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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具有资金需求量大、投资风险高,后期形成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多等特点。据统计,截止2011 年上半年,全国实有企业1191.16 万户(含分支机构),其中高新技术企业28262户,预计本年度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将达3万户,而高新技术企业中,98%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1]。随着后金融危机时期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影响,企业融资难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可用于担保的有形资产少,其发展资金匮乏现象十分普通。中小型高进技术企业拥有较多的无形资产却因目前投融资体系的不完善,难以以此作为抵押或担保的标的进行有效融资。从目前来看,我国无形资产融资尚处于起步阶段,仅占银行信贷规模的不到5%[2]。因此积极面对和探索如何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有效融资、创新融资手段和方法是摆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面前的重要现实问题之一。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融资实务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权等,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更多的是拥有专利权、商标、非专利技术。如何在实践中让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本身拥有的无形资产进行融资,下面笔者提供实践中的几种思路,供大家参考。
(一)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
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该标的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用于质押的首要条件。二是该无形资产具有可转让性。无形资产通常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具备充当担保标的的能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和商标通常具备这种特性。
1.理论依据。超额收益性和财产属性是无形资产可质押的价值基础。从法理学的角度讲,任何可成为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都应具备一定价值并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专利权和商标能够借助产品等实物载体,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超额预期收益,使用专利和知名品牌的产品与同类普通产品的价值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可见专利权和商标能为投资者创造收益,并且能带来比一般企业盈利水平高的超额收益。正因如此,专利权和商标与生俱来的超额收益性使其具有了财产的属性,其专用权属财产权,拥有专利权和商标即享有其收益权,所有人享有对它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具备了其用于质押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价值基础。另一方面,合法拥有和登记的专利权和商标也可进行转让,其可让与性确保了其质押的可行性。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充当担保标的的物或权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以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担保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变现的价金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才能设定担保。专利、商标等多数无形资产,除了法律或协议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可转让或交易。 因此,利用专利权和商标进行质押融资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也许有人担心,专利权和商品质押后,其所有人还能继续使用,获取超额收益吗?答案是肯定的。基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我国立法时借鉴知识产权的概念,认为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能充当担保标的的,只是其专用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并将其归为权利质押。质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动产质押必须转移动产的占有,但权利质押是否转移占有不能一概而论。出质人将专利、商标等有关权利质押后,其生产经营仍必须依赖有关质押专利和使用商标专用权,只有继续使用这些资产才能获得收益。如果交付占有,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质权人很难实施占有。而且无形资产专用权交给质权人,不允许出质人继续使用,无形资产将发挥不了任何作用,甚至会失去其价值。实际上,作为无形资产的出质人,他仅以无形资产的财产权来出质,在法律上仍是该权利的主体,因而仍有利用该权利的资格。而质权人仅取得以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的权利,并非为该权利的主体,因而无利用该权利的资格。因此,无形资产出质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权,不能因设质而丧失其使用权。
2.实施步骤
(1)对持有的专利权和商标价值进行合理计价与评估。用无形资产质押,首先必须准确计量其价值。目前我国还没形成被普遍接受的无形资产计量方法,现行会计制度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价值。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与合作的融资机构商议,由融资机构内部有资质的专业人员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剩余价值法、实物期权法等专业评估方法对用于质押的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以得出一个融资机构认可的无形资产价值。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聘请规模大、信誉高,经国家财政部批准的经济鉴证类无形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专业评估,出具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这种由独立第三发签署的价值评估报告比较客观,融资机构一般都容易接受。
(2)签订质押合同。在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后,企业和融资机构就可以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为基础,签订融资质押合同。通过订立书面合同,限制出质人对权利的处分,实现权利质权的保全。因此。无形资产作为一种权利出质后,并不在于是否将该资产交给债权人,关键是对双方权利的限制。通过限制出质人的某些权利,赋予质权人一定的权利来维护双方的利益。如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权利。质权人取得质权后,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也不能对该项权利任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3)质押合同登记。为防止无形资产质押出现“一女二嫁”现象,避免潜在的纠纷,保证质权人的权益,目前国家对专利权和商标的登记管理做了专门规定,公众也可以通过国家相关的登记机关查阅具体企业无形资产质押情况。
(4)充分利用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无形资产价值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其价值实现存在较大风险。为减少融资机构的风险,企业需要充分利用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如浙江杭州银行与市政府共同发起成立的无形资产担保贷款补偿基金,政府对银行贷款给予风险补偿,以此合理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除了杭州银行,还有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北京银行、浙商银行城西支行、浙商银行西湖支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杭州联合银行与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联合推出了不少针对无形资产的融资产品[3]。再比如浙江杭州市余杭区政府要求区内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和推广不动产余值抵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质押、股权质押、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质押、“网络银行”等信贷产品和信贷服务创新;积极探索担保机构作为“类金融机构”办理多种形式的担保业务[4]。因此企业要充分关注当地的融资环境和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利用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实现融资需求,并降低融资成本。
(二)利用无形资产证化融资
除上述能够进行登记和注册的专利权和商标外,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还有一类无形资产无法进行质押融资,就是非专利技术。由于该类无形资产未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无法转让,但却可以为企业带来长期的超额收益。因此如何盘活该类无形资产,发挥其融资功能,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要思考的另一重要问题。笔者认为该类无形资产可以实施证化,进行融资。
1.确定证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非专利技术作为证化资产,同时将使用非专利技术并且获利高的产品作为拟证化资产的载体,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证化资产,使资产池中既有持续流入的现金,又有一次性将非专利技术转让流入的现金,降低证化资产池的风险。
2.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一方面收购发起人的非专利技术,实现发起人和被证化资产的“风险隔离”;另一方面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证化,同时管理流入公司的现金资产,安排向投资者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3.对拟发行的证进行信用增级和评级。为降低融资成本,并吸引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可对拟发行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等方面能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需要[5]。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与规模大、信誉好的金融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由金融担保公司对拟证化资产进行资信评级和担保,以提高信用等级,之后再由另外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拟证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
4.发售证融资。信用评级结果公布后,资产管理公司以经过信用增级后的资产为担保,向银行发行无形资产专门收益券,或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证交给投资银行去承销,销售时既可采用公募也可采用私募,以此满足发起人的融资需求
5.清偿证。在证偿付日,资产管理公司按发行时的预先约定,按时足额向投资者还本付息。证全部清偿之后,若资产池的现金流还有剩余,将剩余资金返还给发行人,到此无形资产证化交易随之结束。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总局.《2011年上半年全国市场总体发展总体情况》.第1页.
[2]况玉清.《北京商报》.2011.9.22.
[3]张哲.《每日商报》.2011.10.17.
[4]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杭州市余杭区支持产业发展政策汇编》.2010.11 (272).
[5]刘圻.《金融方式在企业六大业务循环中的运用》.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