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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失衡的宪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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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人人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在宪法没有规定例外限制的情况下,这种平等当然包括生育子女权方面的平等。

近来,放开二胎的呼声已成为人们的关注话题,但与此相关的另一个严峻问题是: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以来,性别失衡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特别是近些年来这种失衡进一步恶化。这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人们为此纷纷指责广大农民传统观念的落后,指责相关医务检查人员违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缺失,也有的开始指责一些富豪和党政官员在合法子女背后让二奶、三奶等为其生儿和将头胎子女报称为“残疾儿”再生儿子等原因,但是却鲜有进行制度性思考从而反思导致这一现象的制度性原因的。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长期以来普遍是农村户口,包括一些非中心城市的城市户口,夫妻头胎是儿子的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头胎是女儿的可以在一定年限后生第二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安排生二胎,这种条件由省级政府规定)。而我国当前性别失衡正是由于这些允许生二胎和一些不法生育所带来的性别失衡,所以这种二胎政策和制度的合理性而不是该不该允许生二胎就应当受到适当关注。因为,如果给予那些头胎是儿子的夫妇二胎权利,他们一般不会在二胎时人为生儿的,而且为了儿女双全的另一种落后观念原因,反而乐意要个女儿,这必然会极大地中和这种失衡。当然,除非有非常科学的证据证实头胎生儿子的夫妇二胎再自然生儿的概率极高。但不管怎么说,这种政策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而且在给我国带来严重性别失衡后果的同时,也是公然违背宪法的。

众所周知,人人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在宪法没有规定例外限制的情况下,这种平等当然包括生育子女权方面的平等。虽然政府在制定目标时少不了要对人们进行划分和分类,但是这种区别必须与实现政府目标合理相关而且是必需,且限于宪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能无理地限制和剥夺人们的基本权利,绝不能不受限制地任意对人们区分和对待。所以,如果当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国家对额外享受巨大优惠与特权的城市人口让其额外承担人口控制义务、适当限制其生育权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政府对同为农村公民的人再制造差别并由此限制几乎一半人口的平等生育权就失去了理性。更何况,并非政府非此就不能有效实现人口控制目标。

在我国城乡二元化体制至今没有实质性突破的国情下,政府完全可以采取让享受城市优惠的所有城市人口一律都只允许生一胎的办法,不管他们住在中心城市还是边远乡镇。况且,边远乡镇的城市人口并没有因为生活不如大城市优越就以其他优越作补偿的理由,因为那里的广大农民生活更苦,更应当受照顾的是他们而不是当地的城市户口公民。当然,如果这样仍不足以实现人口控制目标而必须对农民进行一胎化控制,理性的措施是在一定时期都只许一胎,或在宽松时期都准生二胎,更不应当长期坚持根据头胎性别的不同允许一部分人可生二胎、而另一部分人只准生一胎的公然违背宪法的计划生育政策。

政府必须为其区分人们的行为找到信服理由这是宪法和法治的根本要求,而对这种生女孩可再生第二胎、生男孩则只准生一胎的规则政府是无论如何也难以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的。可能有观点认为,农民观念落后,难以摆脱重男轻女的思想,所以这种政策是迫于国情的无奈。但是令人困惑的是,这样的政府政策到底是在帮助农民摆脱重男轻女的思想还是加剧他们的这种思想呢?答案应当在于后者。因为这样一来,更加人为地树立了男女有别的屏障和强化了男女有别的认识,而重男轻女思想正是建立在男女有别的认识前提上的。所以政府的这种措施只会刺激农民盼望生儿子的意识,最终促使他们为此目的不择手段,自然导致了这种二胎生育性别比严重失衡的困窘。对于一些两胎都是女儿再设法生育儿子和其他一些违法生儿现象,该政策都应当负有部分责任,因为它为“落后观念”推波助澜。

可能还有的支持观点认为,农民有养儿防老的潜意识,认为女儿嫁人后不可靠。这不仅与当前农村普遍性的女儿更尽赡养义务的社会现实大相径庭,而且应当知道我国传统上城市人口的观念原先也是与农村一样的,现在城市人口基本消除了这种忧虑自然不是他们比农村人更先进的原因,而是违背宪法的城乡二元化体制带来的。正是因为他们独自享受着广大农民没有的国家保障才使他们免除了后顾之忧,最终淡化了传统意识。

相反,直到如今,农村老年人口是别想从政府那里得到一分钱帮助的(没子女的老年人现在开始享有比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少得多的一点保障)。而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民在年老等情况下的国家物质帮助权显然是全体老年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少数城市老年人的特权,政府没有理由剥夺大多数人民的基本权利再不负责任地反过来说他们思想落后。当看一看那些可怜的农村老人在生活没有任何着落而又在万般无奈的绝境下痛苦地与其儿子对簿公堂、讨要可怜的生活费的一个个活生生现实,可能就不会还有谁再相信如果农民也同城里人一样享有国家生活保障权的话,有谁还会非要顽固地坚守养儿防老这样的落后观念了。相信当根本大法获得政府的认真对待并对其产生现实的控制作用,从而使最大多数人民同少数城里人一样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后,他们的养儿防老观念也会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任何观念都是有其社会环境和条件原因的,只有社会条件的变化才会从根本上带来观念的变化。

当然,还会存在一些支持上述政策的其他借口,但是只要政府遵守宪法并受到人民通过宪法进行的根本控制,就只能通过积极改善农民的生活、安全和其他基本生活条件来使他们的一些观念逐步发生变化的,而不是政府自己推卸责任反将其归咎于人民的观念落后。相反,政府既然是人民建立的,其首先应当学会的就是尊重人民,基本要求就是尊重人民的宪法权利。由此,必须在人民为其制定的宪法所许可的范围内制定目标和采取措施。真能如此的话,如果措施得当,就是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一样,都只准生一胎的政策也会得到顺利执行的,最起码阻力会比当时刚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时要小得多。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我们的根本信条,但遗憾的是,我们的宪法实施水平并没有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提高而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压力的相对减轻,很多地方正在给更大范围的公民二胎权,诸如允许夫妻双方都有博士文凭的人生二胎、允许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人生二胎……诸此种种,虽然从个别角度看似乎都有一定道理,而唯独政府就是不从宪法和基本权利角度进行审视。要知道,政府不尊重宪法的后果是深远的。如果政府首先破坏宪法的神圣性,人民就会藐视政府的法律和政策,并会滋生足够的智慧和手段来对付政府的。别说我们几十年来的法律措施不能控制性别的失衡,就像某些人提议的那种严刑峻法也可能仍然无济于事。老子在两千多年前早就对此提出过警告。而宪法是为平等保护所有人基本权利的原因控制政府的,所以宪法本身具有最大的公平正义性。而公平正义是内在于人的自然感情和需要的,也是因而会最大限度地为所有人认同的。因此,政府只有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寻求合理措施,才可能赢得人民的自愿服从,并由此趋向于产生自然的结果――性别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