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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个体经营户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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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一个市场一个主体的结构,取消集贸市场个体经营户主体资格

一个市场一个主体指的是每个集贸市场只确立一个经营主体,即市场的投资开办者;除部分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申办私营企业外,取消目前场内个体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场内个体经营户成为附属于市场开办者主体之内的一个经营单位。

市场开办者要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依法经营管理,一旦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追究的是市场主办者责任,而不是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可自营场厂、场店联营,更多的是可以将某一柜台、铺面承包给个人,其关系是市场内部的承包关系,至于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由开办者自己决定,行政管理部门无需过问,行政管理部门只需管住市场开办者这一主体的合法性即可。

二、实行“一场一主”制是工商部门加强集贸市场监管的有效途径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的转化,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监管行为的规范化、监管领域的国际化,要研究不断拓展监管领域和提升监管层面的途径。取消对市场内个体经营户传统的注册登记手续,非但不是放弃对其管理,相反是更加强了对个体经营户的更为有效的管理,所不同的是管理的途径、性质变了,即由工商部门对千千万万个经营者的近距离管理形成为工商部门通过市场开办者的监管,由市场内部对经营者行政面对面的零距离日常性的管理,同时也就是明确了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

三、“一场一主”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

如今的集贸市场可视为五、六十年代的副食品菜场。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它具备一般企业的共性,即它的产生、发展、生存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结果,以盈利为目标,有一整套内部管理体系和制等。同时,它又有不同一般企业的特性,如市场经营人员集中、外来人员多,进货渠道杂乱,经营手段各异,市场经营状况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等。对集贸市场的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有的是属于市场主办方的责任,有些是地方政府的职能,有的是国家行政执法单位的职权范围,有的则是通过行业协会来加以规范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紧紧把握依法行政原则,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千万不要越俎代庖,该管的事则必须管住管好。

首先,要严把审核关,实行市场企业化,对开办市场的主体进行可行性的审核,从法律上确认其法人主体资格。《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可见,市场的规划布局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工商部门由应明确市场开办者的法人资格,即市场开办者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审核其投资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

其次,对市场的监管应是辖区工商所综合监管长效管理的重点,审核部门在审批时应及时与管理者地区工商所联系。要把对集贸市场的管理资料归入工商所“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即“经济户口”进行储存、对比、利用,将其纳入综合性监管范围。

再次,严格查处集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由于集贸市场的交易量集中,与人民生活密切关联。严厉打击各种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要从对集贸市场的经营过程监管转化到对其经营结果的监管,即对经营行为和经营商品的监管。

总之,实行“一场一主”制,一方面可以发挥市场主办者的管理作用,加强企业内部自身的完善;另一方面可以使工商部门摆脱集市贸易的困扰,从日常繁琐的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为其调整监管结构、提升监管界面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可能,做到事半功倍,起到对一个集贸市场的整体监管效果,对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和促进集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着一定的现实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