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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棚户区改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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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重大决策。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既是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和保障体系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迫切需要。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从年开始,集中力量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为市民特别是特困群体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奠定良好的城市环境基础。

二、改造任务及目标

在3年内基本完成市区8片总用地面积189.6万平方米、总拆迁面积65.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城市棚户区中的12972户家庭、45219人的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其中年至年完成棚户区改造建筑面积29.85万平方米,具体地段如下:

(一)老城壕棚户区:是规划改造区。西起民康路,东至益民路,南起龙凤花园小区,北至规划四道街。拆迁区占地面积42.69万平方米,拆迁总面积9.64万平方米,拆迁居民1606户,拆迁人口数5611人。

(二)鞋厂棚户区:是规划改造区。西起长通路,东至健康路,北起长图铁路,南至小南河。拆迁区占地面积28.43万平方米,拆迁总面积7.11万平方米,拆迁居民1196户,拆迁人口数4219人。

(三)新立棚户区:是规划改造区。西起公路,东至规划路,南起九舒线,北至小南河。拆迁占地面积38万平方米,拆迁总面积7.2万平方米,拆迁居民1109户,拆迁居民3675人。

(四)地质棚户区:是规划改善区。南起师范路及曙光大街,北至菜田,西起益民路,东至建材市场。改造区占地面积31.59万平方米,改造总面积9.48万平方米,改造居民1579户,改造区人口5502人。

(五)党校棚户区:是规划改善区。西起农场家属区,东至干渠,南起党校楼,北至气象局。改造区占地面积11.33万平方米,改造总面积3.63万平方米,改造居民572户,改造区人口2039人。

三、城市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较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连片区域。

四、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工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净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实行市场化运作。开发企业是建设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组织,科学管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全面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新建和改造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最大限度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好事办好。

五、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建设项目新建用于产权调换回迁安置用房的户型面积标准,结合我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的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以中小户型为主,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好。拟设计以下几类户型: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4种户型供回迁户选择。

(二)回迁安置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六、资金筹措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省里补助一点、银行贷一点、政策让一点、群众自筹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七、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政策优惠,减免应缴的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项目拆迁后腾空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

(二)规费优惠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城市配套费、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用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噪声监测费、锅炉监测费、占用挖掘公共场地审批费、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树木费、建筑工地施工占道费、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费。减半收取规划设计费、拆迁评估费、测绘费、地下管线测量费、拨地钉桩费、放线费、工程监理费、建筑设计费、气象检测验收费、气象施工图纸审查费。棚户区改造工程并入现有市政府管理的热源减半收取供热入网费。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部分,暂不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被拆迁人的优惠政策。

一是拆迁有照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其中:选择底层或顶层(营业房除外)不交楼层差价款;选中间楼层,需按160元/平方米交纳楼层差价款。被拆迁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补足建筑面积到45平方米,补足面积部分按基本造价购买;拆迁户另外扩大面积部分不超过10平方米的(含10平方米),扩大面积部分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的(不含10平方米),扩大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在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合户回迁安置的,享受一户优惠政策。产权产籍以年1月1日前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证照为准。

拆迁1990年4月1日前建成的无照唯一住宅房屋时,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原面积的50%计算。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二是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单价乘以房屋面积的办法计算。

三是特困户的拆迁安置。特困户的确认由市民政局、街道、社区出具相关手续认定。居住有照唯一住房的特困户享受以下特别优惠:

特困户原房屋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并免交楼层差价款。

特困户原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到建筑面积45平方米,其补足面积部分免交基本造价款。如另外扩大面积至55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超过55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五)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后,允许进行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

(六)市政公用设施改造政策。棚户区内10千伏及以下属供电企业产权的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拆除;棚户区改造后新建小区的供电电源涉及10千伏干线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筹集资金,并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棚户区改造的供电配套工程(从上级电源出线到小区住宅楼的进户点或公用建筑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设计,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用不计取人工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供水、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需砍伐树木、拆除公厕和垃圾站的,免收补偿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各相关部门负责验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七)棚户区改造工程,联合开发、授权开发及域外投资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半交纳风险抵押金,即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5%交纳。

(八)对在棚户区改造区域范围内,涉及公共道路及公共预留地的拆迁,按实际发生的拆迁费给予补偿。

八、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制定建设计划。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详细规划和资金筹集情况,认真测算,编制下达改造建设计划。今后三年内,市区原则上不再下达其他类型的住宅建设计划。

(三)制定用地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改造项目计划,制定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发用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四)依法组织拆迁。房屋拆迁按《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执行。要认真执行拆迁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拆迁中的作用,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保证拆迁安置政策落实到位、程序履行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少数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五)加强建设监管。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改造项目计划和建设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要选用符合国家、省技术标准要求和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改造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六)强化物业管理。新建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房产部门、社区和物业公司实施,并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经营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由房产部门代管,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小区物业管理。

九、组织领导

为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确保改造任务的顺利完成,成立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局、市政府法制局、农业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中国银行支行、市信用联社、工商银行支行、长春供电公司分公司、市农电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营城街道办事处、九郊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局长胡辉兼任。

十、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棚户区的改造工作。市建设局负责项目拆迁安置及办理项目规划、施工审批手续、检查验收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基建计划办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手续办理,市公安局、法院配合动迁工作,市财政局、农业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中国银行支行、市信用联社、工商银行支行、协调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贷款工作,市局汇同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居民的工作,市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棚户区内享受廉租房政策的特困户检查认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工工资的落实工作,市法制局负责政府出台政策的把关工作和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前行政裁决审核及强制拆迁听证会等工作,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电信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与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市广电局负责本部门相关政策落实及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