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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据此可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能够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抵押当事人也须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抵押当事人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还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怎样在登记簿上作记载,《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对此都没有作明确规定。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试作以下探析。
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抵押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谓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预告登记是一种确保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实现的登记类型,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而非不动产物权。具体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是基于抵押合同建立的以取得预购房屋的房屋抵押权为目的的债权,而非预购房屋的抵押权。
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是指现时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房屋抵押权主体不变,抵押权内容、抵押权客体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导致的登记。抵押当事人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是该抵押权现时记载在登记簿上。如果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时,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即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因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权利是基于抵押合同建立的以取得预购房屋的房屋抵押权为目的的债权,而非预购房屋的抵押权,抵押当事人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前提不成立,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抵押当事人不应当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事人在房屋上新创设一个原来不存在的抵押权而产生的登记。也就是说,房屋抵押权设立前,登记簿上没有既有的抵押权存在,抵押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不以登记簿上既有的抵押权记载为基础。如前所述,记载在登记簿上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内容,是基于抵押合同建立的以取得预购房屋的房屋抵押权为目的的债权,而非预购房屋的抵押权,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抵押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二、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笔者认为,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是在原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基础上申请的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与之前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的材料相关联,做到不重复提交,不漏交,则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点。
(1)登记申请书(原件)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是启动房屋登记的前提。该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设立登记由抵押当事人双方申请。也就是说,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时,共同出具的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必须提交的要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过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因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到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有的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时,提交的是当时有效的身份证明,但在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时,提交的又是另一种有效的身份证明。故为确保身份证明的合法、有效,申请人在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现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经过比对的复印件)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证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法定材料。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一是表明欲抵押的房屋已经记载在登记簿上,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前提成立;二是便于登记机构结合申请人中的抵押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判定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登记申请人是否一致,判定申请人是否适格;三是便于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明确抵押房屋的范围,即特定抵押权的权利客体。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比对的复印件)
《房屋登记办法》没有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定为申请人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但是,《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是申请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房地产管理法》相对于《房屋登记办法》是上位法,《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优于《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使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相对于《房屋登记办法》是特别规章,《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优于《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使用。因此,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登记证明。据此可知,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表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已经记载在登记簿上,且登记机构收取申请材料时,基于与之的关联,可以不再重复收取已经提交了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材料。另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完成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表征的权利已经消灭且失去意义,应当由登记机构收回归档,以免流失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6)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内容变更协议(原件)
如前所述,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到转化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期间,记载在登记簿上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房屋坐落的地名发生了变化;抵押房屋的建筑面积申请预告登记时是预测面积,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时是实测面积,二者不一致;被担保债权数额因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减少等。此类发生变动的情况,如果通过另行重新签订合同或分别签订变更协议予以变更,过程会很烦琐,而通过统一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内容变更协议来明确、固定这些变动情况,较为简便快捷,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7)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属于兜底性建议,抵押当事人在提交上述登记材料的前提下,根据登记机构的登记需要适时提交。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时,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的记载及档案的并卷处理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等属于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抵押权的内容。这些内容来源于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的材料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内容变更协议载明的内容。笔者认为,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作记载时,须记载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动的,以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的材料载明的为准;须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动的,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内容变更协议载明的为准。
按《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第5.3.9条规定,自预告登记注销之日起满2年的,预告登记档案可以销毁。据此可知,预告登记注销后,其支撑的权利消灭,与之相关的预告登记档案失去支撑对象而失去存在意义,为了节约档案库存空间资源,应当予以销毁。但是,登记机构不能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档案简单地销毁了事,如前所述,由于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提交登记材料时,利用了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的材料的关联性,使得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部分材料存在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档案中。鉴于此,登记机构应当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档案和与之对应的房屋抵押权档案进行并卷清理,将应当归入房屋抵押权档案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材料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档案中提取出来入卷归档,余下的作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档案单独存放,以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