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防范探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当前中国正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数字普惠金融将为金融服务进一步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前景,文章对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背景和现状进行了描述,重点就当前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数字普惠金融 风险防范
一、数字普惠金融的背景与发展现状
中国GDP的增长率在过去几年中逐渐放缓,但总债务占我国GDP的比重却呈现出向上攀升的趋势。债务占GDP的比率越越高,表明金融的效率越低,这说明不仅当前中国的经济需要供给侧改革,作为21世纪我国经济的一个重心的金融行业也需要进行供给侧改革。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借助于互联网正蓬勃发展的契机,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上提出了要发展数字普惠金融。
什么是数字普惠金融?在《数字普惠金融的实践和探索》中,将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界定为支付、理财、微型融资、保险和征信。正如普惠金融这一名词的本身意思,“普”即任何人都可以在需要时享受到相对平等的金融服务,“惠”即其提供的服务应当是性价比较高的并且可选择性较强的,亦即是比较丰富的。数字普惠金融是在普惠金融的基础上,强化了数字技术与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而这些融合具体表现在大数据、云计算以及移动互联等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这些技术大大促进了信息共享,减少了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务的门坎,从而降低了金融机构获取用户和风险甄别的成本的同时,也有效促进了小微企业、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等获取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并加快了我国金融脱媒的进程。正因数字技术与金融的融合是大势所趋,我国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探索将移动互联、大数据等技术运用于发展金融服务,以此来弥补其传统金融服务的欠缺。以保持与民营金融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目前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方兴未艾,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二、我国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所存在的风险隐患
(一)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缺乏清晰边界
当前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仍然缺乏清晰的边界。《G20 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对于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是一项比较科学的制度设计,但其中涉及的相关政策仍有待于具体落实,相关的制度、法规和监管也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在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实践中,社会各界乃至各类金融机构对如何实现数字普惠金融的看法不一,实践路径也不尽相同,导致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至今仍没有一个非常清晰的发展边界,有时甚至会将数字普惠金融与一些低劣的互联网金融相混淆,也由此导致我国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不断扩大。
(二)作为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的征信体系不完善
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需要完备的金融基础设施。但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仍不完善,其中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就是一个重要的表现。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在着手建立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但现有的征信市场仍然很不完善,由此导致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缺少有效征信数据支撑的同时数据获取渠道也很有限。而要想促M数字普惠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离不开信息和信用这两个关键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对大数据的分析和利用中,由于非结构化数据大多被采集于于社交网络、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等领域,而这些采集场景大多互相割裂,不能共享和挖掘,在导致其价值难以被实现的同时也产生了信息泄露和信息失真的风险
(三)数字普惠金融风险防控不到位
现今我国缺乏对数字普惠金融有效的政府监管框架和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尽管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定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发展,但我国在数字普惠金融的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风险,包括一些非系统风险,比如数据隐私泄露、金融诈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等。除此之外,也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因此,要想继续提升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效率,就需要坚持在合规前提下继续强化风险防控,只有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数字普惠金融才能真正为广大民众带来金融改革红利。
三、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强数字普惠金融“顶层设计”
没有清晰的发展边界,往往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与目标效果的偏离,数字普惠金融也不例外,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假借数字普惠金融的名义开展业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例,而这正是因为我国缺乏明确的顶层设计,没有明确划定数字普惠金融边界的后果。因此,政府需要制定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纲要,以指导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通用的数字普惠金融效果评价指标,实现对我国开展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统一评价与度量。
(二)构建统一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框架和有效监管法规
数字普惠金融的很多问题的产生,都与监管缺位或者监管不当有关。为了保障数字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尽快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框架和完善的监管法规以平衡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创新与风险。具体来说,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统一监管标准和框架,并选择一种合适的监管模式,采取诸如设立进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等方式来保证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质量并抑制风险产生的可能。其次,政府要建立适当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消费者知晓自己享用的金融服务究竟有无风险,风险又在哪里,采取尽责的数字金融措施保护消费者。做好应对数字金融普及后可能产生的侵权、信息泄露等问题的预案,以有效保证消费者的利益。最后,要建立符合当前发展需要的数字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并与时俱进地调整法律监管政策以适应不断创新的金融发展要求。
(三)进一步建立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
数字金融需要中央银行、监管当局以及有关部门一起来建立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征信机构唯有掌握足够全面的信息,且具有较强的数字技术运能力,才能更为准确地刻画征信对象的信用情况,减少信息缺失以及信息失真引致的风险。当前我国以中央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征信体系在数据覆盖面上和数据的数量和处理上很难完全满足普惠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这就需要我国进一步构建完善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比如将大数据信息服务提供商作为央行征信系统的补充,但需要进一步与之进行协调,建立数据接口及数据分享机制。
参考文献:
[1]宋汉光.数字普惠金融从原则到行动――宁波的实践[J].中国金融,2017,(01).
[2]刘再杰.市场化债转股的亮点、重点与难点[J].国际金融,2016,(12).
[3]兰王盛,邓舒仁.数字普惠金融欺诈的表现形式及潜在规律研究――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J].浙江金融,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