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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例医疗纠纷尸体解剖资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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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分析医疗纠纷中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发生的医院,不同时期的分布,临床与尸检诊断的符合率。

方法 回顾分析10年间尸体解剖114例,比较临床诊断与尸检诊断是否相符。结果①114例中,90.4%找到死亡的主要原因,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不相符率为25.9%;②尸解逐年增多,发生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尸解明显增多;③发生的学科以内科为首位,共48例,儿科其次,产科居第三位;④疾病分布以呼吸系统疾病占首位,共25例,心血管疾病居次,消化系统居第三位。结论 科学准确地进行医疗事故争议鉴定,给有关部门提供处理医疗纠纷的科学依据,尸体解剖工作尤为重要。

【关键词】 尸体解剖;死因

文章编号:1003-1383(2010)05-0571-02 中图分类号:R 36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0.05.027

尸体解剖在确诊主要疾病及死因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临床死因诊断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尸体解剖更具有独特的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1]。现就1995年~2005年9月10年间笔者组织的114例医疗纠纷的尸体解剖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材料与方法

1.材料全部资料来源于1995年~2005年9月,笔者在广西柳州市卫生局工作期间,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组织对114例医疗纠纷死亡病例进行尸体解剖的资料,全部解剖均委托该市具有解剖资格的医院病理科及法医完成,由医院病理科进行细胞学检查。

2.方法 ①疾病分类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疾病与损伤分类标准”(上CD9),对每例的主要病理诊断予以分类。统计项目包括:每年的尸检数量,尸检的年龄构成和性别构成,尸检病例的学科分布,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级别,尸检病理诊断与临床诊断的比较,尸检致死性疾病分布。②临床诊断列出多项时,统计时只计前3项,若其中有一项与病理诊断一致时,则病理诊断与临床诊断相符,反之不相符。③医院级别按市级三级、二级医院,城市企业医院,城市诊所(卫生所);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④年龄分组:孕满28周至出生前为胎儿组,出生至生后28天为新生儿组,大于28天至2岁为婴儿期。

结果

经尸体解剖和有关检验,114例尸检中,查出直接死因或根本死因的有103例,占90.4%,有11例没有查出死亡原因,占9.6%。114例中,有3例为院外死亡查原因、3例为死胎查原因;其余108例中,临床诊断与尸检诊断相符80例,占74.1%。

1.每年的尸检数 1995年、1996年各1例,1997年2例,1998年6例,1999年6例,2000年14例,2001年16例,2002年15例,2003年18例,2004年18例,2005年1~9月17例。

2.年龄与性别 114例中,男性74例,占64.9%;女性40例,占35.1%。年龄最小者2天,最大者76岁。死胎3例,占2.6%;新生儿10例,占8.8%;婴儿14例,占12.3%;~10岁7例,占6.1%;~20岁10例,占8.8%;~30岁13例,占11.4%;~40岁12例,占10.5%;~50岁14例,占12.3%;~60岁13例,占11.4%;~70岁11例,占9.6%;70岁以上7例,占6.1%。

3.医院级别及例数 市级三级医院62例,占54.4%;市级二级医院16例,占14%;城市企业医院9例,占7.9%;城市诊所(卫生所)6例,占5.3%;县级医院12例,占10.5%;乡(镇)卫生院6例,占5.3%。院外非医疗原因死亡3例。

4.所属学科及疾病种类 ①内科:48例,占42.10%。其中心血管疾病20例(17.54%)中冠心病8例;呼吸系统疾病14例(12.28%)中肺动脉栓塞10例;消化系统8例(7.02%);神经系统疾病4例(3.51%);感染1例;其它原因1例。②外科:10例,占8.77%。其中普外科5例(4.39%);创伤4例(3.51%);骨科1例。③妇产科:19例,占16.67%。其中产科18例(15.79%);妇科1例。④儿科:25例,占21.93%。其中呼吸系统11例(9.65%)中肺炎7例;消化系统6例(5.26%);心血管疾病3例(2.63%);神经系统3例(2.63%);其它2例。⑤耳鼻喉科:3例,占2.63%。其中气管异物2例(1.75%)。⑥肿瘤科:4例,占3.51%。⑦其它:药物过敏5例,占4.39%,其中青霉素过敏3例(2.63%)。

讨论

本组资料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不相符率达到25.9%,高于1982年北京的统计资料20.74%,低于杭州的36.24%[2]。虽然当今医学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技术相当先进,但有些疾病的临床确诊仍较困难,临床误诊仍然存在,提高医疗机构诊疗技术水平仍需常抓不懈。本组结果显示,通过尸体解剖90.4%的医疗纠纷死亡病例可以找到患者死亡的直接死因或根本死因,与张海娥等报道的90.5%[3]、孙荣超等报道的89.5%[4]相仿。

资料显示,柳州市医疗纠纷尸体解剖逐年增多,一方面是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传统观念在转变;另一方面体现了该市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科学化、法制化。从发生的医疗机构等级看,绝大部分发生在城市医院,而尤以城市三级、二级医院居多,这与其业务量大危重疑难病例多明显有关。但不容忽视的是,医疗纠纷在各级医疗机构均有发生,企业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卫生所、诊所等发生的医疗纠纷已逐年增多,占本组资料的29.0%。这些基层医疗机构的条件还比较差、技术水平还不是很高,加强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改善就医条件是非常重要的。从发生的学科及疾病分布看,内科排在首位,儿科其次,产科第三,三个学科共有91例,占79.8%。疾病以呼吸系统疾病占首位,与杭州报道的一致[2];心血管疾病居次,与国内学者报道的居首位不符[3,4];消化系统第三;神经系统第四。上述四类疾病共69例,占总死亡人数的60.5%。上述三个学科、四类疾病容易发生死亡及医疗纠纷,应引起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高度重视。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以及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医疗纠纷事件逐渐增多。如何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科学准确地进行医疗事故争议鉴定,给有关部门提供处理医疗纠纷的科学依据,尸体解剖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3]。各级医疗机构均应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争取尸解,给死者亲属一个明白交代,让他们痛苦的心灵早日得到安慰,使医院减少医疗纠纷带来的种种麻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1]。

参考文献

[1]丁福康,潘书文,张小澍,等.尸体解剖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21(8):535-536.

[2]竺可青,李秀珍,章锁江.3162例尸体解剖资料分析[J].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2001,30(6):291-295.

[3]张海娥,贺卫东.116例尸体解剖的临床病理分析[J].中国临床医学,2004,11(6):1111-1114.

[4]孙荣超,宋惠中.105例尸体解剖的病理学分析[J].临床与实验病理学杂志,2001,17(5):389-391.

(收稿日期:2010-07-29 修回日期:201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