形同虚设,反过来会导致往后高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草率走过场,真实可信性将变得荡然无存。反之,若高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足以真实可信,高校及其他使用单位不敢参考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用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将成为摆设,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唯分数论仍将越位主宰着莘莘学子的求学梦。
因此笔者认为,凭借《意见》的东风,我们在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或细则时,应紧紧围绕可行、可信、可用这三个环节做实、做细、做到位。
一、可行――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性
《意见》把学生的综合素质分为5个维度: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要将这些抽象的素质变成可操作的、具体的、能考查的指标,只能采用表现性评价法,也就是通过学生在有关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和行为习惯来反映其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即用学生的行为表现描述,用参加活动的时间表明,用活动效果的优劣证实。
对思想品德的评价最引人注目,争议也是最大的。《意见》认为通过考察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的次数、持续时间等表现能够了解学生的思想品德。但也有不少人对表现性评价法心存疑虑:认为虽然不少学生都能够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能够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但不同学生的动机是不同的,不排除有些学生是为了获得综合素质评价的好结果去装几次、秀几下,这与雷锋精神相违背,甚至可能养成学生的功利主义思想。
笔者以为,这种担忧是完全多余的,教育的本质就是根据一定社会需要进行的培养人的活动。教育就是要用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引导学生发展、生长以及对生活环境的适应。教育就是要向下一代传递民族的传统文化,激浊扬清,嫉恶好善,引导学生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因此,我们在对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时要弘扬学生的上进心表现而不必担心掺杂其中的功利主义思想,否则我们就主动失去了教育引导的主阵地。
连思想品德这样抽象的素质都可用学生的行为表现来评价,其他如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当然可用水平等第、体育达标、所获荣誉、特长项目、活动表现等等来描述。因此,虽然采分点的覆盖面不是很广泛,但客观评判的操作性仍是可行的。
此外,信息技术的进步也有助于综合素质评价操作性的提高。教育部统一综合素质档案基本格式、建立电子化管理平台都将有助于记录简易、查询方便,统计快捷,使综合素质评价的操作性大幅度提高。
二、可信――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真实性
为了使综合素质评价真实可信,《意见》从写实记录、整理筛选、公示审核到形成档案、材料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细致可循的要求。
当然,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光靠制度的建立不足以保证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公正,还需要一系列约束和举措来为综合素质评价保驾护航。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项举措能够最大限度地基本保证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真实可信。
(一)写实记录
每一项记录都有据可查,都有相关事实材料为依据,不需要学校或教师人为的主观评价,即所有漂亮的形容词一概不必出现。
(二)民主评定
学校结合各项目特点,采取过程记录、测评结合、民主评议等方式,通过自评、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民主确定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这种公开民主评议的方法约束了班主任和教师的权限,使评定处于阳光下,一定程度上狙击了社会不正之风对学校的侵蚀。
(三)公示审核
用于招生使用的材料必须先由学生确认,然后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班主任及有关教师再对公示后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诚信追责
诚信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弄虚作假者的一道紧箍咒,谁签名谁负责的制度已在浙江省目前的综合素质评价中使用。在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系统中,每项都有责任人签名一栏,这是一枚沉甸甸的个人信用图章,记录将长期保存并能够让高校招生官、教育行政部门查询,终身追究制度确实是对者的斯摩克斯利剑。
(五)申诉复议
申诉与复议制度也是一道保险。《意见》要求畅通举报渠道,我们要建立检查制度和申诉与复议制度,无论家长或学生申诉综合素质评价的哪个环节,对有争议的结果,相关的责任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当然,一系列制度和举措虽可为综合素质评价的真实性保驾护航,但一些系统性的评价误差只能通过政策引导或高校招生官的经验来判断。例如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及成长环境的不同会导致学生群体性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差异,这就需要招生官根据经验作出某些认定、取舍甚至修正。这种差异是常态的,相对稳定的,也是真实的,我们没有必要因为这些差异的存在而否定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推出。
三、可用――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性
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其实在2006年的高中新课程改革中就已经实行了,但为何一直没有在高校招生中有效使用呢?
高校招生不用综合素质评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可靠性持怀疑态度,目前的社会诚信环境确实无法让人放心高利害的综合素质评价结论。
二是我国高校招生只在暑期10多天就录取完毕,若要审查学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资料就无法在那么短时间里完成。在英美国家,录取新生往往需要半年到10个月时间,他们的招生官可以从容审阅、甄别甚至询问、面试。
三是我国高校的录取流程是按分数走的,理论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需要时才从系统中调档查看,显然在分数太强势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只能成为一种摆设。
四是我国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有用信息太少,高校招生工作人员难以从中发现令人眼睛一亮的信息。
因此,为了更好地融合高考、学考和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中的职能,我们还需要做很多基础性的工作。
首先,我们要下决心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和惩罚机制,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招中起实质性作用的顶层设计,放远目光,立足发展,不要怕可能会出现的暂时局部的造假个案。我们应该树立“谁使用谁监督”的理念,高校或其他单位若要使用中学提供的综合素质评价结论,就有责任审核、判断、甄别、追踪。高校可以逐步独立或联合建立每个中学的诚信档案,有权提升某些中学综合素质评价结论的含金量,也有权惩罚个别中学的造假行为,甚至拉黑某些敢肆意舞弊的中学。
其次,我们要根据我国高校招生时间短的国情,改革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与呈现方式,使招生教师能够在很短时间迅速勾勒出学生的个性特征与兴趣爱好。因此,适当按比例划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的等第是有道理的。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大幅度减轻高校招生录取时的材料审阅压力;二是能够让高校捕捉到更多的有用信息。有人担心,按比例划分等第就相当于给学生排队,会加重学生负担。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西方国家的高校申请材料中甚至要求学生提供每学期每学科的成绩排名,常常要求学校提供“名次/总人数”这一信息,也不见得因为这样排队而导致学习负担加重。何况我们不是唯文化课分数排队,是按各素质的维度按学生的表现情况评定等第。浙江省对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评定等第的办法已实行多年,各校均按规定的等第比例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之间的差异由高校自行判断。高中校长们也表示若按比例评定等第,中学就会更认真对待综合素质评价,就不容易导致评定走过场。因为一旦有等第,高校的利用率就会提高,家长和学生就更重视,评定过程的监督就更健全,评定过程就更规范。
再则,要使综合素质评价能够真正运用起来,学考的分数不能仅仅简单与高考分数直接相加合成,应该既要有综合指标,又要有分类指标,要让高考、学考和综合素质评价形成三足鼎立之势,给综合素质的质性评价与等级评价留出足够空间。另外,为了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量,《意见》明确要求学生应提供一份个人自述及简明教师评语,这很有意义,它类似于欧美高校要求的个人自荐信与教师推荐信,能够从考生本人和外人视角勾勒出学生的个性特征。
《意见》让民众看到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新曙光,必将掀动符合时代进步与世界发展潮流的我国人才评价机制的改革。我们应该肩负起这一历史责任,不退缩畏难,勇于向前看,精心制定各级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敢于向积习难改的唯分数论宣战,为我国成为创新型国家添一块砖、加一片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