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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农地信托促进农地健康流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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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北省农业正进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新时期。现代农业要求土地集约和规模经营,进行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集约和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效的农地流转模式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土地问题上的一贯方针。借鉴别国模式,结合我国实践,进行模式创新,可以多方位促进农地流转健康发展。农地信托流转模式既是土地制度的创新,又是经营体制的创新,符合新时期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有利于土地资源资本化,形成多元、长期的农业投入机制。

【关键词】模式创新;信托流转;健康发展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2-736X(2012)03-0092-03

在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效的农地流转模式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土地问题上的一贯方针。河北省对农地流转工作十分重视,为了加快农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09年2月2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召开了关于农地流转的工作会议,大大地推动了农地流转工作,加大了农地流转的规模,加快了农地流转的速度。随着流转工作的不断推进,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农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美国和日本的土地信托模式以及我国浙江等地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给河北省实行农地信托流转模式提供了良好示范和契机。

一、美国和日本的土地信托模式以及我国浙江等地农村土地信托制度

美国的土地信托模式是开发者(委托人)购买一块生地,再将该土地所有权信托给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受托人发行土地信托收益凭证,而由委托人销售该收益凭证给市场上的投资人,收益凭证代表对信托财产(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销售收益凭证所得资金用来改良土地,然后将土地出租给由该开发者组成的公司。受托人收取租金,负有给收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的义务,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

日本的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受托人(信托银行),并从受托人管理和使用该土地的收益中获取信托红利。土地信托包括出售型和租赁型,前者指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信托业者出售,受托人将出售所得,在扣除受托人的报酬及其它手续费用后,交付给委托人;后者指受托人无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期间信托者应定期给付委托人信托收益,信托终了时,委托人仍保有原土地的所有权。

我国浙江绍兴县根据信托服务的理念,成立了县、镇、村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服务组织,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信托服务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前主要开展供求登记、信息、信托中开展协调、签约指导,信托后开展追踪服务、纠纷调处。河南安阳县8000多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信托,自身则投入到第二、三产业中求发展。

二、河北实行农地信托流转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在我国,土地信托是指土地信托机构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在坚持土地所有权不变,承包权相对稳定,经营权搞活的前提下,根据市场化、规模化、现代化的要求,按自愿、平等与有偿的原则,将村民拥有的承包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通过对河北省农地流转的现状调研,发现其已具备农地信托流转的基本条件。我们可以选取经济较为发达、土地规模大、农户流转愿望强烈的县市进行信托流转的试点。

(一)实行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条件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该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流转的信托方式,但明确规定了“其他方式”流转,这就为农地流转提供了形式创新的依据。农地流转属于私法领域,在私法领域,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允许,所以,信托这一农地流转方式可以归入该法条规定的其他方式之中。

从我国《信托法》的规定看,设立农地信托也是合法的。该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收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农地信托显然具有合法的目的;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具有确定性和合法性,能够作为信托财产;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是这种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是确定的;农地信托也不存在信托无效的其他情形。因此,设立农地信托是符合《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设立条件的。

(二)实行农地信托流转的实践条件

从流转主体看,农户有流转的积极性。河北各地通过宣传鼓动、出台政策、建立机制、加强服务等措施激发了农户流转农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流转客体看,有大量可流转的耕地而且有流转的必要。河北是农业大省,耕地面积9.49776亿亩(6.33184万公顷),耕地资源丰富,而且大部分处平原地带,可以进行规模经营,客观上要求农地流转。从流转内容看,流转的内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赋予其物权性,政策赋予其长久性和确定性,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进行流转。

从流转程序看,不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行为比较普遍,迫切需要规范流转,实行信托流转是流转规范化的现实需求。土地信托实质上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实行信托流转,信托人和委托人必须签订正式的书面信托合同,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制度的要求,可以克服目前农地流转程序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从流转形式看,一些农村地区已出现了信托流转的雏形。例如,河北鹿泉市寺家庄镇的“土地托管”模式,农户将承包地交给“土托社”,由土托社统一经营管理,农户不用承担任何费用,一年可获得土地收益每亩400公斤粮食。河北博野出现了“土地保姆”代种代管耕地并收取一定租金。虽然这些流转形式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流转,但它们却具有信托的属性。农户是基于信任将承包地委托给“土托社”、“土地保姆”,土地收益归农户所有。这为构建农地信托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

三、河北农地信托流转的模式构想

(一)农地信托的各方主体

依据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信托包括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农地信托也应包括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受益人。受益人是由信托人指定有资格享有信托收益权的第三人,其只享有信托收益权,而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其可以是信托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受托人。在我国目前的农地信托中,从其产生的原因和目的来看,受益人就是信

托人本人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由此可见,农地信托仅包括两方主体:信托人和受托人。

信托人是指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者即农户,农户以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信托财产,可以将其信托给值得信任的受托人。受托人是指受信托人委托,拥有足够的技术、资金和能力等,能够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各种类型的受托人具有不同的经营特点,在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可以各自发挥优势,形成多层次多种类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例如,在中西部土地较贫瘠、不适合规模生产地区,目前以民间受托人(大部分为自然人)或公益性信托基金的形式进行土地信托管理较为符合这种实际;而在东北部土地较肥沃又适于工业化生产的区域,由营利性的信托企业进行土地经营则更加利于增大土地的产出。河北省是农业大省,拥有丰富的农地资源,又适合规模经营,可以组建农地流转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农地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农地产出效益的最大化。

(二)河北农地信托流转的流程

随着河北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建立农地流转信托公司是农地经营权市场化、农地经营规模化、农民市民化、农村城镇化、农业发展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农地信托流转可以有两种启动方式:信托人即农户启动和受托人即公司启动。

信托人即农户启动方式。农户作为信托人将其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双方签订信托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农户获取信托利益。公司将转入的土地进行优化整合,科学规划,可将具备一定规模的土地出租给种田大户、合作社或其他农业实体,实行规模经营,也可以自己经营。取得的土地收益,公司扣除信托报酬后归信托人即农户所有。

受托人即公司启动方式。由于土地属于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同时,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一种基本要素和稀缺资源,只有遵循效益原则进行流转,才能实现要素之间的优化组合,实现土地效益利用。信托公司为了进行规模经营,实现土地效益,可以主动与农户协商,要求农户作为信托人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公司,由公司行使经营权,双方签订信托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取得的土地收益,公司扣除信托报酬后归信托人即农户所有。

四、实行农地信托流转的重要意义

农地信托实质上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土地承包者行使土地经营权的一种手段,所发生的是“财产权信托”关系。实行农地信托流转是发展农村土地资本市场的关键,能够克服影响流转的各种非健康因素,对农地健康流转的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第一,有利于农业增产增效,实现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农地流转信托公司转入农地的目的是为了农业的增产增效,方向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使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技手段与生产要素相结合,实现农业现代化。将土地信托给有技术、有资金、有市场的信托公司,其在得到大面积土地后,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对土地进行统筹管理,使各种农业资源得到优化组合,实现农地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第二,有利于规范流转程序,消除纠纷隐患。实行信托流转,必须签订书面信托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权责分明,从程序上规范了流转行为,避免了纠纷隐患。

第三,有利于农民增收,激活市场,加快流转。实行信托流转,信托人即农户取得的是信托利益,也就是信托公司扣除信托报酬后土地收益,远远超出了采取其他形式流转的收入。其他形式流转农户得到的主要是土地租金,如果是邻里间流转,只是象征性的收入。农户在保障获得土地信托收益的同时,还可以通过从事非农产业获得更多收入。另外,信托公司利用市场机制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主动与农户协商,激活流转市场,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四,流转稳定,有利于长远规划。根据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理念,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人与受托人一旦签订信托合同,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信托人不得解任受托人;受托人非经信托人同意,不得随意辞去其职务。这样,不仅有利于受托人对土地的经营管理做好长期规划,而且有利于防止流转的短期行为影响土地的生产力。

总之,农地信托流转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信托公司接受农户的委托,按照土地经营权市场化需求,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流转模式既是土地制度的创新,又是经营体制的创新,符合新时期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有利于土地资源资本化,形成多元、长期的农业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