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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培养机制创新形势下民法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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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工作于2008年开始试点并于2009年全面推开,公安院校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通过国家组织的公务员、高校入学、人民警察入警三者合一的资格考试选拔人员,并按照招录人员定向单位的订单要求,进行为期两年的上岗前专业教学训练,毕业后到定向的基层公安机关工作。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要求突出公安实务教学,以业务综合素质、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学校与用人单位共同打造人才的一种集学历与职业教育一体化的办学模式。根据公安部制订的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培养方案,要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工作人才为目标,在此背景下,作为公安法学教育训练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法教学,如何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成为当前公安院校民法教师迫切需要面对和回答的现实课题。由于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是一个新任务,试点班民法教学的研究也是一个新课题。由于教学性质、培养目标的不同,民法教学不应照搬兄弟政法院校的教学方式、方法,与兄弟政法院校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应有很大的不同,公安院校民法教学要突出公安自身特色,紧密对接公安执法实战。

一、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带来的主要变化

(一)招录模式发生了变化。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下的招录对象由过去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转变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军队(拟)退役士兵。

(二)培养方向发生了变化。将原来以非定向招生、培养转变为定向招录、定向培养、定向分配。

(三)培养侧重点发生了变化。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突出公安实务方面的教学、训练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公安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四)教学内容发生了变化。教学内容主要面向基层、实践操作,突出实际执法技能的教学。在整个课程的设置上,打破学科体系,压缩理论课程,强调“精讲多练”。公安培养体制改革的精髓就是“突出警察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面向基层、面向实战、精讲多练”“、突出实践教学”。

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民法教学面临的主要变化

(一)教学对象由高中毕业生转变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军队(拟)退役士兵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根据前两年的试点班招录情况,浙江警察学院试点班学生涉及100多个不同专业,有法律专业的学生也有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有专科生、本科生还有研究生,教学对象与过去相比有的很大不同,如何照顾到不同层次学生对民法知识的要求需要教师进行合理的协调。

(二)教学课时明显缩短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招录的学生在校时间短,课时安排也较短,民法的教学只有30课时左右,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对学员进行内容繁杂的民法知识的教学对民法老师提出了新的考验。

(三)教学性质由学历教育转为职业教育在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以前的民法教学是学历教育,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的教学不再是过去的学历教育,教学性质已转化为上岗前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要求时间短,见效快,不可面面俱到,民法教学要加强针对性,紧密结合公安实践,充分体现其公安基层执法的职业化倾向。

(四)培养目标更加强调应用型人才培养根据公安部制订的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培养方案,要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工作人才为目标,更加注重专业特色和职业能力的培养。2008年9月,公安部党委明确提出:“基层民警会不会做群众工作,关键是看能不能做到‘三懂四会’,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因此,新形势下对我国的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基层公安民警自身素质提出了新要求,也对新时期公安民法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民法教学从教学对象、教学课时、教学性质、培养目标等方面与以往相比已发生很大改变,不能再沿用旧的民法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上都必须加以改变。

三、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改进公安民法教学的思考

(一)突出对学生民法私权观念的培养

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根据近两年的试点班招录情况,该校试点班学生涉及100多个不同专业,只有极少数的学生是法律专业的,绝大多数的学生刚刚接触法律,因此大部分学生均未受到法律理念的系统教育,法学基础薄弱,法律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对公权和私权观念的深刻理解。如何经过短暂的30个课时民法教学,让这些来自不同院校、不同专业、不同法律素养的学生树立公权力和私权利观念,把握两者的界限,在以后的公安执法工作中避免公权力侵犯私权利而损害到公安形象是民法教师必须解决的问题。民法的法治精神对未来人民警察正确执法理念的形成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基层民警的民法素养决定基层民警的执法素养。因此,民法教师必须结合试点班学生总体法学基础薄弱、法律素养不高的特点,在短时间内强化培养学生的公权和私权观念,用公安实践中的鲜活案例来更加突出学生私权观念的培养,以减少和防止将来在公安基层工作中的警务侵权。

(二)紧密结合公安实战,修正民法教学内容体系公安院校要将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作为其办学的重要思想和价值标准,来指导和评判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1]民法教学也应从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作为出发点。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民法教学从教学对象、教学课时、教学性质、培养目标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改变,不能沿用传统的民法教学模式,要大胆修正并完善民法的教学内容体系。民法教学内容的选择要紧紧围绕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公安部提出的“三懂四会”的要求,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工作人才为目标,紧密结合公安基层执法工作实践,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要求,也就是试点班民法教学应重在突出公安特色。有关调查显示,基层公安调解的数量繁多、种类广泛,仅就公安派出所接处警的数量而言,纠纷调解数占到全部接处警数的1/3以上,有些公安派出所的调解纠纷占有他们全部工作量的70%到80%,并远远超过任何其他接处警数量,而绝大多数调解的纠纷都是民事纠纷或与民法有关。有鉴于此,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内容应着重围绕满足公安调解对民法知识的需要,其教学重点应立足于公安派出所的民事纠纷调解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巧。而在公安实战中具体需要哪些民法知识,重点又是哪些民法知识,民法教师必须深入公安基层实战,不断的调查积累,不断的总结归纳,不断的修正完善。而目前在公安执法实战中,派出所在调解工作中接触到的常见民事纠纷或与民法相关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大类型:婚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建房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借贷债务纠纷、赠与纠纷、遗产和遗产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资劳务纠纷等,那么相关的民法知识就是试点班民法教学的主要内容,学生重点掌握了这些相关的民法知识,再结合适当的调解技巧,毕业后就可以较好地胜任绝大部分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三)改进试点班民法实训教学公安教育的本质是职业教育[2],大力建设民法教学实训平台是职业教育自身的需要,同时要实现公安部制订的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工作人才”的目标,改进民法实训教学,优化试点班民法教学实训平台、实训内容、实训方式更是当务之急。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民法实训教学要区别于兄弟政法院校民法实训教学,建设以公安调解为轴线的具有试点班特色的民法教学实训平台和实训方式,使试点班的民法实训更好地与公安调解有机结合。

1、实际调解与模拟调解相结合。要充分利用公安院校与基层公安局合作建立的法学教学研究基地,紧密对接当地的基层派出所开展紧密合作,让学生到基层派出所进行课堂见习,实际参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将所学的民法知识运用到具体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中,以加深对民法知识的理解及民法对基层公安工作必要性的理解。同时邀请基层骨干民警进课堂授课,讲解公安调解工作中的心得体会,结合具体的典型案件来讲解公安调解实战中对民法知识的重要性。在让学生实际参与公安基层民事纠纷案件调解的同时,也要在课堂上加强模拟民事纠纷调解的实训教学。在进行模拟民事纠纷案件调解的相关知识点的教学过程中,民法教师设计好情境,让学生进行演练,并在实训中初步了解和掌握派出所调解民事纠纷的各种技巧。

2、走进法庭与模拟法庭相结合。建立并充分利用《走进法庭》法学教学基地,紧密对接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开展紧密合作,并开展良性互动。通过组织学生旁听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可加深学生对民事案件诉讼庭审程序的认识与理解,同时让学生在激烈的控、辩双方的辩论中巩固、完善课堂上所学的民法知识。反过来,利用这个平台,可邀请民庭的法官来校开讲座,给学生介绍一些典型的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与公安调解相关的民事案件。在让学生走进法庭的同时,也要加强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建立并提升校内模拟法庭和法律辩论室的效能,对模拟法庭教学进行不断创新,包括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好的做法,并制订出具体可行的实验方案,如在校内开展模拟法庭大赛,进一步发挥模拟法庭的效能,开展民事案件模拟法庭辩论等。

(四)加强民法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民法教师的民法公安实战运用技能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公安院校建设、发展的关键,使公安院校教师成为能教学、能科研、能训练、能实战的复合型教师队伍。[3]具体到民法师资队伍建设也是一样,只有不断提高民法教师的公安实战经验,才能在民法教学过程中更好地理论联系公安工作实践,更好地把握民法教学内容的重点,更好地引入公安实战中的典型案例,从而更好地提高民法教学效果。而民法教师提高公安实战技能的最好办法就是参与到公安一线办案工作中去。因此,公安院校民法教师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公安实践部门去锻炼和调研,尤其到基层派出所去锻炼和调研,民法教师既要主动参与基层办案,也要及时研究、探讨、剖析和总结公安实战中的典型个案和疑难问题,这样才能使民法教师进一步融入到公安实战中,熟悉民法在公安基层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深刻体验对公安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从而在教学中更好地接近公安实战,提升民法的实践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