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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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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风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即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合同标的物风险是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时,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是风险负担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买卖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学者冯大同认为:“买卖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随着经济的日趋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加深,各国、国际组织对对外贸易相关的法律都十分重视,相关国际公约和贸易惯例对风险负担规则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制度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 风险转移;交付主义;标的物特定化

【中图分类号】 F7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32-1

在途货物买卖又称路货买卖或称作路货交易,是指出卖人将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出售给买受人,出卖在途的标的物的买卖。路货买卖有其固有的特点:第一,交付的时间与地点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此,以普通买卖的交付时间和地点确定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是难以做到的。第二,订立路货买卖合同时,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合同双方无法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是否发生毁坏等情况进行检验,即使事后发现货物确有减损,也难以确定货物减损实际发生于何时。第三,路货买卖中,一般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即将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交付于买受人,货物原则上在买受人的控制之下。第四,出卖人将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及保险单会一并转移给买受人,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路货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大多倾向于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毁损、灭失之风险转移至买受人。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是合同成立之时,买受人即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或提取货物的单证,此时,买受人取得货物的法律上的支配权。买卖合同订立之时即交付之时,依据交付主义,买受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无不当。另外,买方验收货物之后,作为货物的实际控制人,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便于买方向保险公司求偿,所以法律制度更倾向于买方承担风险。

路货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至买受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标的物特定化,即必须明确哪些货物是合同项下的货物。国际贸易中往往多批货物放置于同一条货轮上,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时,必须明确哪些货物是合同项下的货物才能对货物损失做出明确判断。其次,买卖合同必须成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将单据交付给买受人,风险随之转移至买受人承担。虽然法律规定于合同成立时标的物风险转移,但我认为路货买卖中风险转移规则的实质仍符合交付主义理论。

在实践中,货物处于运输状态下,出卖人将货物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买卖双方通过交付单据完成交易,只能凭借单据上的记录对货物的情况做出判断。如果实际交付的货物与单据的记录不符,此时难以判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或合同成立之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规定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其中的“情况”是指卖方通过交付给买方全套单据(包括运输单证和凭保险人指示赔付的保险单),把运输途中的货物出售给买方。这样,买方是唯一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此时整个运输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更符合公平原则。如发生了货物的毁损、灭失,即使难以确定货物的减损发生于何时,买方仍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损失。另外,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毁损,为了订立合同而向买受人隐瞒此情况的,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在途货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时转移是基于买卖双方对货物信息的对称性,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订立的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双方都是公平的。如果出卖人隐瞒了货物已毁损的信息,即打破了这种信息对称,对买受人不公平,而这种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货物风险弥补了买受人对货物信息的不足,对买卖双方都更加公平。

另外,在路货买卖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将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前到订立买卖合同之前,比如说提前至货物交付运输时,如果将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前到货物交付运输之时,可以免去调查货物实际毁损,灭失时间的很多麻烦。当然,要达成这样的合同,卖方通常会给买方一定的优惠条件,比如说,价格上的优惠,追索保险赔偿的权利等,只要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一致即可。

当然,上面的规定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首先,只有路货买卖适用于此规定;其次,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对风险转移做出过特别约定,如果买卖双方有过特别约定,依照合同约定办理;最后,需要买卖双方对风险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如果风险的发生可归责于一方的过错,那么有过错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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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逸南(1989-),女,汉族,山东安丘人,沈阳师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