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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房防火设计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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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针对锅炉房防火设计中有关安全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锅炉房;安全;防火设计

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用锅炉的类型日益增多,广泛地应用于人们生活之中。但由于我国现行民用锅炉房防火设计标准和规范不统一,相互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给锅炉房防火设计和消防审核带来诸多不便。笔者通过对比分析相关条文,对锅炉房防火设计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一探讨。

1、关于防火间距的确定

锅炉房属于丁类明火生产厂房,一般应是独立的建筑,当锅炉房单独建造时,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照《建规》第5.2.1条规定执行,即按照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最低为6m;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照《建规》第3.4.1条规定执行,即按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最低为10m;则与一类高层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为15m,与一类高层建筑裙房的间距为10m;与二类高层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为13m,与二类高层建筑裙房的间距为10m。

2、关于锅炉房位置的选择

《锅规》第5.1.4条规定了选定锅炉房位置的一般原则: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需要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面、下面、贴邻和主要通道的两旁。

《建规》第5.4.1条规定,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宜独立建造。当却有困难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高规》第4.1.2条规定,燃油或燃气锅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2.1 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

当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锅炉房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这样可以布置在建筑物内。但以上规范对热水锅炉能否布置在建筑物内均没作相应规定。《蒸规》第184条和《水规》第10章第1条分别规定,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的蒸汽锅炉和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不超过7MW、额定出水温度120℃的热水锅炉,且每台锅炉有可靠的超压连锁保护装置以及低水位联锁装置;锅炉间的建筑结构有相应的抗爆措施,并设有安全疏散通道时,可以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笔者认为,行业标准的规定更加详细,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当锅炉房布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层时,可按照《蒸规》和《水规》的规定执行。

2.2 设置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

《蒸规》第185条和《水规》第10章第2条规定,每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为1.6MPa的蒸汽锅炉和每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不超过2.8MW且额定出水温度不超过120℃的热水锅炉,可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

3、锅炉房的灭火设施设计

3.1 室内消防给水设计

根据《锅规》第13.4.2条规定, 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而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厂房、储灌,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并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锅炉房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因此,考虑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对锅炉房室内消防给水设计做更严格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建议当单台蒸发量超过4t/h或总蒸发量超过12t/h时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对于多层建筑内部设置的锅炉房,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3.2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

鉴于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高规》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可以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以下简称《水雾规》)的颁布早于《高规》2005年版,没有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的设计喷水强度、持续喷雾时间等,而该设计参数是系统设计的主要依据,这给设计带来了难度。燃油、燃气锅炉房与《水雾规》第3.1.2条所列举的保护对象相比,火灾特点差异较大,也难以比照执行,在《水雾规》中进一步明确燃油、燃气锅炉房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局部应用系统,作用面积应取被保护对象的外表面尺寸,设计中可按锅炉产品样本提供的外形尺寸取值。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对于燃气锅炉房的水喷雾灭火系统有三种自控方式可以选择,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联动启动,火灾探测器联动启动,湿式先导管传动水力启动。根据燃气锅炉房的火灾特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自动启动方式宜同时设两种,其中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联动启动必须设置。

4、小结

(1)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锅炉房等相关内容的条款应结合实际工程情况作细化和必要的调整,使之更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2)现行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应结合大量民用建筑实际情况,对热水锅炉出水温度、压力划分再细化,有可能将更低温度,更低出水压力的热水锅炉的容量等限制条件相应适当放宽以利于实际应用与操作。

(3)规范制订部门应加强多部门、多专业协调,尽可能保证不同国家规范相关条款的一致性,以体现规范的严肃性,也利于设计人员具体引用。

(4)设计人员应提高“规范”的法律意识,自觉严格遵守现有有关设计“规范”、“规程”等法律性技术文件。有具体困难时,应事先申报相应级别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比较合理安全的设计方案。

参考文献:

[1]罗汉新, 张建忠. 锅炉房设计中某些安全问题的讨论[J]. 中国建设信息供热制冷 , 2003,(06)

[2]谭美健. 我国热水锅炉提高技术水平的关键[J]. 节能技术 , 1988, (01)

[3]张春光. 锅炉房用水的取舍[J]. 设备管理与维修 , 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