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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保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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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营业性娱乐娱乐、饮食和建筑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业性娱乐、饮食场所的选址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二、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用地时应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明确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在审批各类建筑的使用功能时,明确区分商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等不同性质建筑的使用功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位置一次设计到位。在房产销售、租凭、转让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来确定房屋的用途,业主不得随意更改。

三、环保审批是颁发营业性娱乐、饮食场所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

(一)下列场所可申请开办娱乐、饮食项目。

1

、在建筑方案设计和工程施工时已预留防治污染设施位置,并经规划部门审查确认使用功能为娱乐、饮食场所的综合楼,可申请设立娱乐、饮食项目。

2

、在建筑方案设计和工程施工时已预留排烟竖井和排水管道,并经规划部门审查确认使用功能为餐饮的居民楼下商业场所,可申请设立饮食项目。

3

(二)下列场所不得开办娱乐、饮食项目。

、除上述情况之外,规划部门审查确认使用功能为娱乐、饮食场所的其他区域,在同时符合环境保护功能要求时,可申请设立娱乐、饮食项目。

1

、在居民楼内(包括居民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项目,如:迪吧、卡拉OK、歌舞厅等。

2

四、娱乐、饮食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监测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审批该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消防、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准予经营。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准开门营业。擅自开业的,由环保、消防、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在居民楼内现已建成的娱乐、饮食场所,若群众投诉强烈的,经环保部门随机监测(其噪声控制标准按同类区噪声标准提高一级控制),噪声、振动等指标严重超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消防、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或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类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要有环境保护内容,并报市环保备案。各级环保部门对各类工地的噪声管理盯切实负起职责,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减少污染事故发生。

七、重申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汽锤桩和高音广播喇叭,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