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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保险业务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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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额保险是继小额信贷之后推出的又一项支持低收入群体的金融业务,由于其具有商业性与公益性的双重特性,在国际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引起了高度的重视。本文通过对小额保险在国外运行情况的分析,结合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提出从发挥政府作用、拓展营销渠道、加强产品创新、降低经营成本这四大重要因素着手促进小额保险的快速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加快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小额保险;国际比较;发展因素

Abstraction: Micro-insurance is the second financial measure following micro-credit to support low-income groups in the world. Due to its commercial and public characteristics, micro-insurance has aroused a high degree of attention in international range, particularl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micro-insurance operation in abroad and the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paper proposed tha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icro-insurance depends on four factors: playing the important role of government, expanding marketing channels, enhance product innovation, reduce the operating costs.

Keyword: micro-insurance,international comparison,factors of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3-0077-04

一、小额保险及其特征

从世界范围来看,低收入人群一般得不到商业保险公司或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关注和覆盖。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难以了解低收入人群,特别是那些地处边远农村的人口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由于保险营销和理赔成本较高等方面的原因,传统商业保险的保费水平往往令低收入群体无法接受。基于此,低收入群体的保险需求在现实中往往被忽视。另一方面,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偏低,政府通常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为全体人口提供基本风险保障。在此情况下,往往被牺牲的是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为适当改变这一局面,2002年,包括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在内的33个发展援助组织和机构,共同设立了为贫困人口服务的咨询工作组(简称CGAP)。2006年2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简称IAIS)与CGAP设立联合工作小组(全称: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共同将发展小额保险作为推动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2007年4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积极申请并正式加入IAIS-CGAP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

目前,关于小额保险的权威定义有两种:一是根据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二是IAIS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小额保险是依据公认的保险惯例(包括保险核心原则)运营的,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这意味着小额保险单下的风险仍需依照保险原则进行管理,并由保费提供资金。

上述两种定义虽然表述方式不同,但关于小额保险的核心涵义是统一的,即小额保险是一种在成本、期限、承保范围和供应机制方面适用于中低收入市场的风险分担性产品。具体来说,小额保险具有以下特征:发展宗旨具有一定公益性特征,发展小额保险的宗旨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规避某些特定风险,特别是危及基本生活的风险,例如重大疾病开支、意外伤残、家庭财产的损失等,因而具有一定公益性特征;承保和赔付具有低成本、低保障特征,小额保险给付或赔偿的条件是缴纳小额保费,并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事件,保险赔偿和支付的水平较低,仅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产品供给主体具有多样性,小额保险的供给主体包括各种社会经济组织,其中不仅包括商业保险组织、互助保险组织、自保组织,还包括非政府组织、民间互助组织等;保障对象具有特殊性,小额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中低收人群体,但不包括无法负担保费的赤贫阶层。

我国低收入者特别是广大农民,人口众多、居住分散、风险意识低、支付能力弱,如何使城乡居民愿意购买保险、买得起保险,使小额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并能够持续发展,这对我国保险业和世界小额保险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二、小额保险业务发展的国际经验

(一)目标客户分析

据CGAP统计,截至2006年12月有超过40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20余种小额保险产品,累计受众已经超过8亿人次,成为继小额信贷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农村金融产品。从目标客户群体看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贫困农户为目标客户。那些将扶贫作为主要目标的小额保险项目强调要在农村社区中将低收入农户区分出来,使他们成为唯一受援对象,这其中不包括核心赤贫者。这种小额保险项目一般由非政府组织或社区互助组织牵头开办,例如斯里兰卡的亚斯如互助小额保险项目,孟加拉国的农村妇女健康保险组织等。第二类以贫困社区或农村经济组织为目标客户。这种小额保险由农村小额金融机构或者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在南美和东南亚比较多见,具有明显的商业保险特征。

(二)运作主体分析

从小额保险的供给主体看,主要有三类:一是商业保险公司,其优势是保险经验丰富,有财务优势和全球性再保险市场的进入渠道,能通过规模经济减少保险供给成本,而且地区范围广阔。其劣势是对低收入市场理解不足,和低收入家庭接触的渠道不多,其盈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因而对服务低收入市场缺乏激励。二是非政府组织。该类主体是最值得低收入家庭信赖的机构,他们能理解低收入群体的需求,且接触低收入家庭的交易成本低,非常适合于团险业务的开展。但是该类组织缺乏保险经营知识和管理经验,进行融资的渠道很有限,而且受活动区域的限制,只能在一个较小的群体内开展业务。三是小额金融机构。它是值得大部分低收入家庭信赖的机构,有现成的能接触低收入群体、成本相对低廉的信贷和储蓄营销渠道,能将保险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整合,与既有的客户开展团体保险以节约交易成本。但它缺乏保险知识和技术条件,欠缺经营保险业务的管理经验,开发产品的初始融资能力也有限,而且由于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只有相对较小的客户基础。

从统计结果看,商业保险公司和非政府组织是主要的提供者,分别占48.3%和47.7%的份额,而其他形式的供给主体只占4.0%的份额。而且,不同的区域供给主体的市场地位也不同:在亚洲,商业保险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分别占据42.4%和54.85%的份额,是主要的提供者,其他供给主体共占2.8%的份额;在美洲,商业保险公司占98.8%的份额,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而其他形式的供给主体共占1.2%的份额;在非洲商业保险公司占49.7%的份额,相互制主体占28.8%的份额,其他形式的供给主体共占21.5%的份额。

(三)展业方式分析

小额保险在国外的展业方式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人体系销售小额保险。第二种是保险公司寻找和借助贴近农民的各种组织向低收入农民销售小额保险,比如通过小额信贷机构向贷款人、通过化肥供应商等方式向农民销售小额保险。第三种是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农村妇女扶助机构等为农民服务的特定组织,在提供既定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成员的保险需求,与保险公司合作为成员提供保险服务。第四种是一些低收入者的互助组织直接向会员提供小额互助保险,例如西非社区基础上的互助健康组织,菲律宾的互助利益协会等。

(四)业务种类及风险状况分析

迄今为止,全球绝大多数小额保险产品都是信用寿险、短期寿险或健康险、养老保险,而财产险、牲畜保险和针对农作物的气候险相对较少。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寿险产品不仅对客户非常有用,也有利于保险机构降低风险,而健康险、农业保险(农作物险/牲畜险)和财产保险则因风险太高而难以运作,如表1所示,农作物和健康保险很难防止道德风险、欺诈、逆向选择以及过度利用的产生,因此很难实现盈利。

三、对我国发展小额保险的启示

我国的小额保险业务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面向农村地区推出的农业保险,初期主要局限于种养两业保险。对我国庞大的小额保险需求群体而言,目前的小额保险不论是从规模、产品结构还是从供给主体、推广范围上都远远不能满足低收入者的需要。从小额保险的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小额保险以后的快速发展主要取决于四大因素。

(一)发挥政府作用

小额保险具有半商业化和半公益性特征,相对于其它商业保险而言,小额保险的风险特征与成本结构比较独特。从风险特征上看,小额保险业务理赔简单,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且对于农业保险来说,巨灾风险很大,在保险风险管控上,有较大难度。从成本结构上看,小额保险业务高度分散,展业费用投入较高。整体而言,费用成本和赔付成本都不易得到有效控制。如果没有政策支持,小额保险对商业保险公司吸引力不大;对农村机构和营销员来说,小额保险单笔业务手续费很少,积极性也不高。因此,政府功能的介入对小额保险的有序、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制度环境的构建上,政府应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范围、性质、经营主体资格、保险人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法规体系的构建为小额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农村小额保险的推广发展,运用税收杠杆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和有关保险销售渠道重视、推进小额保险,比如减免小额保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开展小额保险的农村保险机构和营销员进行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等。例如菲律宾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减免了特定小额保险项目上的营业税,而且降低了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很好地促进了小额保险网络的拓展。印度政府向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投入10亿卢比补贴寿险公司的超额赔付额,扶持经营小额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在我国,保险业务也逐渐引起了各级政府部门的注意,《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深化农业保险改革,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提高保险服务和防范风险能力。”近年来,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各类与改善民生有关的保险业务,持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大力开展主要农作物中央财政农险补贴试点,全面推动生猪及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不断深化农房、棉花、烟草等地方政策性农险业务,下发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在9个省区的县以下乡镇开展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实现了小额保险的初步发展。但是,目前政府部门在积极引导小额保险发展的基础上,还缺乏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优惠政策,使众多的保险公司处于观望状态。

因此,通过政府的支持,低收入群体可以获得适度的保障以防止现有生活水平的恶化;政府可以通过小额保险补充和完善现有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共管理效能;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这项业务培养潜在客户,扩大市场影响,同时可能带来一定利润。由此可以实现低收入群体、政府及其它非盈利机构、保险公司三方共赢的目标,取得良好成效。

(二)拓展营销渠道

在我国,随着保险行业竞争的加剧,众多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对城市保险市场形成了激烈的竞争,老牌保险企业将目光投向了市场广阔、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特别是中国人保财险和中国人寿,分别作为最大的产险和寿险公司,较早进入农村保险市场,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农村销售和服务网络。中国人保财险的农村网络扩展最为迅速,2007年农村销售网点总数同比增长2.9倍,达到1.1万个。中国人寿的网络规模最为庞大,目前其县级以下营销员数量已超过40万,占公司营销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中国人寿计划加快农村网点布局,并计划在全国行政村设置驻村服务员;到2010年,该公司将县域营销员队伍发展到50万人,将农村网点数量增加到19000个,覆盖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

但是,小额保险单笔业务保费收入少,而涉及的客户众多且分散,目前主要依赖保险公司自身的营销渠道开展小额保险,很容易大幅提高其经营的成本,会造成保险公司在热情高涨之后迅速冷却,不利于小额保险的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多样化、多层次的销售网络体系,才能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获益。在我国可以从四个方面建立小额保险的营销体系:一是高度重视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渠道,加强银保合作。在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小额保险的较快发展同小额信贷机构的普遍发展及旺盛需求密不可分。一方面,小额信贷的发展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贷款的同时可实现盈利,拥有众多低收入客户群,也为小额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交易与运营的便利和潜在的客户群。另一方面,小额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实施,有助于降低低收入群体因疾病、死亡而导致的还贷风险,促进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因而,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机构的合作模式,可以实现小额保险产品在客户需求、定价、营销等方面较大的便利,实现农民收入保障、小额信贷、小额保险三方共赢的格局。二是与邮局、乡村五站一所等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不同形式合作,也是推进小额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合作平台与销售服务网络体系。三是保险公司应加大同农村消费品商的合作力度,如保险公司可与种子公司、烟草公司、化肥销售点、农机销售点等加强合作。四是保险公司还可以利用流动宣传车深入农村地区,配备影像宣传工具进行直观、贴近农民的上门营销。

(三)加强产品开发与创新

小额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需求群体,二是需求群体的要保范围。从需求群体看,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对小额保险的需求存在着两大特殊性:一方面,小额保险需求的差异性很大。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首先,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大,东西南北各个地域的气候差异大,可能遭受各种灾害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就为设计出能吸引广泛小额保险投保人兴趣的产品造成了较大难度,如果不能吸引到足够多的投保人,则小额保险产品就失去了可操作性。其次,就是同一风险在不同的地区也会造成差异很大的危害。再者,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家庭收入也大不相同,单位区域内的保险价值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发展小额保险,加强小额保险产品创新,开发针对性强、适应性高的农村小额保险产品,避免“一刀切”模式。另一方面,小额保险是一项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业务,这决定了该产品需求对价格的弹性很高,客户对价格相当敏感。一个较小的价格变动会导致相当多的客户决定购买或者放弃小额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应根据当地收入层次的划分情况,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适应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

从针对“三农”需求群体的要保范围看,可划分为四大类进行小额保险的产品开发。一是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主要是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涵盖了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房、农民家庭财产、农机等多个领域。二是小额寿险,针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较大,为农民专门开发的一种只在县域地区销售的生死两全保险,其缴费起点低、投保手续简便、保障相对较高。三是小额意外和小额健康保险,主要是为农民因疾病和生育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险,大致可包括三种形式: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外出务工农民的小额保险,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旅途安全、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伤残等小额保险服务;农村计划生育保险,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的包括养老、意外、母婴健康、独生子女保险等一揽子保险服务。四是小额信贷保险,该险种是以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为切入点,转移农民因疾病、残疾或意外死亡导致的没有经济能力如期还贷的风险。

(四)降低经营成本

从国际经验看,小额保险并非亏损业务,关键看能否找到有效降低成本的办法。保险公司为了降低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成本,实现小额保险的盈利目标,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产品简化,尽量只含保障功能,减少储蓄、投资功能,降低核保要求,减少除外责任,这样能降低保费并使产品简单透明。甚至连保单的印制都要精简,传统保单每份的印制成本动辄十几元,这是小额保险不可能支撑的,因此,要在简化保险条款,简化保险流程的同时,还要简化保单的印制。二是降低渠道成本,以团险的方式或者将小额保险与民间组织的服务自动链接(比如小额信贷保险),以降低管理成本,减少营销费用和避免佣金支出。三是保费集合支付,保费来自民间组织收入、成员账户、成员会费,或是组织服务费,由民间组织代表所有成员向保险公司集合支付保费,以降低归集成本。四是理赔程序简化,保险公司与民间组织建立信任和透明的合作关系,整合与民间组织的流程,尽可能使民间组织承担相应的保单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速度。这样能有效降低成本,增强低收入者对保险计划、保险公司和民间组织的信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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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im Roth,Michael J.McCord,and Dominic Liber.“The Landscape of Microinsurance in the World’s 100 Poorest Countries”.The Microinsrance Centre,LLC,April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