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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也称为风险资本、创业资本、是指以股权、准股权或具有附带条件的债权形式投资于新颖或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技术项目,并愿意为所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期望通过项目的高成长率发展成熟后以某种方式出售产权来获得高额中长期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风险投资的绝大部分投向高科技项目或企业。
国内外的实践已证明,风险投资是高技术产品产业化的理想孵化器。美国经济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最根本的原因是高科技的推动作用。一般来说,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该国的高新科技的创新能力以及技术成果能否成功地转化为商品甚至最终形成产业,而风险资本是这一转化过程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资金来源,它是培植高质量技术企业的重要条件。风险投资对于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它将影响本世纪民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可持继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
近几年来,我国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有所提高。但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少的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具体分析,中国风险投资机制的缺陷及其对策如下:
1、总体规模。去年美国的风险投资规模已达480亿美元,欧洲160亿美元,亚洲60多亿美元,中国共有风险投资公司九十多家,风险投资基金七十多亿元人民币,实际投入只有3亿多美元,还有外资风险投资基金约为三亿美元。总之,除了统计日径上的差别,中国风险投资业尚在起步阶段,完全不能满足现实及潜在的投资需求。
2、规划的独立性。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结果造成今天各自为政、如令夕改的局面,给人一种动荡的感觉。中国不是没有好的创业计划,但缺乏与风险投资打交道的经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产业产品结构、本地市场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坚持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制订独立的风险投资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3.配套的体制。投资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活动,上涉及政府的管理体制,下涉及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同时涉及银行的金融体制,国家的财政体制,甚至涉及各级人事管理体制。如果这些体制没有相应的配套改革,那么投资体制的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这些体制改革目前还都没有完全到位,因此投资体制改革缺乏配套的系列体制相适应。
4、相关的监督机制。现在国家规定谁决策,谁承担责任。但如何承担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说法。过去,我们在投资上有很多失误,但投资决策者从来也没受到什么惩罚,风险投资也出现了网络与股市结合的新型经济诈骗,这就说明缺少一个有效监督机制。目前的风险投资,无论企业投资、政府投资,都缺乏一个相应的完善的内部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现在已经很难看到风险投资者投入资金,而不管经营者对大额资金的运用方向。投资分阶段到位或设置阶段性经营目标,以决定是否中止或继续下一阶段投资,成为了风险投资界司空见惯的方式。
新经济的条件下,应建立相关的监管标准和监管系统对风险投资进行管理,运用市场机制来强化风险投资主体内部的利益激励和责任约束。可以采取经营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等形式调动其积极性;通过出资人与经营管理人员间的契约,根据经营绩效约定股份期权的类型、数量、赠与条件、约束条件、执行办法等;同时明确高层管理人员对该职、重大失误等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5、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起着截然相反的两种作用:或者阻碍、延缓科技发展甚至扼杀科技成果:或者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策法律对于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主要是有助于建立一种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使资金、技术、管理相结合并最终实现高新技术的产品化或产业化。它包括法律保障、补助与贴息、提供担保、税收优惠等方面。而我国的投资法,86年就搞,到现在也没做出一稿来,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存在修改的必要,其他方面的法律相对来讲也不健全,而且很死板、很苛刻。使得民营的科技企业没有机会,即使投资形成了以后,一些方面过分地干扰、阻挠也使其形成不了气候,这样整个科技行业就没有前途。比如说对于上市公司,过去十年一切实行政府指定,这是违背市场规律的。结果现在很多上市的公司业绩一直都不好,反而让投资者失望,缺的就是国家的证券法规所规定的必须的程序。所以,应该由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共同来决定哪家公司应该上市。同样以前每一个公司要上市,是由政府指派中科院和科技产业部去鉴定该企业是不是高科技企业,这样一来企业上市以后,投资者因为它是经过鉴定的,就认为一定是高报酬、低风险的,从而蜂拥投资,但万一效益不好,则会埋怨政府。其实政府的设想是很美好的,动机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些都应该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否则其结果只会是事与愿违。又比如,我国在鼓励吸引外资方面虽然有不少的优惠措施,但很多政策相互矛盾:从国家整体来看是要吸引外资,但在很多产业又限制得过严。
因此,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必须能真正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对于促进高科技发展的积极作用。要制定相应的符合市场规律的保障产权的法规和制度,来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和风险投资机制的形成。
6、缺少成熟的风险投资家。现在最重要的问题不是没有钱,也不是缺乏二级市场,关键是目前国内还缺少通过业绩证明有能力的成熟的风险投资家,特别是风险资本家群体尚未形成。由此造成了这样的局面:目前每年的省部级科研成果有3万项,真正成为商品的不到20%,而真正产业化的只有5%。因为搞风险投资并不是任何人摇身一变就可以成功的,一位风险投资者,一年最少也要看到近千份商业计划,如果缺乏评估能力、管理金融方面的经验,可能连项目都看不准。目前的科技人员虽有创业积极性,但缺乏融资及管理的经验;外资及民间资金有风险投资的意向,但难以找到可资信任的人。
以美国成功的风险基金为例,需要两类人才:一类就是很有经验的银行投资家,知道往哪个方向投资是有潜力、有效益的;第二类就是大公司、高科技企业如IBM、微软、惠普公司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他们有成功的经验,技术面、知识面很广,知道一个主意有多大的科技价值和商业价值。
成功的风险投资家至少应具备以下素质:一是具有事业心、责任感和敏税的商业直觉;二是丰富的待人处事经验,必须善于管理人;三是熟悉有关的金融、管理、法律知识;四是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背景;五是与中国的金融界、法律界、政界保持良好的关系;六是在审查项目时能有意识地避免和克服自己对某些特定技术和行业的偏爱;七是必须充当战略策划和市场开拓的角色,应当总是提前一步为企业寻找战略伙伴;八是在投资变现问题上要有足够的耐心与韧性,适时地调整企业资本结构,为企业策划合适的上市时间,考虑资本市场的大环境和企业所在行业的商业周期。
是否拥有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将是中国风险投资事业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中国应该从培养项目经理人手,培养自己的风险投资家。风险资本家的发展方向应是与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类似的个体执业者。现在,留学生已成为投资家们的新宠。在外国人眼里,他们是中国概念,在中国人眼里,他们是世界科技的代表。
7、资本市场的成熟性。风险投资的成功除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包括科研人才、创新需求、资金来源、经营管理外,更重要的是需要一套科学的机制来保证风险投资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合理流动。在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就没办法实现投资的回报。
美国的资本市场管制较松,由风险投资资本家向年轻的企业家投资,因此新经济企业可以较容易地从市场上获得资本;新经济的快速增长,带动了整个社会的就业,一些传统行业与新经济结合,也获得了生机。这里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纽约股市是一个规范的、成熟的股市,风险投资在美国有良好的运作。中国的香港股市,有良好的流转传统,但是上海、深圳股市仍较新,不能令风险投资者放心。
我们国家应让更多新兴的民营科技企业能够在上海、深圳的A股市场顺利上市,这样早期的投资者才能把资金收回。证监会要与有关方面共同建立公平、透明、高效、有序的证券市场,同时对高科技企业用市场方式建立门槛较低的股市第二板或称股市科技板,逐步减少对二板市场企业股票全部流通的限制,这对改善风险投资的变现能力十分必要,是为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铺路搭桥。
8、产权关系的明确性。投资都是要求回报的,所以产权一定要明确。美国之所以有很多风险投资基金,就是因为产权非常明确,可以做到化解风险。我们很多公司,象国有企业的限制就比较多,特别是非国有小公司有很多法律纠纷正是因为产权不是很明确引起的,这样投资者就会望而却步。
风险投资一般都是投资于刚刚起步的、有潜力的、新型的高科技小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都没有成熟,没有历史,商业银行不可能对他们投资,也不可能从资本市场筹集到资金,所以在早期,还需要风险投资介入。而国有企业现在要和国际接轨,他们存在的都是机制、产权和公司自由度的问题,风险投资本身并不能解决国有企业这一体制上的问题。
应允许产权的自由交易和转让,风险企业的技术发明人或创业者以及风险资本家也可以持有风险企业的部分产权股份。产权的分化和流转的方便正是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
9、社会文化的配套性。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是中庸之道、墨守成规,对新思想、新行为不太能接受,所以很多人的创新精神就没有了。从这点来讲,要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就要建设适合于风险投资的文化环境,形成一种鼓励独立创新、独立承担风险进行创业的良好社会文化氛围。良好的风险投资环境是一种催化剂,能为一些很小的新兴企业提供支持。
10、投资方向的单一性。从目前来说,国内网络互联网市场一哄而上,这方面的风险投资比较引人注目。互联网确实比较有利润,在全球也是这样的。但这种具有“共同谬误”的风险投资的确具有较大的风险。最近纽约股市出现的暴跌,就使风险投资者受到了挫折。泡沫与实体并存的状况终于使大家对互联网有所反省,谁也不愿意所投入的巨额投资被当作“泡沫”挤掉了,风险投资者将会因此变得更加慎重而调整投资方向。
目前的互联网投资很热,但风险投资并不只限于投资互联网。国内网络市场的不成熟促使投资者们要用成熟的眼光去选择目标,因为盲目意味着损失。还有很多别的产业,特别是高科技的很有潜力和巨大商业价值的各个领域,如生物工程、制药等领域都可进行风险投资。
我们是否应该利用市场或其他方式对风险投资方向进行引导,而不要一窝蜂的都投到互联网上去呢?这个没有必要,因为市场是自生自灭的,当互联网领域由于投入太多而使预期效益也变得很低时,就自然会有人向其他被人忽视但同样具有潜力的产业发展,这些都可以由市场自行调节,不必太担心。
11、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目前的风险投资者由于个人能力、财力、信息等方面的限制,总的来说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较差。但这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轻易改变的。所以目前联合投资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实力较弱的各类投资者往往无法对项目做深入调研,也没有管理投资企业的经验,所以愿意跟较专业机构合作,收益少一点没关系,只要能够降低风险。建议为规避风险,风险投资者对特定企业或单一项目的投资比例不宜太高;国家也要定期颁布风险投资项目(领域)指南,来引导创业资本的投向以降低其风险度,同时对风险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应有一定的要求。
12、缺少投资的评估机构。在国外,就有一些专门性公司对高科技项目做市场评估,以确定其投资风险、投资成本、风险回报等。但在中国则缺乏类似的项目评估机构,目前仅是由政府行使这一功能,但选项评估操作尚欠规范,缺乏成功的案例,未与常规的投资区别开来。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自创信誉、自负盈亏、自担责任的投资评估机构,诚信、公正、科学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3、缺少投资中介机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在期待高回报的风险投资者和急需发展资金的企业家之间充当桥梁角色。因此,应将风险投资委托独立的机构管理并建立一个保护出资者权益的投资机制予以配合,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咨询、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按照规范、有序的原则培育服务于风险投资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针对风险投资的特殊性和专门需要,设立包括行业协会、技术经纪机构、风险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等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14、缺少专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是为海内外投资者评估并推荐风险投资项目,并受投资者的委托与创业者进行谈判,并对成立的风险企业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主要是进行财务监控,还要协助项目企业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核心。专业的风险投资公司美国有3000多家,中国这方面基本还是一个空白点。这也是我们的风险投资成功率比国外要低的重要原因,所以应尽快建立。
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时要注意政企分开,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外商及其他机构投资入股风险投资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并积极探索新的运作模式。允许风险投资公司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同时,要选择经验丰富的基金经理并为管理人员设立激励机制。
15、缺乏资金的支持。在美国,风险投资的初始阶段通常需要300-500万美元,以后各阶段所需资金大约是前一阶段的一倍。另外,由于风险企业虽然成长很快但规模通常偏小,故需有充裕的后续资金不断增资,而其各项业绩指标又难以达到传统证券市场的融资要求,同时缺乏聚集民间资金的融资渠道,因而中国的风险企业的运作资金来源始终是一个挥之不去的大问题。而且现在风险投资家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将更为挑剔,新的公司只有在具有明晰的企业经营模式、良好的市场前景和严格管理的条件下,才有望获得风险投资。建议在筹措资金方面可采取“承诺制”,即风险投资公司与有关投资者订立协议,投资者承诺在对公司所推荐的项目审查同意后即行出资,且资金可不通过公司而直接投入项目中。同时应先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二板市场开拓展民间投资渠道。
16、撤出渠道通畅性。“撤出”是指风险投资通过股权转让获取回报的经营行为。风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长期地经营企业,投资进入时就为撤出做准备这既是当前风险投资活动的特点,也是发展的一个必然走势。风险投资周期一般在3-5年,当投资企业增值后,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常用的方式是将风险企业公开上市或出售股份,基本不靠分红来赚钱。风险投资是在公司上市之前投入的,可中国的法人股、发起人股却不能流通,这就使得投资回报很难实现。可以说中国在风险投资撤出机制方面还不成熟,还存在许多方面的具体问题,其中法规滞后是最大的障碍。因此要遵循资本运作的客观规律,创造顺畅的撤出渠道,才能有效地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风险投资的主要撤出方式有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市场上市等。条件成熟时,应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和交易服务。这既能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监管资源,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督,又能较快地拓展和完善风险投资的撤出渠道。另外,境外创业板块股票市场也是可以利用的风险投资撤出渠道之一。
17、缺少合格的投资主体。现在中国主要由国家投资来启动风险项目,投资主体还属于政府为主投入的引导期,还没有完全起到村民间资金、国外资金的引导作用。在初级阶段,国家的资本投入是十分必要的,但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政府应以引导、扶持和有限参与为基本原则。国家拨款、贷款等因不具备市场经济的生命力而难以满足全社会技术创新的长远需求。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才是风险投资主体中的主导机构。
所以应逐步允许地方、企业、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业;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实施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开展与风险投资相配合的科技贷款业务;应借鉴国内外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和案例,广泛吸引大型企业集团、股份制上市公司、各类基金及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并积极探索吸引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方式。