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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存取的版权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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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环境下,传统版权制度日益显现其局限性。而新兴起的学术交流机制――开放存取又常被误认为是侵犯版权,实际上它是版权法所允许的。本文就开放存取的版权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开放存取 学术信息 版权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2-0028-02

开放存取(Open Access,OA)是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一种新型学术交流机制。这种机制是为了打破学术的研究壁垒,在最大程度上给予研究者帮助,扩大其学术的影响力,不断跟踪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而达到促进科学信息交流的目的。根据《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BOAI)会议可了解到:开放存取是在Internet的信息技术支撑下,免费将学者的研究成果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经过同行评价之后的期刊文献,可以在公共因特网领域被任何用户免费且无限制地获取。同时,在不违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也可以自由地下载、复制、,甚至提供文献的网页链接进行索引。①这些在财务、法律或者技术方面几乎是没有障碍的,除非是因特网自身在获取数据上的缺失。只是其他用户在引用这些文献的时候必须注明文献的来源,以确保论文作者对作品拥有完整、独立的写作权利。开放存取不是“无版权的存取”,而是版权法以一种使资料开放和可获取的独特方式发挥着作用,开放资源的获取同样遵守现行版权法律制度。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分析研究开放存取的版权问题,对于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和信息的广泛交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现行版权保护的缺陷

传统出版法规定,作者一般只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版社则享有专有发表权、再版权及一些后继权利。传统的版权法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和对权利例外的规定等机制,在创造者、出版者和版权持有者,以及整个社会自由地进行交流的需求之间取得了一种利益保护的平衡状态。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应用,各种信息的交流传播也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受众获取信息的途径更具有多样性、便捷性和时效性。在受众对学术信息需求日趋增长的情况下,传统的版权法已然无法适应网络环境的需求,而且适用的范围被大大地缩小了。不仅如此,一些大型出版商为了保护其对期刊市场的垄断地位和既得利益,试图通过政治渠道和法律制定来限制电子信息的获取。然而,正如自由软件运动的先驱斯托曼所言,在计算机网络时代以前,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作者权益,而在信息时代,其消极作用越来越明显,阻碍人们自由地获取信息。[1]

二、许可协议对使用者权限的限制

在传统的学术出版模式下,科研人员一般通过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将全部版权转移给发表其作品的期刊出版商,一般不从转让中获取经济利益。实际上,他们还要倒贴文章的出版费和其他费用。这种出版机制的可行性建立在科研人员非营利的传播动机和利用需求上。与非学术领域的作者不同的是,科研学者并不是为了获取利益才发表研究成果,而是希望作品能被快捷地、大范围地传播,得到社会认可,提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同时也希望能够方便地获取同行的最新研究成果。出版物在学术界的声望和高引用率使科学家不计报酬地放弃对作品的法律权利。权利放弃的结果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许可使用限制。出版商利用对版权的垄断,一方面通过协议条款限制IP、限制并发用户和下载量等手段控制使用者对学术信息的利用;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利益不流失,出版商大多禁止作者对作品以其他形式进行再传播,如在个人主页中、为了教学活动而使用,或者在开放仓储库中存储后印本、预印本等,从而阻碍了学术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和利用。

三、实现开放存取两种途径的版权问题

作者是“作品之母”,这是版权法的设权源点。在开放存取这种出版模式中,学者将自己的研究成果直接通过Internet进行传播,并允许其他用户免费使用这些已发表的学术成果。它是在充分尊重原作者的基础上,经过现行的版权法律体系框架许可,推出的一种新的法律和技术机制,不仅可以规避学术信息资源的共享风险,更能实施最大化的开放获取出版,使这些文献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劳伦斯・赖斯格(Lawrence Lesslg)②在出版《免费文化》时同美国企鹅出版集团签订的“创作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③正是对开放获取的一个最好的表率。[2]协议提出在出版纸质作品的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将论著转换成电子版本形式,允许全球读者免费阅读和自由传播。跟传统的出版机构相比,开放存取出版旨在开放学术资源,互享研究成果,让更多的人可以使用这些内容。[3]实现OA的主要途径有开放存取OA期刊和开放存取仓储(OAR)。

(一)OA期刊的版权

OA期刊是一种免费的可直接在线获取的期刊,其具有免费性、公开性、全文性和高质量等特点。在后,作者一般只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版社则享有专有发表权、再版权及一些后继权利,出版社拥有版权。而对于OA期刊而言, 大多数情况下版权依然是由作者本人所持有,作者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把争取到的版权让渡给研究人员和公众,还有一些则由出版商拥有。但无论谁是版权所有人,都必须确保文献作品能够公开、免费、自由地获取。BOAI会议指出,开放存取OA期刊仅限于被作者允许免费使用的作品。OAJ在版权问题上不再限制已经发表过的科研资料的存取,且保留作者应有的基本权利,在这一点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公有领域”作品是有所区别的。

关于如何授权是有一些协议可参考的,其中使用最广泛、最简单的就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4]。该协议提供多种授权形式和权利组合结构,使创作者可以将作品分享给大众,在保留其他权利的同时授权他人传播其成果的权利,旨在有效传播和共享其研究成果。对作者而言,协议的权利组合形式可选择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演绎、相同方式共享这四种。同时,创作共用并不表示抛弃版权的约束,而是让创作者可以自由灵活地定义自己所需要持有的权利,在基本的版权权利基础上(如署名权等),舍弃一些非必要的权利(如复制、下载等权利)。这就同传统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让作者在版权法保护下可以获取更多的创作素材和创作灵感。这样灵活多变的授权形式,既可以保护著作权不被侵犯,更能让使用者在授权下更好地获取资源,在当代网络数据大时代,是符合信息需求和维权意识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