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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中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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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能源是地缘政治的一部分。中国为了稳定的发展像其他国家一样需要资源。国内总产值的增加密切关系到能源的消耗量,因此中国政府主要战略目的是和向中国能供应碳氢化合物的国家建立巩固的外贸关系。中国是俄罗斯的主要贸易合作伙伴之一,两国之间的贸易额随着俄罗斯向中国供应能源资源而增加。本文当中描述中俄能源合作的历史与现状,研究俄罗斯向中国能源供应的主要双边协议和长期合同,两国国内法律机制及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改善,分析了投资合作在能源领域的潜力。

【关键词】俄中关系;能源合作;国际能源合作框架;国内能源法

一、俄中能源合作的历史与现状

俄罗斯与中国之间的政治与经济关系经历过磕磕绊绊的发展阶段,直到21世纪,两国的蓬勃发展及世界市场所发生的变化,促进了双方经济甚至政治关系的改善。俄罗斯与中国两国克服了许多困难,通过2001年7月份签署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固了发展成果,才行至今日的经济、政治长期合作阶段。如今俄中两国已互为利益合作伙伴关系,并有以此为基础的全球战略计划。能源合作是两国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自1993年起从石油净出口国转变为石油进口国,2013年则跻身世界第一大石油进口国。20年间,中国对石油的进口呈现出阶梯式递增。随着这一变化,中国在俄中两国的石油合作中也经历了先冷后热的转变。经济的发展驱动着中国探寻更为广阔的石油贸易伙伴,而与中国山水相连,且油气资源丰富的俄罗斯便是不错的选择。俄罗斯作为世界最大的能源供应商之一,与中国在能源领域合作则给俄罗斯分散出口能源的机会,更有重要的是,给俄罗斯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发展基础设施的机会。

俄罗斯与中国之间的能源合作发展可分为四大阶段:叶利钦阶段、普京时代、梅德韦杰夫纪元、普京新纪元。在叶利钦治理阶段(1992年至1999年),当时的俄中处于低合作阶段,但还是使得两大国渐渐地发展起来。2000年至2008年俄中能源合作在战略伙伴关系范围继续增强并发展其法律基础,《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睦邻,友谊及合作的协议》作为俄中关系历史的重要里程碑,其在北亚区占俄中两国之间战略合作发展的主要地位。2008年5月23日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邀请俄罗斯联邦总统德米特里・梅德杰夫访问中国,俄中之间的能源合作在2008年至2012年时间内蓬勃发展,并构成俄中之间合作和战略互相作用的主要组成部分。2013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与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在莫斯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互相利益合作和战略作用全面关系深化的联合声明》。2015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访问俄罗斯并跟俄罗斯总统普京进行谈判。双方签署一系列涉及能源,航空,金融等领域的协议。双方亦联合声明把欧亚经济联盟与北亚工基础设施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实现对接。

目前为止俄罗斯与中国之间的关系处于历史上的全新阶段。根据俄罗斯和中国最近的巨大变化,两国之间战略合作十分必要。俄罗斯和中国互相有着多领域的共同利益,且双方外交关系的改善及合作在为区域和国际安全发挥重大积极性。

二、俄中现有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俄罗斯能源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首当其冲的缺陷是法律制度的不稳定性,这是俄罗斯所有法律的通病。近十多年的实践充分表明,接近70%的俄罗斯法律条文无法有效实施。连执法机构也对法律法规的朝令夕改不知所措。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俄罗斯对外合作政策的变化难以预测。在通常情况下,外资无法参与俄罗斯能源资产的私有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俄罗斯金融寡头的势力不断增强,垄断资本与政治权力高度结合,对私有化活动和政府的政策走向具有重大影响力。其次,在经历了苏联解体的社会动荡之后,俄罗斯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环境都不稳定,尤为突出的是,税收制度、对外合作制度不完善、不合理和不稳定。俄罗斯的民主制度和制衡机制比较脆弱,因而,民众倍受国家能源丰富和人民物质生活得不到充分满足这一矛盾关系的困扰。更糟糕的是,机能紊乱的政治和经济形势接踵而至。丰富的能源与软弱的公共结构相交融,便生成了滋生贫穷、腐败和不平等的社会土壤,同时削弱了民主的力量。受制于俄罗斯税收制度,外国能源企业普遍感觉,投资油气上游领域的新项目基本无利可图,这使得为数不少的能源资本望洋兴叹。与此同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没有配套完善的能源基础设施,俄罗斯能源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失去了重要支撑点。

俄罗斯的能源法律不够健全和完善,有时,联邦法律与地方法律相脱节,不同领域的法律对同一类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一些法律的变动较频繁是最值得注意的。比如,俄罗斯频频调整其油气资源国家政策。在前几年,俄罗斯因为石油价格高而加强控制油气资源,降低了外国石油企业的利润。政策变化多端,使外资企业在俄罗斯投资和经营过程中最为头疼。

目前,俄罗斯油气领域的对外开放存在诸多限制,《产品分成协议》正在限制实行。俄罗斯限制实施《产量分成协议法》对俄中双边合作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消极影响。复杂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分离。与此同时,俄罗斯联邦当局、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构对地下资源的权利产生了分离。《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十一条甚至在法律上没有确定权利分离的形式。但是,联邦法律《地下资源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构对利用地下资源关系调节的补偿条款。《俄罗斯地下资源法》规定的对俄中双边能源合作具有消极影响的条件,除了上述的联邦和联邦主体能源所有权分离的矛盾以外,还有对进入资源开采领域的企业门槛的提高。根据现行《俄罗斯地下资源法》的规定,储量在7000万吨以上的油田、储量在500亿立方米以上的气田均被列入“战略矿床”。对中石油、中石化等中方能源巨头来说,在此标准以下的油气田规模太小,如果投资则得不偿失。

(二)中国能源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施行的与能源相关的法律、政策,都是中国在推进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陆续制定出来的一些专业立法和产业政策。由于中国立法的滞后,导致出台的这些法律时效性不强,进而导致其在国际能源合作中发挥不了多少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能源立法相对滞后。在专业法、能源相关法和能源政策相互交织的局面下,没有形成统一的以产业立法调整为主导方向的能源调控体系。

2.现行能源工业的专业立法一般是由政府部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现出来的,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其效力等级偏低,在形式上看其明显不成体系,而且目前已经出现体系上的矛盾与混乱。

3.政府相关能源部门的执法机制不健全,尤其是政府在能源领域的监管机制不健全。比如:中国在油气能源产业的战略性发展规划方面存在很多明显的不足,中国政府既没有预先制定好长期有效的发展规划,也没有对相关的指导性工作有一定的前瞻性计划,等等。

4.在中国国内能源市场上,缺乏稳定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目前,中国的能源企业基本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因此,针对这种现状,导致中国在能源市场上缺失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进而一方面使国内能源企业在能源贸易、能源开发、能源投资等领域独立自主性和创造性不足;另一方面在面对国际能源市龀鱿帜茉次;时,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无法灵活发挥作用。

5.能源利用效率低,影响中国环保工作的开展。我国现行的与能源效率相关法律规定体现着明显的滞后性,比如,中国2005年制定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属于宏观性指导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中国早在1989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但是并没有改善因能源的开发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反环境污染却越来越体现出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这也可以很明显看出是由于《环境保护法》严重滞后所致,此法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施行的,有一些过于陈旧的条文明显已经不能适用于中国当前的环境保护现状。

6.各级政府部门在能源的执法方面体现出了体制不顺、力度不足等特点。目前,虽然中国的能源法律、政策和执法机制有不健全的一面,但就目前来看,政府相关部门在现有的能源法律制度上却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没有形成高效的法制程序。

三、俄中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改善

(一)多维度改善双边合作

为改善两个能源合作机制,互惠互利促成双方能源事业发展,应当从多个方面加强双边合作,例如完善能源协议、加强管道运输管理、签订税收协定、发展环保和新能源产业、促成争端解决机制建立。

1.完善能源协议。俄中能源合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一系列双边政府间协议和企业间协议。仔细查阅俄中能源合作的专门协议,我们很容易发现其中的法律效率低、内容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了解决前述问题,俄中政府应当加强磋商会晤,既要充分考虑合作的长期战略,又要指导各能源领域合作的具体方式,以尽早签订效力较强、操作简便、体系完备的能源合作专门协定。

2.加强管道运输管理。因为管道运输具有特殊性,诸如过境自由、非歧视和不妨碍等的国际法原则对跨国能源管道运输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在俄中跨国能源管道运输政府间协议中,要明确国家对能源管道运输的管辖权范围,明确规定有关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换而言之,政府间管道协议要起到有效保护跨国能源运输管道的作用。

3.发展环保和新能源产业。在俄中经贸史上,两国间政府和企业签订的能源协议偏重石油贸易合作,这从形式和内容上看,都比较单一。目前,俄中两国政府已达成共识,按照市场原则,互利共赢地开展长期全面的能源合作。俄中能源合作领域改变了昔日的单一模式,即将迎来在油气、核能、电力等领域多头并进的崭新局面。中国企业应该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正确指导下,与俄方达成协议,加强能源开发技术与新能源的合作。目前,环境问题在国际能源问题中的重要性凸现出来。环境问题对国际能源工业、市场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影响越来越大,任何政策和法律的制定都必须要考虑环境保护和环境安全问题。

4.促成争端解决。如果俄中两国企业间产生合作争端,一般路径是将争端提交给一国国内法院解决,前提是没有仲裁条款的约束。除了外交和政治手段,仲裁也不失为解决俄中政府间能源合作争端的好办法。仲裁应采用双方都承认的国际规则。比如提交ICSID裁决,这理应成为解决俄中能源投资合作争端的最后手段。在理论上,这没有一点问题,但截至目前,ICSID尚未受理过俄中投资争端的案例。

(二)完善两国国内能源法制

能源问题是关系到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环保的重大问题。单就石油、天然气或国内的能源立法,根本无法起到系统性调整一国整体能源的目的。因此,没有基本法作指导的能源法律体系,对外能源法律制度的构建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世界重要的能源消费大国都有自己的能源基本法指导本国的能源发展。另外,随着中国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如没有新的政府法律政策出台,建立完善的能源法律体系,并且有效地予以实施,中国的能源巨大消费会影响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建设。

中国对外能源合作法制的首要目的和终极目的都是通过立法,确保稳定而持续地拥有或获得能源资源,满足国内能源需求,从而保障国内经济稳定运行,维护国家利益。

(三)多边法律框架下完善合作机制

要加强俄中两国在多边框架下的能源合作,较为便捷的途径是改进上海合作组织的能源合作方式。在2006年,俄罗斯提出在上合组织框架内成立能源小组,以建立一个能够顾及能源生产国、过境运输国和消费国之间利益平衡的能源协调机制。关于能源小组的具体设置,每个成员国尚未达成统一意见。在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下开展俄中能源合作,不仅符合双方利益,而且依靠地缘优势,完全可以带动俄中与中亚国家之间的能源合作,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此外,在稳定俄中双边能源合作的基础上,两国应积极参与建立东北亚及亚太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由于地缘政治结构和自然资源的千差万别,能源对东北亚地带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源可能造成大国对抗从而快速加剧地区紧张;另一方面,通过新形式的重要合作,各国之间的矛盾可得到有效化解。积极推进能源合作,无疑可以对整个东北亚的局势稳定起到建设性作用。因此,应积极发挥上海合作组织的作用,在继续发挥上合组织打击“”作用的同时,重视上合组织的法律机制,借上合组织建立有利于中亚和东北亚地区经济贸易和能源合作的机制,以此提升俄中在中亚和东北亚地区的能源合作水平。

参考文献:

[1]木・瓦・斯铁帕诺发.区域经济学[M].俄罗斯出版社,2001:450-463

[2]中俄关于在莫斯科高级会总结的共同声明//俄罗斯远东地区问题,俄罗斯出版社,2009:15-20

[3]瓦斯列夫・斯.俄罗斯经济-“亚太经合组织”.俄罗斯出版社,2001:15-19

[4]夫・普京.俄罗斯和亚太经合组织,俄罗斯报纸,2007.12(9):2-5

[5]巴拉达夫库.俄罗斯和中国:合作和睦邻友好的途径/.巴拉达夫库・阿//俄罗斯远东地区的问题,俄罗斯报纸,2009.23(10):12-19

[6]ZhanGen,ZhenQinDa,杂博列斯库・帕・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油田和气田”,国家出版社,1958

[7]拉夫罗夫・萨・夫.俄罗斯外交部长拉夫罗夫・萨・夫向“俄罗斯远东地区问题”杂志发表谈话,俄罗斯报纸,2009,5(23).11-13

[8]墨罗兹夫・阿・伊.中俄两方区域对外经济合作//经济类科学,2008,25(23).11-15

[9]萨夫罗诺瓦・页・伊.“中国在区域和世界政策”,2006年

[10]卡罗索瓦・夫・夫,卡拉石尼阔夫・迪.“俄罗斯和中国:以战略伙伴为世界经济联合的因素”自拟摘要,2005年

作者简介:

LATUNENKO SVETLANA(1989.03-),女,俄罗斯联邦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州阿钦斯克市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中俄能源开发合作法律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