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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试点地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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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我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的申报,经研究,批准河北省为全国省级区域试点地区,北京市海淀区等66个市、县(市、区)为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请各地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认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的要求,将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手段。要积极行动,以加快实现环保历史性转变为契机,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加大生态环境监察力度,促进自然、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工作开展。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通知》中提出的试点任务、工作步骤及工作要求,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加强指导,注重协调。一是要组织、指导试点地区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督促并协助地方政府颁布实施,并于年底前报送我局;二是要组织新、老试点地区交流和培训,不断开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新局面;三是要及时总结并加强信息调度,每季度以简报形式将试点工作情况报送我局。每年年底提交阶段性报告,试点结束提交总结报告。

三、加强统一领导,注重密切合作。各试点地区要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领导小组,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通过试点工作,初步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

四、不断创新思路,务求取得实效。各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和措施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要全面开展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非污染性建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等重点领域的环境执法,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