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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东尼·D·史密斯相关著述中的几个关键性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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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重点介绍和解读安东尼・D・史密斯相关著述中的几个关键性术语,以便于国内读者和研究者更好地把握当代西方民族与民族主义理论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首先,史密斯认为“民族”和“族群”都是某种人们共同体,但后者通常没有政治目标,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公共文化,甚至没有疆域空间。在史密斯以及目前西方学界的研究中,一般是从“民族”和“族群”两个层面来剖析人类共同体的演进及其与民族主义之间的关系。其次,针对民族与国家很少完全重合的实际情况,史密斯用“民族的国家”(national state)取代“民族一国家”(nation―state)。第三,史密斯提出民族主义是一种“政治的宗教”,而民族主义的“神圣事物”就是“民族”(nation)本身,其“神圣性”表现为四个方面:共同体、领土、历史和命运。即使在全球化的作用下,民族主义也不会轻易退出历史舞台。

关键词 安东尼・D・史密斯 族群一象征主义 民族 族群 民族一国家民族的国家 民族主义 政治的宗教

在当代西方的民族与民族主义研究领域内,安东尼・D・史密斯的名字恐怕无人不晓。虽然史密斯本人已于2004年(时年65岁)从英国伦敦经济与政治学院民族主义与族群研究岗位上荣誉退休,但他至今仍活跃在西方民族与民族主义学术研究领域内,继续担任国际性学术团体“族群与民族主义研究会”主席,并主编《民族与民族主义》(Nations and Nationalism)学术杂志。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不了解安东尼・D・史密斯及其学说,就无法深入理解当代西方学术界关于民族与民族主义的理论探索。这样说一方面是由于史密斯本人乃当代西方民族与民族主义研究中的重要理论范式“族群一象征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在该学术领域内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另一方面是由于史密斯除了不断地著书立说以传播自己的理论外,还始终注重全面介绍和批评当代西方民族与民族主义问题研究中的各种流派,重视剖析西方民族主义研究的渊源与流变。

从1976年出版《民族主义运动》(Nationalist Movements)至今,在30年的时间里,史密斯发表了《20世纪的民族主义》(Nationalism in the 20th Century,1979)、《族群的复兴》(The EthnicRevival,1981)、《第三世界的国家与民族》(State and Nation in the Third World,1983)、《各民族的族群起源》(The Ethnic Origins of Nations,1986)、《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1991)、《族群性与民族主义》(Ethnicity and Nationalism,1992)、《全球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Nationsand Nationalism in a Global Era,1995)、《民族的神话和记忆》(Myths and Memories of theNation,1999)、《历史上的民族》(The Nation in History,2000)、《被选的人民》(Chosen Peoples,2003)等一系列有关“族群一象征主义”民族与民族主义理论的专门著述。与此同时,他还出版了《民族主义诸理论》(Theories of Nationalism,1983)、《民族主义与现代主义》(Nationalismand Modernism,1998)等系统讨论西方民族与民族主义问题的专著,并与约翰・哈钦森(JohnHutchinson)合作,共同主编了《民族主义》(Nationalism,1994)和《族群性》(Ethnicity,1996)这两本有关民族主义和族群问题研究的参考读本,广泛收集了19世纪以降以西方学术界为主的关于民族、族群和民族主义问题的经典论述,悉心梳理了相关学术研究的源流与发展。

2001年,史密斯推出了《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Nationalism:Theory,Ideology,History,2001)一书。该书将介绍以当代西方学术界为主的各种民族与民族主义理论范式和阐述他本人的“族群一象征主义”理论两方面的内容熔于一炉。此书在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两年重印简装本,其受读者欢迎的程度及读者群体的广泛由此可见一斑。作为英国以出版社会科学著作著称的波利蒂出版社(Polity Press)所推出的“关键性概念”(Key Concepts)丛书之一的作者,史密斯在该书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本书旨在简要论述民族主义概念。”他在绪论中解释说:“这本小册子旨在向不太熟悉民族主义研究领域的读者和学生介绍民族主义概念。”然而,由于民族主义概念涉及社会学、政治学、国际关系学、历史学乃至人类学所关注的问题,加之西方学术界对民族主义概念的争论始终异常激烈,因此,史密斯认为,在这样的一本小册子中,他不可能做详尽的分析和解释,某些方面难免会被忽视或省略。尽管如此,史密斯在该书中还是相当系统地阐述了当代西方学术界有关民族主义的主要研究成果,相当完整而又十分扼要地梳理了以他本人为代表的“族群一象征主义”民族主义理论。然而,由于目前国内对西方有关民族与民族主义研究著作的译介不是很系统,所以对当代西方民族主义理论尤其是对“族群一象征主义”理论的某些术语的理解和翻译不是十分统一。本文试图对史密斯在该书以及他的其他著作中的某些关键性术语进行粗浅的介绍与解读,厘清史密斯在运用这些术语时所赋予的涵义,从而使国内读者和研究者能更好地把握当代西方民族与民族主义理论中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民族”(nation)与“族群”(ethnic group,ethnie)

研究民族主义,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与其直接相关的民族(nation)下定义,因为单从词义学的角度看,两者之间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前者显然是从后者派生出来的。然而正如史密斯所指出的那样,“民族(nation)”无疑是本领域最成问题和争议最大的术语。尽管如此,西方学术界在认同“民族是某种人类或人们共同体”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有关这一“人类或人们共同体”的定义既有国内读者非常熟悉的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亦即史密斯所说的强调“客观因素”的定义,即:“民族(Haци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也有现在国内学术界已经比较熟悉的强调“主观因素”的定义,如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所指出的:“它是一个想像的政治共同体――并且被想像成天生拥有边界和至高无上。”

安东尼・D・史密斯对强调“客观因素”和强调“主观因素”的民族定义都不满意。他认为,要想全面、准确地对“民族”下定义,就应该选择能够跨越“主观一客观”因素的标准。而通过跨越“主观一客观”因素,史密斯给“民族”(nation)下了如下的定义:(民族是)“与领土有 关、拥有名称的人类共同体,它拥有共同的神话和祖先,共享记忆并有某种或更多的共享文化,且至少在精英中有某种程度的团结。”显然,史密斯的“民族”定义具有比较强烈的“族群一象征主义”色彩,但他的“民族”定义还是比较全面的。对中国读者而言,重要的是要通过史密斯关于“民族”定义的讨论得知,不论是斯大林所定义的“(Haция)”,还是安德森所定义的“想像的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y),都是某种人们或人类共同体。这样的人们或人类共同体目前在汉语中一般称为“民族”,而由英文“nation”派生而来的“nationalism”一词,也因此而在习惯上被翻译为“民族主义”。

近年来,在国内有关民族与民族主义问题的研究中,有些学者认为,英文的“nation”一词应该翻译为“国族”或“国民”,因为“nation”一词与现代国家紧密相关,它是由国家“打造”出来的人们共同体,并且在现代“nation―state”体系内,“nation”与“国家”是“一体两面”;“作为通俗的理解,一个民族就是一个民族国家的全体居民或全部享有该国家国籍的人的总称。因此,将nation理解为‘国族’事实上是非常贴切的”。显然,这种解释是直接或间接受当代西方现代主义民族主义理论影响的结果,而当代西方现代主义的民族主义理论则深受马克斯・韦伯对“民族”(nation)所下定义的影响。然而,史密斯并不这样认为,他始终反对现代主义民族主义对“民族”(nation)的国家性的过分强调。他指出,“民族”(nation)不是“国家”(state),因为“国家”的概念与制度行为相关,而“民族”的概念则指的是某种类型的共同体。他还提出:“我接受韦伯的‘民族是一种共同的情感联接,其适当的诉求是成立自己的国家,而这通常趋向于产生这样的国家’这一格言,但是‘通常’这一限定词则显示出民族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一个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和文化共同体,就像历史上被肢解的波兰民族那样,没有‘自己的国家’,但它仍可存在。”由此,史密斯认为应当在概念上将“民族”与“国家”明确地区分开来。由此可见,如果从“族群一象征主义”的角度看,将“nation”汉译为“国族”或“国民”就不是很贴切。当然,如果从当代西方现代主义民族主义理论的视角看,那么,不仅将“nation”理解为“国族”,而且将它翻译为“国族”都是十分贴切的。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在西方的民族与民族主义问题研究中,另一个与民族相关的术语――“ethnic group”或“ethnie”被广泛运用。该术语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后,国内相关学术界在对之翻译和定义的问题上产生了不小的分歧,乃至出现使用上的混乱现象。“ethnie”一词是法语,与其对应的英语为“ethnicgroup”,由于英语中没有相应的单词来表述它,史密斯就干脆用法语单词“ethnic”来表述。史密斯认为,与“nation”一样,“ethnic group”或“ethnie”也是人类共同体,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ethnic group”或“ethnie”通常没有政治目标,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公共文化,且由于“ethnic group”或“ethnie”并不一定要拥有有形的历史疆域,因此它甚至没有疆域空间。应该说,史密斯将“ethnic group”或“ethnie”和“nation”区别得很清楚,但是,由于理解和翻译上的问题,“ethnic group”或“ethnic”这一术语在被介绍到我国之后,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了术语使用混乱的现象。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将“ethnic group”或“ethnie”汉译为“民族”,因为美国的《韦氏新词典》(Webster’ New Word College Dictionary)对“ethnic”的解释是“具有表现在风俗习惯、特征、语言和共同历史等方面的共同文化遗产的居民群体”,这种理解与我国的“民族”定义是相吻合的。应当承认,不论是美国的《韦氏新词典》,还是英国学者史密斯对“ethnic group”所下的定义,都与目前我国少数民族乃至汉民族中的“民族”定义相差无几。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汉语中的“民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已经被用于翻译英文“nation”及其派生的词语,比如用“民族”翻译“nation”、用“民族主义”翻译“nationalism”等。也就是说,我们目前所使用的“民族”一词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指史密斯所定义的“nation”、斯大林所定义的“HalXna”和安德森所定义的“想像的共同体”,也就是列宁所说的“社会发展的资产阶级时代的必然产物和必然形式”的人类共同体。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用汉语“民族”一词来翻译“ethnic group”或“ethnic”,很可能会造成误解,即很有可能将具有明显政治性、国家性,且拥有公共文化和共同经济的人类共同体“nation”(已经约定俗成地汉译为“民族”)误解为“ethnic group”或“ethnie”这一不具备公共文化、缺乏政治诉求、很少有共同经济,但却拥有共同文化遗产的人类共同体。为了避免误解,在保持“nation”的汉语译名“民族”的同时,似乎应该用另一个汉语词来翻译“ethnic group”或“ethnic”。为此,笔者在翻译《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一书时,采用了目前国内不少学者业已使用的汉语“族群”一词来做对应的翻译。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用“族群”来翻译“ethnic group”或“ethnic”就没有问题了。由于“ethnic group”或“ethnic”的定义与汉语“少数民族”中的“民族”二字的涵义十分相近,因此,目前我国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英文译名已从原先的“The State Nationality AffairCommission”改为“The State Ethnic Affair Commission”。这就意味着,如果将“ethnic group”或“ethnic”翻译为“族群”,那么诸如“少数民族”、“民族事务”以及“56个民族”等就势必都要相应地改成“少数族群”、“族群事务”、“56个族群”等。然而这样的改动显然是行不通的,甚至有可能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或许主张用“国族”或“国民”来翻译“nation”的学者会因此而认为,采纳他们的翻译方法就能解决这样的困境,因为一旦使用“国族”或“国民”来翻译“nation”,就可以将“民族”留着用来翻译“ethnic group”或“ethnic”,并由此可以明确地区分“nation”和“ethnic group”或“ethnic”这两种既相互联系又有着明显区别的人类共同体。但是这样一来,“中华民族”、“民族精神”、“民族主义”等与我们日常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词语又该怎么办?

由此可见,在如何翻译“nation”和“ethnic group”或“ethnie”的问题上,我们确实遇到了很 大的麻烦。但是对国内的读者和研究者而言,更为重要的可能不是如何翻译这两个英文术语,而是如何区分“nation”和“ethnic group”或“ethnie”这两种属于不同层次的人类共同体;并且应当了解,在当代西方的民族与民族主义问题的学术研究中,或者至少在史密斯的研究中,一般是从“nation”和“ethnic group”或“ethnie”两个层面来剖析人类共同体的演进及其与民族主义的发生、发展和演变之间的关系的。

二、“民族一国家”(nation―state)与“民族的国家”(national state)

在国际关系学和民族主义理论研究领域内,“民族一国家”(nation―state)似乎已经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一般而言,国际关系学学者或民族主义理论研究者大都同意,当今现实的国际政治体系就是一个以“民族一国家”(nation―state)为主要行为体构成的“国际体系”(international system)。这就意味着,当今国际体系中的行为者――国家――是与民族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国家与民族的这种结合始于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对法兰西民族充满热情,他们在《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响亮地提出:“整个的本源在根本上属于民族(nation):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从此国际体系中的“民族”与“国家”这两个行为体开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法国大革命中的雅各宾派还进一步提出“共和、统一并不可分割”的民族主义理想,导致法兰西民族在法国大革命中废除国内关税,打破地方壁垒,消除地方制度和文化,建立与本民族合为一体的具有统一经济、统一政治疆域和单一公共文化的“民族一国家”。

稍具世界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国大革命不仅对法国本身的历史具有革故鼎新的影响,对欧洲的历史也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而且对世界历史的进程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法国大革命对世界历史的推动作用和巨大影响力的具体表现在于,它为整个世界开创了新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而且开创了新的人们共同体(“现代民族”或马克思、列宁、斯大林所认为的“资产阶级民族”)、新的集体认同(“现代民族认同”)、新的政治样式(“现代民族一国家”)以及最终产生国际新秩序(“现代民族一国家国际政治体系”)。从这些新现象的结合和联结之中,可以见到现代化的世界新秩序。毫无疑问,法国大革命先是在西欧,继而在中、南美洲和东欧,随后又间接地在亚、非、拉殖民地和半殖民地激发了将国家与民族合并的趋向,并且促使“民族一国家”观念广泛流行。

但是,伴随着法国大革命而产生的这一复合术语和政治理念――“民族一国家”,在现代国际体系的实际运作中始终存在着严重的“民族”与“国家”相互错位的问题。如同沃克・康纳所指出的那样,在现实中,单一的“民族一国家”(国家与民族完全重合,即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民族,一个民族只存在于一个国家中)是非常少见的。实际上,全世界有近90%的国家是多族群乃至多民族的国家,并且它们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民族或族群分裂问题。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中有多个民族或族群,一个民族或族群分散居住于多个国家中以及没有国家的现象,是迄今为止现代国际政治体系中的常态。于是,“民族一国家”这一复合术语便经常显得名不副实。针对这个问题,史密斯的解决办法是用“民族的国家”(national state)这一术语来取代“民族一国家”(nation―state)这一“传统”术语。

史密斯认为,“民族的国家”是比“民族一国家”更为中性的描述性术语,并且也更能反映国际政治的现实。他提出,“民族的国家”可被定义为:“以民族主义原则确立合法性的国家,它的成员拥有很大程度的民族团结和整合(但不是文化上的同质性)。”此定义将民族的团结和整合作为一个变量,这样就避免了“民族的不一致”问题,即全世界到处都存在的民族边界和国家疆界不一致的事实。这也就是史密斯所指出的,尽管在国家疆界内存在着少数族群,但该国的多数居民仍属于单一的或主导的族群一民族,并且正是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使该政治共同体具有合法性。史密斯通过创造“民族的国家”这一新术语来解决“民族一国家”这一术语所存在的概念错位问题是很有道理的。但是问题在于,“民族一国家”这一术语事实上早已成为西方学术界普遍认同的概念,就如史密斯所指出的那样:在太多的情形中,研究者们认为“国家”是“民族一国家”这一复合词中的主导成分,而“民族”是次要的成分。显然,史密斯的“民族的国家”这一术语对当代国际体系中“国家”性质的表述比“民族一国家”这一术语的表述更为合理。但是,由于即使在西方学界,习惯的力量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民族的国家”这一术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不太可能取代“民族一国家”这一术语。

其实,在当代西方的国际关系和民族主义研究领域中,术语的更改始终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比如史密斯坚持认为,英文术语“international”不能正确地表述“国际”的含义,因此应该用“inter―state”来取而代之。无独有偶,美国学者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也认为,应该用“inter―state”来替代“international”。有意思的是,汉语“国际”一词显得比较贴切,并且与沃勒斯坦以及史密斯的用法不谋而合。众所周知,沃勒斯坦是现代“世界体系论”的创立者,他称得上是当代西方学术界的大师级人物;而史密斯至少在当代西方民族与民族主义研究领域内已经达到大师级水平。然而即便如此,今天西方学术界依然比较普遍地用“international”来表述“国际”的含义,而不是用沃勒斯坦和史密斯所倡导的“inter―state”来表述。由此可见,史密斯所提出的用“民族的国家”(national state)来替代“民族一国家”(nation―state)的想法虽然很合理,但是在当代西方学术界却不太容易被广泛接受。不过,我们似乎应该注意到的是,史密斯对“民族一国家”性质的分析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即认为现代国际体系中的“民族一国家”是“以民族主义原则确立合法性的国家,它的成员拥有很大程度的民族团结和整合”,这一论述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三、“政治的宗教"与民族的“神圣性”

其实,安东尼・D・史密斯就民族主义问题所展开的讨论,其最大特点并不在于将“族群”与“民族”加以区分并指出两者之间的联系,也不在于创造了“民族的国家”这一术语。史密斯的学术贡献要远远超出这两个方面,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学术贡献就是他提出了民族主义是一种“政治的宗教”或“的政治宗教”的观点。史密斯的这一观点的基础是他对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有关宗教的经典论述的解读。或者可以说,正是迪尔凯姆对宗教的经典论述,深深地影响了史密斯对民族主义的研究。

迪尔凯姆在其名著《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将宗教定义为:“一种与神圣事物有关的信 仰与仪式组织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与仪式把所有对之赞同的人团结在一个称为‘教会’的道德社会群体内。”史密斯就是根据迪尔凯姆对宗教的这一著名定义而提出:“无论其推动力是如何地世俗化,民族主义最终更像‘政治宗教’而不像政治意识形态。”这主要是因为史密斯认为,民族主义总是将民族“神圣化”,总是为本民族的“伟大领导者”或本民族历史上的重大战斗以及为对国家献出生命的“光荣牺牲者们”举行纪念典礼,因此,民族主义的宗教性本质――“神圣事物”和“信仰”以及“仪式”――就明显地显现出来。于是,“民族”就被看作公民的“神圣团契”,而民族主义则被视为完全符合迪尔凯姆对宗教所下的定义,即民族主义是有着自己的“经文”、“礼拜仪式”、“圣徒”和“典礼”及“礼节”的“宗教”形式。

由于民族主义本身是一种现代政治运动,有着明显的民族自治、民族独立、民族认同等政治诉求,因此史密斯认为它应该是一种“政治的宗教”或“的政治宗教”。然而,即便是“政治的宗教”,民族主义的基础依然是迪尔凯姆所说的“神圣事物”,而民族主义的“神圣事物”就是“民族”本身,因为在史密斯看来,任何民族都具有“神圣”的属性。他指出,即使在当前的西方,民族的神圣基础也还没有消失,更不用说在西方世界之外的其他地区了。世俗的理性主义虽然在过去和今天都对民族的“神圣性”发起了挑战,但世俗民族主义的“政治的宗教”却始终持续地为它的“礼拜仪式”、“象征”和“神话创造”而利用宗教的主题。

具体而言,民族的“神圣性”表现为四个方面:共同体、领土、历史和命运。史密斯认为,这四个方面过去被视为现在也还继续被视为“神圣的”。各民族的大多数成员都把这四个方面作为致敬和奉献的目标,并视之为他们自己的目的。总之,民族主义的实践需要合作和政治团结,而这种合作和政治团结又需要一个被定义得很好的架构和政治舞台,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中,这样的架构和政治舞台就是拥有统一的领土、以自己的历史和命运与“他者”区别开来的人们共同体所形成的“民族”。这样的“民族”无疑具有宗教所需要的“神圣性”。

正因为“民族”具有如此重要的“神圣性”,而民族主义又是一种“政治的宗教”,所以史密斯认为,“民族认同”的观念尽管在西方被不断地争论和被周期性地修正,但是这种文化上的集体认同依然在为现代的重要目标服务;另一方面,“民族认同”在西方世界之外甚至更为需要,因为在那里,人们更为紧迫地需要寻找自己的位置,需要为政治安全和文化归属提供一种标准。不仅如此,即使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消费主义盛行,全球文化似乎正在逐渐取代地方的文化,但是所有这一切却不能促使民族主义退出历史舞台,因为民族主义不应仅被视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而应被视为具有宗教特性的文化的政治化形式――一种“政治的宗教”。

迪尔凯姆指出:在宗教中有些东西是永恒的,这些东西的生命一定会超过把宗教思想本身包裹在内的所有独特象征。没有一个社会不需要在有规则的时间间隔中维持和再确定集体感情、集体思想,而这种集体感情和集体思想促进社会的统一及个性的形成。史密斯认为,迪尔凯姆对宗教分析后得出的结论也可以用在对民族和民族主义的研究上,他由此而推导出民族和民族主义因其“神圣性”而将持续地存在下去,并将不断地扩散乃至持久地兴盛。从后冷战时期国际政治发展的现实来看,史密斯的分析似乎不无道理。正如他所指出的那样:“过去十多年所发生的国际政治危机几乎无不掺杂强烈的族群情感和民族主义热望等成分,而其中的某些危机――如前南斯拉夫、高加索、印度次大陆和中东等地的危机――都是由这种族群情感和民族主义热望所激发甚至所定义的。”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民族主义毕竟不是纯粹的宗教,因为它具有非常强烈的政治性;而民族本身除了确实具有某种“神圣性”之外,似乎更多地是具有世俗性和明显的阶级性,而后者恰恰是马克思主义对民族和民族主义进行分析的基础。由此观之,在解读史密斯对民族和民族主义“神圣性”所进行的系统分析时,尤其在面对他的“族群一象征主义”理论,以及该理论根据民族的“神圣性”和民族主义的宗教性而提出它们具有永恒性特征时,我们应该注意保持自己的判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