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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健全的今天,法律法规更多的被应用到实践中。建立有效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责任制度可以正其权,究其责,对于监督不力或造成监督错误的案件可以追究其责任,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执法。但是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责任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探寻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保障机制;启动模式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究其本质是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一种外部监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从司法实践中看,目前多停留在理论探讨,制度设计。实践中的监督方式,多是查办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行为,在当前的民事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办人情案,金钱案等状况有所闻,这种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恰恰是执行工作人员乱执行的原头所在。为了有效地抑制民事执行程序中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截留,侵占当事人款物等犯罪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进行督查时,要做到严厉打击、预防警醒,从执行程序开始时的层面进行监督。
近些年来,在探索民事行政检察执行监督方面,各地检察院在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基层检察院推出了《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暂时规定》,内容是关于检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监督方式,通过采取检察建议,在执行过程中建议暂缓执行、介入执行等多种形式监督民事执案件,起到了良好成效。虽然,各地检察机关在民事执法检察监督进行了大量探索,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问题仍显突出,首先是对民事执行案件执法检察监督多数地方只停留在法条规范上,其监督作用只是一片空白,其次是对民事执法案件监督多处在个案监督,其主要是人民法院在个案执法中出现违法、不公正现象等,引发一系列后遗症,例如当事人申诉上访,加重检察院工作,降低效率。此外还有多数检察部门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处于理论学习,探索阶段,其实践性也是浅尝辄止,没有形成规模和一整套规范和办法。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完善
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机制
笔者认为,监督应该说全面而动态的,应是为执行提供条件和便利的。保障的主要方式是抗诉,那么就应该围绕抗诉,综合情况分析,设计出不同阶段具体应采取的监督方式。
(1)确定法检工作的调节机制
通过审阅卷宗,人民检察院要对民事执行进行有效监督,了解诉讼审理情况以及执行中裁决、决定等事项,这就需要有阅卷权,才能发现民事执行活动是否违反法律,法院执行人员是否有绚私枉法行为。其次要强化保障体制,使其发挥的作用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保障监督,加快执行效率:首先要设立专门机构专司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普遍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所以,充实调整人员力量,有助于保障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2)改革检察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中央垂直管理
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因职而生权,因权而需资,相应的财权是必不可少的。检察经费保障上同样必须遵循。而目前,检察经费受制的情况下,在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地方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时候,检察机关更趋于地方,甚至成为地方政府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这种做法分割中央与地方,造成权属脱离,上级不知下级,下级不听上级。根据财政学理论,检查工作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和法制环境,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保障。
(3)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人员素质
就长远而言,中国法官素质提高是必然趋势,中国法官所判案件质量提高也就是理所当然。同时,司法腐败也肯定会随制度健全而减少,这都是笔者所深信的。这里说的制度包括法官独立、三审制、法官隔离制,甚至建立陪审制等。因此,一味强调强化法官监督意义将不大。因此,法官一旦达到让人们充分信任程度,强化监督也失去意义,但无论如何对法官个人的监督机制还是要存在,这也是使之永葆廉洁的手段。此外执行工作涉及法律法规纷繁复杂,这对从事这一职业的检察干警的业务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4)对检察员监督权的约束机制
公权力的行使并非是无限制的,对于检察机关的权利限制依然重要,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责任制度。一方面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定监督职责,正其权,究其责,监督不力或造成监督错误的案件要受到追究;另一方面,应当建立错案追究机制和赔偿制度,不光要监督纠正违法、不规范行为,还要针对错误导致的损失予以赔偿,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执法。
(5)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后期回访监督机制
对于已经处理完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一定期限后做一次回访调查,并将后续执行和改正情况做详细记录并存档。检察院可以采取电话回访等形式询问调查,对于有拖延或是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处理,做到案结事了,真正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模式
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这两个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是依据当事人申诉启动的检察监督模式,而职权主义模式则是由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前者是私权处分,后者是基于法律监督职权。
依据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两个属性“事后性”和“干预性”,决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启动必须要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两种模式协调并行。当事人自愿和解,不损害国家和第三方利益,并且债务人资源履行义务,检察机关无权干涉,充分实行当事人主义模式。在执行监督过程,遇到执行措施不合法,或是存在侵害国家和社会集体利益,还有一些执行人员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由检察机关主动干预,及时纠正,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应措施。(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黄立,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 章武生,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 (日)小岛武司,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 (日)中村英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