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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旅游受伤,丈夫放弃旅游陪伴妻子是否可以要回旅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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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今年五一期间,大庆市退休工人安某(男,63岁)和妻子陈某(女,61岁)每人向黑龙江某旅行社交了1600元钱,参加了由黑龙江某旅行社组织的镜泊湖?兴凯湖5日游项目。团队在下车后即开始了第一个旅游项目??橡皮艇漂流。由于河水水流湍急、落差较大,且皮筏工行使不当,致皮筏翻入河中,陈某掉到河里后左腿撞到河中石块,大腿和脚趾被划伤。她随即被相关人员送入当地医院治疗(旅行社为其支付了医疗费)。陈某后来未能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任何一项旅游项目,安某也陪同妻子在医院度过了4天,2人于5月5日与团队一同乘车返回。在陈某和安某就旅游合同问题进行协商时,某旅行社同意退还陈某1600元费用,但不同意退还安某的费用,认为安某并没有受伤,是自己自愿不参加活动的。无奈之下,安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某旅行社退还自己没有能参加旅游活动的费用1600元钱。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安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从本案所映的情况看,安某和陈某夫妇与某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安、陈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了支付1600元旅游费用的合同义务,而某旅行社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则没有按合同约定为陈某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不能为陈某提供旅游服务义务的原因是在提供第一次旅游服务过程中的疏忽导致陈某受伤而不能继续以后的旅游项目。这应当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中因某旅行社的违约致使旅游活动不能进行下去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解除他们之间的旅游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陈某交给某旅行社的1600元费用并没有为陈某旅游发挥任何作用,显然这是陈某在此合同中所受的损失,某旅行社依法应当如数将这笔费用退还是完全应当的。同时,安某也没有参加旅行社提供的旅游项目,实际上也是损失了1600元的费用。那么,这笔费用的损失与被告旅行社是否有因果关系呢?一对老年夫妻结伴外出旅游,其中一人受伤了,另一方陪伴在旁这是很正常的情况;相反,如果丈夫(或者妻子)的一方继续其旅游活动才是不正常的。而在本案中,陈某的受伤是因为被告旅行社的原因,而安某陪伴照顾陈某当然也是因为被告旅行社的原因了。因此,被告旅行社依法应当承担这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