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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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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法拥有民事权利。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拥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受到一些限制,具有限制性的本质。

关键词: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性;限制性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依法成立后就具备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则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人格的前提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较丰富,且与自然人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涵义及本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本质在于法人人格的标志和体现,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具体来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在近代的私法中,法律人格从伦理的人格中解放出来,因此法人取得了与自然人平等的地位。简言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本质是一种主体资格的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②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性

在分析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民法中能够享有权利的人,也既是能够承担义务的人,现代民法中没有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承担义务的人,也没有只能承担义务而不能享有权利的人。因此,任何民事主体,既可以享有权利,也必须负担义务。

2.平等性。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同。

3.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自出生起即享有,死亡时结束。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此外,王利明教授指出,民事权利能力还具不可剥夺性的特点。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法律资格,其既不能转让和放弃,也不能被剥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性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及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构成了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性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性质上的限制。法人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相比而有很大不同,法人不能也没有基于自然属性而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因此,从权利内容的范围上来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了限制。

其次,法律上的限制。出于有利于国家及人民利益的角度考虑,一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会受到法律的直接限制,或者受到根本的法律性限定。这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定性特点有着相得益彰的联系。

最后,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法人的目的是法人设立的宗旨,由法人章程加以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法人目的事业的限制,知识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四、小结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在构建法人制度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与意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本质在于法人人格的标志和体现,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具体而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财产能力,且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抽象性,法定性,不可转让与不可放弃性等特点。在具体的实践中,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其产生直至消失的整个过程中,都有并体现出一种限制性。这种限制性基于其自身自然性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目的事业的设置而有所发展变化,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进程而不断完善进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发展是一个完整、不断变化的过程,只有在符合规律发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才会走得更远。(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注解:

①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② 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