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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山县林改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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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介绍了通山县林改的基本情况,回顾了其林改历程,并指出了林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林改历程;问题;建议

通山县林业用地面积262.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2.3%,其中森林面积156.5万亩,占59.6%,疏林地面积9.6万亩,占3.7%,灌木林面积78.5万亩,占29.9%,无林地18万亩,占6.8%。全县活立木蓄积量187万立方米,毛竹5200万株,森林覆盖率67.4%。

通山县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走在前列,主要是因为在主体改革中始终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只要不违法违规,在事关利益取舍的重大问题上,不包办替代,让群众说了算,成为林改的“决策者”。二是坚持尊重历史原则。通山县林地类型、林权形式复杂多样,在改革方式和内容上,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历史,不盲目照搬照抄。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处理林权纠纷原则。为了确保改革推进和社会稳定,通山县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林权纠纷调处的通知》,要求林权纠纷必须化解在基层,村民小组内部的纠纷问题小组自行解决,村民小组之间的纠纷问题村协调解决,村与村之间的纠纷问题乡镇协调解决,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纠纷问题县里协调解决,真正做到“户不出组,组不出村,村不出乡,乡不出县”。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得林业生产资料得以盘活、资源优化配置和生产力得到释放,大大提高了林农和社会投入林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探索出了一条兴林富民的新路子,初步达到了“林木增值、林业增效、林农增收”的预期效果。

一、取得的成绩

第一,林农收入明显增长。林改把过去的“公家林”变成了“自家林”。过去林农销售竹木需向交经营“差价”和20%的两金,现在只交10%的两金,竹木价格上升,增收十分明显。林改后林农销售每立方杉木由原来的285元上升到700元,毛竹从每根8元上升到16元,并且由原来的单一出售原材转变为深加工成品出售,全县林农可增收1.6亿元,人平增收约460元。林地的潜在价值得到凸显,通过林改,过去无人问津的林地成了人人向往的“香饽饽”。荒山租金从2007年的每年每亩2元上升到现在的26元,是原来的13倍。如通山县厦铺镇竹林村5亩林地,可采伐利用用材林不足2亩,2009年在竞拍发包30年经营权时,拍出了17000元。

第二,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分山到户后,农民对山林十分珍惜,看作是建在山上的“绿色银行”,是增值潜力很大的“成长股”,是“未到期的高息存折”,保护意识普遍增强,“看好自家林,管好自家山”成为林农的自觉行动,看得严、管得精、砍得慎,乱砍滥伐、无证采伐现象大幅下降,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造林育林的积极性显著提高。过去,林地林木与林农的直接利益关系不大,“林不归我我不爱林”、“利不连我我不造林”、“责不罚我我不护林”,形成了“有山无钱造,有钱无山造,有山有钱不愿造”的局面。林改后,林农成了山林主人,林农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种,由过去“要我造”转变为“我要造”,出现了林农争苗造林的喜人景象。

二、存在的问题

第一,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当前,生态公益林补标准是每年每亩10元,不及林农出售一棵树一根竹的价钱,难以吸引到群众对公益林的自觉做护。

第二,采伐管理制度不合理。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不活,对商品林采伐管理过严、程序过繁,阻碍了经营者投资林业发展的积极性。

第三,森林保险制度不健全。国家没有出台一个规范的森林保险政策文件,更没有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制度,相对过高的保费林农难以承担,导致森林保险上空白。

第四,林业部门运行困难。长期以来,通山县林业事业发展和林业部门工资经费都是依靠征收“两金”来解决。林改后,林业“两金”征收标准减半,虽然省财政在转移支付中解决了一部分,但是县里没有将林业部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导致林业管理职能难以发挥,林业服务工作难以到位。

第五,惠林政策偏少。当前农民种地从种子、化肥、农资、收购等到方面都有补贴,而农民投资林业却没有任何补贴,政策有失均衡。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一,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按林地常年产出额度计算。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资金相对偏少,除国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外,区域性的排污企业、水厂、水电站等直接收益单位应从收入中提取一部份充实公益林补偿基金。生态公益林征用(管制占用)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的同时,要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市场化补偿途径,如在具体管理方式上,政府可以采取赋予私人或社会团体产权并允许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开发利用的方式来争取社会资金。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就是打破封闭,使更多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竞争,进入到森林经营的行列中来,把在传统模式下林业建设和管理是完成国家任务变为经营者把森林经营工作当作与区域经济和劳动者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业这不仅有利于生态公益林效益发挥实现最大化,而且用抑损补偿来减少增益补偿中的资金需要,缓解资金不足的压力。

第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对现行的采伐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出切实可行的森林经营方案,针对不同的林种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简化审批程序,给商品林经营者充分的管理权和收益权。

第三,建立健全的森林保险制度。把森林保险纳入惠农保险管理,实行森林保费财政补贴制度,提高投入林业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增加林业部门经费预算。将林业部门的机关、林业站、检查站、稽查队、野保站等行政执法单位列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对要素市场、科技服务、调查规划设计等事业单位实行“以钱养事”模式管理。

第五,制定更多的惠林政策。在种苗、造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林业投入。

参考文献:

1、王仁东.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若干思考[J].浙江林业科技,2009(2).

2、谢煜,蔡志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基层林业站职能的转变[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7(5).

(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厦铺镇林业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