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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余额宝简介及特点
余额宝自2013年6月13日上线以来,其累计用户数和累计转入资金规模呈逐增趋势。截至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人,规模1853亿元,余额宝自成立以来已经累计给用户带来17.9亿元的收益,自上线以来,日每万份收益一直保持在1.15元以上,在所有货币基金中万份收益最为稳定,自成立以来的总收益水平稳居同类货币基金的第二位。余额宝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风靡,取决于其如下特点:
(1)投资门槛低,易被小额资金持有者所接受。“增利宝”的投资起步价只需1元人民币,这相对于银行代售的各种基金理财产品5万、10万不等的“最低消费”来说,更容易吸引手持小额资金的投资者。余额宝吸引了海量的小额投资者和无数碎片化的资金,把用户存款坐标轴那条巨大的长尾收入囊中。在高昂的运营成本面前,银行难以惠及小额投资者,而余额宝恰恰满足了这批被金融机构忽视的小客户。
(2)性价比高,收益透明。相较于其他投资渠道,余额宝能够给用户带来比活期存款高出10倍的收益。在余额宝的官网上可以看到收益的计算公式,即当日收益=(余额宝已确认份额的资金/10000)X每万份收益,例如已确认份额的资金为9000元,当天的每万份收益为1.25元,则当日的收益为1.13元。而且转入资金在基金公司确认份额的第2天可以看到收益,就金融理财周期而言,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运行周期较长,有关收益率的详情不能及时被客户所知晓,而余额宝恰恰解决了这项难题,满足了投资者随时随地了解所买产品的收益或亏损情况。
(3)随时消费转出,不受投资固定期限的限制。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在后台系统为余额宝提供了大量技术支持,实现增利宝“一键开户”流程。客户将钱转入余额宝,就即时购买增利宝,而客户如果选择将资金从余额宝转出或使用余额宝资产进行购物支付,相当于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故相较于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而言,客户可自由支配余额宝中的资金而不用担心“钱到用时方恨不能取”。
二、余额宝的风险
事实上,余额宝势如破竹的盈利模式背后,潜藏着来自自身和网络的两大主要风险。余额宝的本质仍旧是一款针对广大个人用户的基金理财产品。历史上几乎没有发生过货币基金出现年度亏损的情况。不过,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并不等同于保本的活期储蓄,理论上依然存在亏损的可能,只是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较小。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首先受制于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状况,短期大额赎回和货币基金流动性管理不当都有可能导致余额宝出现流动性风险。所以说,即便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销代售的同类理财产品,同样受制于其自身的风险性,受投资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就其自身风险来说,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同时,一旦余额宝发展到一定规模,流动性管理压力会明显加剧。货币基金每日收盘后才能与余额宝结算,这期间实际是支付宝为货币基金进行了信用垫付,如果货币基金无法按时与支付宝进行交割,支付宝则面临头寸风险。另一方面,有报道称支付宝用户账户曾被网络黑客盗取帐号和密码,则与之绑定的余额宝同样不能“幸免于难”。通常余额宝用户不会每天登录自己的帐号查看基金的收负盈亏情况,这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至于余额宝官网宣传的“被盗100%赔付—平安保险全额承保,理赔无上限”的可信度也不免遭受用户质疑。这种与互联网挂钩的金融理财产品同时也伴随着网络技术风险,再加上众多网络不可控因素,余额宝的资金账户安全更加得不到有利保障。
三、反思
1、规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销售资质管理是当前解决类似余额宝打“球”所引发问题的首当其冲的方案。支付宝公司之前仅获得了基金销售的支付牌照,而未获取基金销售牌照的这一争议点使得近日工农中建四大行均对支付宝发难,下调银行卡快捷支付转入余额宝额度,单笔最高五千,每月不超过五万。显然余额宝业务的迅速壮大已经直接影响到银行吸收现金流和代销基金等理财产品的“垄断”势力。控制余额宝交易数额的上限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层放宽并认可第三方支付平台“类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已开始采取措施严加监管并规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同类业务的竞争。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被授予销售基金类理财产品资质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健康良性的发展。不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足显政府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弥补商业银行在诸多业务上的不足的决心。
2、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余额宝类”业务的风控,减少投资用户的利益损失。以余额宝为例,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用户多为拥有支付宝账户及开通网银支付功能银行卡并于账户内存有余额的群体。这类群体选择理财渠道时往往具有盲目性,他们通常都会选择投资门槛低、获益相对高的金融理财产品而忽视了其依附于网络载体所带来的风险。抛开金融理财产品自身的流动性风险不谈,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业务的架构模式可以设定为在集结三方主体的基础上融入保险或担保公司的业务,以最大化保护投资用户的财产利益。投资者在购买余额宝的同时就相当于同保险或担保公司签订了协议,当投资者因产品流动性风险以外的风险致使利益受损,则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诉讼形式主张“第四方”主体理赔。另外,互联网技术风险也可考虑纳入到理赔事由之中,因为对于一般的投资者而言,他们并没有专业的网络技术知识和驾驭网络风险防范的能力,其在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于提供技术支持平台的公司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加快互联网金融支付业务立法是当前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立法机构应当构建多层次的具有前瞻性和预期性的法律体系构建,如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立法;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等。综上,未来以余额宝为例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活跃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取决于监管层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销售基金等产品业务的开放程度及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大力保障。
作者:陈瑶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