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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项目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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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产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市场容量。为加强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现风力发电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改委《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风电产业化体系,完成本市风能资源详细测量、评价和规划工作,掌握风力资源分布情况,建立满足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风电项目储备。引进培育具有技术研发、检测认证、试验测试等功能的技术及产业服务体系,同时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实现风电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二、基本思路

把风电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落实出台风电发展扶持政策,做好风能资源详细测量、评价和规划工作,以市场为导向,统筹优化风力资源配置,探讨推行风场出让公司化运作,实现风电的规模发展,提高风电在电力供应中的比重,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内容及要求

(一)主管部门和运作机构

市发改局是我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风力发电项目开发权许可的前期审查和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价、风电发展规划、研究论证等内容。

成立专门从事风力发电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风电开发公司”),参与全市风力发电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委托有关咨询或技术单位,具体承担我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探讨推行风场出让公司化运作,以市场为导向,寻求通过招标等有偿出让的方式,优化风力资源配置,实现风力资源配置效益的最大化。

(二)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价

市发改局会同市气象局、风电开发公司等部门、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形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风能资源测量工作。风能资源测量方法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风能资源测量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计量标准。委托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实施风能资源评价,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评价成果,建立风能资源数据库。对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价成果、风能资源数据库,实行全市统筹管理,按照市场化运作,有偿管理使用。

(三)风电发展规划

风电发展规划以风能资源评价成果为基础,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原则,明确发展目标,规划选定风电场场址并初步拟定开发顺序。

近海海域(滩涂)、沿海陆域、内陆山区丘陵地区,风力资源相对丰富。要重点围绕内陆山区丘陵测风开发,严格控制特殊保护区域,避开湿地候鸟迁徙地带等区域;严格控制灵山湾旅游度假区、国防工程基地、董家口港区和临港产业区等海域及沿海陆域的开发。

风电发展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电力建设发展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及海洋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四)研究论证

我市风电场项目在确定开发权前应开展有关研究论证工作。前期预可行性研究,包括风能资源测量、风能资源评价、项目业主确定前开展的研究论证等工作,由风电开发公司负责,其前期工作成果可实行有偿转让。

陆上风电场项目在确定开发权前应取得规划、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意见;海上风电场项目在确定开发权前应取得海洋渔业、规划、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意见。

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风电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工作。

(五)开发权授予

我市风力发电项目开发权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风力发电项目原则上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权的风力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获得风力发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必须与市政府就项目开发区域、项目规模、土地利用、项目预期效益及对当地自然、经济、生活环境影响等方面签署协议,与电力部门签署上网系统接入协议和上网电量购售合同,并按协议和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任何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风电开发企业签订风电开发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取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未经原授权机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风场,倒卖项目。

(六)项目审批

被授予开发权的单位,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并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向市发改局及时报送风力发电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局初审后上报市和省发改委核准,之前应当取得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批复文件,海上风力发电项目还要取得海洋、海事等相关批复文件。

(七)开发权出让

要加强风电进入报批手续项目、已签约测风项目和在谈项目的风场使用管理工作。坚持风场有偿竞价出让基本原则,合理确定风场出让基准价格,风电场开发权由风电开发公司统一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已进入报批手续的项目,在保证投资方申请开发权许可过程取得的权益基础上,按照基准价扣除其前期工作费用或按照半价收取风场出让费用;对已签约开始测风项目,统筹纳入全市风能测量评价工作;对在谈项目风场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偿竞价出让。项目开发权确定后,项目投资方支付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偿付前期工作经费支出和补偿项目所在镇(村),扶持当地经济发展。

(八)建设用地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避免破坏性建设,并尽量避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和征地。其中,非封闭管理的风电场中的风电机组用地,按照基础实际占用面积征地;风电场其它永久设施用地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地;建设施工期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预审。

四、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风电项目前期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加强风电项目前期管理,促进风电产业发展作为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的大事来抓,以实现我市风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有关镇、街道要规范风电项目招商,量力承诺项目配套,积极配合投资方,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应支持。要加强与投资方协调,争取地方利益最大化,尤其在税收、产业配套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要有相应条件,确保当地生态、经济、生活环境不受影响,确保当地居民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